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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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docx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3.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5.索证索票制度

6.食品安全员管理制度

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8.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0.废弃物处置制度 

11.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12.定期清洁卫生间管理制度

1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4.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15.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6.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7.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8.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9.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0.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21.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22.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23.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2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1为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1.3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1.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5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6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进行健康检查。

1.7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1.8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2.1为保证食品质量,后勤部门每年十二月份组织年度自查。

2.2每月定期有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3食品制作过程规。

2.4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2.5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

2.6购入原材料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容。

以备查。

2.7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2.8仓库设施设备应由食品安全员每月进行保养,发现异常或损坏应立即挂牌停用,及时进行维修与更换,更换期间调用备用设备以保证食品存储温度的正常。

3.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3.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3.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3.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3.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3.5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4.1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4.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4.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5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4.7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4.8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9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4.10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4.11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4.12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5.1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户在订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

 

5.2购进食品时经营户有义务向食品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印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

 

5.3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仔细查验能够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

同时,应仔细查验供货商的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法定检验出具的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若所购入的食品为进口食品,还应仔细查验该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

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应半年索验一次,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5.4在认真查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后,应索要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规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6.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6.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幼儿园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6.2按时做好食堂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6.3每年负责安排食堂炊事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6.4负责监督做好食堂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围,确保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

6.5保证食品的制作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园长报告。

  

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7.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7.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同一库房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7.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7.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围要求。

7.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7.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

7.7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8.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为规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8.1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8.2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8.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8.4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8.5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8.6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8.7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8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8.9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无残渣、泔水桶外清洁。

8.10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8.11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9.1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9.2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

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保健食品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

9.3购入食品或保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保健食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容。

以备查。

10.废弃物处置制度 

10.1食品出现破损、变质后,应立即挂处置,然后通知卫生保健员和分管园长。

10.2由后勤部门监督销毁,或联系无公害处理中心。

11.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为保持食堂空气清洁、流通。

制定以下制度 。

11.1每天早班人员上班后将所有窗户打开通风。

下午晚班值班人员下班后关闭

11.2夏季每月清洗电扇、空调一次。

有食堂管理员负责。

每次清洗要有记录

11.3空调每年请专业清洗人员上门清洗一次。

12.定期清洁卫生间管理制度

12.1幼儿园教工厕所有大三班保育员负责打扫。

12.2每天早晚各打扫一次。

中间要保持卫生间卫生。

12.3每周五下午,幼儿园卫生大扫除。

园卫生检查小组统一检查。

1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3.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13.2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13.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13.4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13.5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操作无关的工作。

13.6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13.7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13.8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14.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4.1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14.2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14.3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14.4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脱去工作服。

14.5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14.6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15.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5.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15.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15.3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15.4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15.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15.6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使用。

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15.7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清洁卫生。

15.8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涮洗拖布。

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清洗拖布。

16.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6.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16.2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16.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16.4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16.5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16.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16.7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

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

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16.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17.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7.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17.2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使用。

17.3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

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17.4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17.5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17.6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

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

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17.7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

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18.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8.1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18.2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

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18.3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18.4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18.5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18.6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18.7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9.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规餐饮服务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9.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19.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19.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19.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19.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19.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19.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19.8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

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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