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603157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PPT 页数:61 大小:1.67M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6页
第6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7页
第7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8页
第8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9页
第9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0页
第10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1页
第11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2页
第12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3页
第13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4页
第14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5页
第15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6页
第16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7页
第17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8页
第18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19页
第19页 / 共61页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_第20页
第20页 / 共61页
亲,该文档总共6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6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目录,政府采购综述,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政府采购投标实务,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一章,政府采购综述,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基本程序,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近几年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由“节资防腐”、“过程规范”向“物有所值”、“结果导向”的转变,以及政府“放、管、服”的理念,进一步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调权责对等。

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落实政策功能、评标定标、质疑处理、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一头(采购需求确定)一尾(履约验收)”最重要。

双刃剑,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安徽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财购号)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省级: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万元。

市、县级: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市、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财购号):

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预算金额未达到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万元,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号)中规定省级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万元,与该规定不一致。

为保持统一,财购号文中涉及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此标准(万元)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合肥市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较合肥市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变化:

.

(二)未列入本目录范围,单价万元或年预算万元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类项目、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

”修改为“

(二)对于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三)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徽采商城”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应当在“徽采商城”实施采购;“徽采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修改为“(三)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合政办秘号)规定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万元(含万元)以下可“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万元以上、万元(不含万元)以下,应当进行“网上反向竞价”。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采购单位采购金额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修改为: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别依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也应遵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集采机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实务操作,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要求: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采购需求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性原则、明确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政策导向原则。

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制定:

()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应和项目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

注意:

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和相关证书应排除唯一性和限制性,不能完全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

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设置禁忌:

()区域性、限制性、排他性;()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成立或经营年限;()企业注册地、本地分支机构;()企业性质;()设定的资格和项目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选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号)安徽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方式,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公开招标: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的选择根据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

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

综合评分法根据项目性质选择最低评标价法:

办公设备、建材等通用货物和服务,采取符合性评审。

综合评分法:

专业设备、服务类项目,例如:

教学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电梯、软件开发、设计、规划、监理、检测、物业管理等。

评标办法,注意事项()结合项目性质及采购方式合法选择评标办法;()依法合规设置价格分;技术、资信分值设置合理;主观、客观分值设置均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等);()设定的加分条件应和项目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

评标办法,注意事项()评标办法中的加分条件应排除唯一性和限制性,应具备竞争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物有所值”综合评分法的科学使用。

评标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评标专家组成,()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组成,()非招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人以上单数组成。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名法律专家。

评标专家抽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从安徽省发改委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

质疑投诉,.质疑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如质疑的内容为程序性问题,通常按照委托权限由代理机构负责回复;如质疑内容为非程序性问题(包括前置条件、技术参数等),由采购人处理。

质疑投诉,.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履约验收,实际中一般采取以下做法:

()采购人验收时,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资产管理人、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如申请参与验收,可以邀请其参加验收。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产品确需检测,一般情况下“谁提出谁付费”,但产品检测不合格则由供货商支付检测费用。

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边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边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边界,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流标,不同采购方式的法定有效投标人数量,第三章,政府采购投标实务,

(一)关注交易网站,了解最新的招标信息。

(二)不要轻信任何非官方网站。

(一)要认真阅读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要求、门槛条件。

(二)注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其他主要事项。

当公告内容不清楚时,应及时咨询了解。

(三)发现合适的招标项目应尽早报名,避免因工作繁忙而错过报名时间。

(一)认真阅读招标文件。

(二)认真勘察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三)投标报价是否超出预算资金。

(四)高度重视提疑及答疑。

(五)认真研究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注意招标文件版本细节变化。

(六)编标不在厚,而在于表述清楚及有序响应。

(七)使用或以上版本,建议使用;使用浏览器。

使用微软或以上版本,建议使用。

(八)注意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注意动态虚拟账号及不同标段、重新招标后的账号均不同。

(九)常见废标情形:

、投标文件中错放、漏放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常见的如授权代表社保证明材料、人员证书等;、要求盖章的材料未加盖公章;常见的如投标函,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等。

政府采购投标操作实务,

(一)解密时,务必使用加密时用的锁。

(二)牢记你的锁密码。

(三)应当尽量提前到达开标现场所在地,避免出现因迟到而导致废标。

(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应在等候区等候,保证在接到答疑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询标。

(二)准确回答评委的质询,不能答非所问或不回答。

(三)一般来说,不询标不会废标。

但询标并非一定废标,只有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才属无效投标。

(四)常见废标情形:

、忘记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在多包别项目中未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对应包别的保证金账中;、安排的授权代表对本公司投标文件不清楚不了解,导致在评审过程中,如遇到评标委员会询标,无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合理解释。

、对电子招投标程序不清楚,尤其是网上加密投标文件的制作、提交及现场解密等。

如提交了未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和纸质文件,而忘记网上提交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忘记签章等。

政府采购投标操作实务,

(一)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签订合同时,关于工期、质量、合同价的约定,是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且须与采购文件约定及投标文件承诺相符,不得背离。

(三)协商一致由采购人揽责或建议免于处罚的,不能免责。

(一)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不满意的,可提起投诉。

(二)要掌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要件。

包括质疑资格、时限、事实依据、证明材料等。

(三)不能滥用质疑,无效质疑或投诉亦会被记入不良行为。

政府采购投标操作实务,

(一)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备注:

新增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规定。

(二)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年月,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这是首个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细化政策。

年月,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年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明确自年月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号)有关规定:

本项目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诚信投标、诚信履约的重要性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力度日趋加大,对投标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对评审专家,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同步监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将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并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诚信投标、诚信履约的重要性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能被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二)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三)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七)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

已被监管机构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两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采取累加记分。

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在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文书送达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

第九条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披露期为六个月。

竞争主体自不良行为记分之日起两年内被再次记录不良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