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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xx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案

 

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

 

系部名称航空系

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14航空1

授课教师黄文静

职称助教

2015年11月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

课程

名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课程编码

221002

总计:

36学时

讲课:

28学时

实训:

学分

2

类别

必修课(√)选修课()理论课()实践课()

任课

教师

黄文静

职称

助教

授课

对象

专业班级:

14航空1共1个班

基本

教材

和主

要参

考资

推荐教材:

(1)民航法律法规.崔祥建,吴菁,成宏峰编著.旅游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目:

(1)民航法规与实务(第1版).杨祖高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年

教学

目的

要求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民航法基本理论知识。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教学

重点

难点

把握空中航行、民用航空管理及民用航空人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

授课时间

课次

3

授课方式

(请打√)

理论课√讨论课√实践课□习题课√其他□

课时

安排

6

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一章导论

 

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基本内容:

(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

(2)民航法的特征;

(3)民航法的渊源;

(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

(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

(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知识要点:

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了解民航法的发展史与国际公约的联系。

技能要点:

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形成与发展及我国民航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教学步骤:

讲授

教学手段:

(如:

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

多媒体讲解、音像讲解

作业和思考题:

民用法基本概念,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课后分析与小结:

让学生了解民航法历史

民航法的定义

1.民航法的产生

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

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xx学者:

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xx学者文xx达:

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xx法学家xx里克斯﹒弗斯xx:

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xx认为:

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xx定义为:

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

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xx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

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

但是,学术界通用的名称是“航空法”AIRLAW。

《xx法律词典》将AIRLAW定义为“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与《民航法学》(AVIATION)相关。

”可见,AIRLAW与AVIATIONLAW是可以相互通用的。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xx公约)中的航空就是AVIATION。

——由于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学术界并没有严格区分国际航空法和航空法。

由于国际航空法主要调整民用航空关系,包括xx公约的规定,因此,一般国际《民航法学》与《民航法学》通用,除非,特别标明某国《民航法学》。

民航法的调整对象

《民航法学》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1944年《xx公约》第3条指出: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军事、xx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我国《《民航法学》》第5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xx、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三、《民航法学》的特征

(一)国际性

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xx,航空法的诞生一开始就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存在;航空活动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问题;制止航空犯罪问题,更需要借助国际立法;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有国际性(如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等活动)。

(二)独立性

国际《民航法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

有国际法的共性,依照航空活动特点有其个性。

(三)综合性(公法与私法合一)

国际公法:

又叫国际法,旧称“xx法”“xx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涉及领空、主权、国际、国家间关系等;1919年xx公约、1944年xx公约1963年xx公约为代表的制止航空犯罪一系列公约。

国际私法:

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航空运输、财产、合同、保险、侵权等;1929年华沙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私法公约。

(四)平时性

航空器划分为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调整;

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

有学者指出其他特点:

技术性

航空器结构复杂,需要严格技术管理;形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民用航空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三大技术特色领域()

强制性

任意性条款少,强制性条款多

行为法

不仅设定权利义务,而且设定权利的实现方式和义务的承担方式

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的渊源主要有:

1.多边国际公约

2.双边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参见xx《国际航空法》第6-11页

1、多边国际公约

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

影响大的序列是

1944年xx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63年xx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2.双边协定

在1944年xx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定

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1919年《xx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xx规则(国际海商法)

xx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事、民事管辖。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的十八个附件,由理事会制定或修改,包含法律规则,有些是十分重大的法律问题。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运输共同条件》具有补充《华沙公约》的作用。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1966年xx民航局与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签订的《蒙特利尔协定》,将进出、经停xx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责任限额提高到75000美元,并修改了《华沙公约》的责任基础。

国际航空法体制

以xx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xx公约体制;

以xx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xx体制;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

(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条约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

三、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教案(章节)

授课时间

课次

2

授课方式

(请打√)

理论课√讨论课√实践课□习题课√其他□

课时

安排

4

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基本内容:

(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3)航空自由或权利;

(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要点:

(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

(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

(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技能要点:

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教学步骤:

讲授

教学手段:

(如:

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

多媒体讲解

 

作业和思考题:

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课后分析与小结:

让学生掌握五种航空自由权。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空气空间的概念:

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

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

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

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

空气空间xx比拟论

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

xx谚:

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领空与领空主权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一)领空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xx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2、范围:

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xx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确定。

(二)领土主权的内涵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我国《《民航法学》》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xx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

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

建设国防,防御外侵。

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

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xx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xx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

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配,控制、收益。

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xx公约)对领空主权的规定

(一)飞经或飞入他国领空的规则

1、航空器类型

公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军事、xx和警察用航空器)。

2、航班类型

不定期国际航班没有完全遵循国家主权原则,享有3项权利(第5条):

(1)飞入或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2)在他国领土作非运输业务性(技术性降停)降停(技术性降停)的权利;

(3)在不影响他国国内载运权并遵守有关国家规章制度的条件下,在他国领土享有装载客、货、邮的权利即航空运输权。

定期国际航班则予以了限制,公约第6条规定:

“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xx并遵照此项特准或xx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3、关于定期国际航班自由权利适用的问题1944年xx会议又拟定了《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大自由协定)。

详见第七章

(二)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公约第7条规定:

“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

缔约各国xx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

”——国内载运权完全归本国,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

(三)保护本国安全的原则

主要是公约第9条关于“禁区”的规定等。

(四)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五)其他体现领空主权的规则

如航空器遇险或者事故调查,都是以当地国为主导,并在当地国的“当局”管制下,和“法律xx的范围内”进行,这充分尊重了当地国领土主权。

三、xx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1919年的xx公约认可无害通过权,但1944年xx公约抛弃了该权利。

虽然xx公约对不定期航班3项权利的规定没有完全贯彻领空主权原则,但是实际上不定期航班要未经飞经国xx就飞过、降停很难操作。

我国不认可无害通过权。

1974年2月15日,我国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决定承认xx公约,在通知中指出:

“根据xx公约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为了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利益,xx民用航空器从事非定期航班飞入xx国境,需要事先向xx政府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方能进入,并应遵守关于遵循制定的航线和在指定的机场降落的规定。

我国《《民航法学》》第174条规定:

“xx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一国对其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力,若未得到地面国家xx,xx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

2、地面国家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载权,即一国境内的xx之间的航空运输专门保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企业。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xx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xx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

(二)限制——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1983年8月31日的,xx大韩公司的KE007号航班被前xx击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谴责和抗议。

1984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特别会议上,通过了A25-1号决议,修改xx公约,增加第3分条。

“第三条分条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

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

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

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特别会议后,《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新第3分条的议定书》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批准。

我国已于1997年7月23日向国际民航组织递交了关于该议定书的批准书。

该议定书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教案(章节)

授课时间

课次

2

授课方式

(请打√)

理论课√讨论课√实践课□习题课√其他□

课时

安排

4

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基本内容:

(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

(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

(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知识要点:

(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

(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技能要点:

掌握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其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教学步骤:

讲授

教学手段:

(如:

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

多媒体讲解

作业和思考题:

掌握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课后分析与小结:

让学生掌握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航空器概述

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8年《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xx公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学》》;1998年《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1987年《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一、航空器的定义

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飞机属于航空器,但航空器不等于飞机。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飞机是自身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不靠大气中反作用力获得支撑的火箭不是航空器;

靠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力而获得支撑的气垫船(器)不是航空器;航模不是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

1、国家航空器

定义:

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xx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专机——xx公司想扣xx专机

参见《国家航空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从“xx撞机事件”谈起》。

2.民用航空器

我国《民航法学第5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xx、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商用航空器用于军事用途则不再是民用航空器。

思考: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区别是在于航空器为谁所控制吗?

参见《国家航空器法律问题研究》内容,航空器的分类学说分为国家利益说、特定用途说和否定说。

更倾向于特定用途说。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制度

一、航空器国籍及国籍登记的作用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体现了具有某一国籍的自然人与其所属的国家之间相对固定的法律联系,即自然人接受该国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受到该国在对外交往中的保护。

将国籍的概念推广到航空器,即是规定了航空器与其所属国之间的法律联系,有利于航空器的管理工作,并使航空器即使得到所属国的外交保护。

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后,必须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便于检查的显著位置,航空器内还须以耐火金属或其他耐火材料标识国籍标志,同时必须在民用航空器外部用耐久性材料标识国籍标志。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处罚。

《xx公约》第三章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

第17条规定: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为方便国家对航空器行使管辖权,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但可以变更登记国。

航空器国籍登记的作用:

1、确认重大动产权属变动

2、便于航空器飞行及航空器的主权管辖

无国籍登记不得飞行;

航空器受登记国保护和管辖

二、我国航空器的登记管理

1、航空器国籍登记是国际航空法的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2、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民航法学》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未注销xx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3、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机关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4、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在我国登记(《《民航法学》》第7条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5条):

(1)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2)依我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xx公民担任;(3)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xx公民的民用航空器;(4)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5)民航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目前,我国各航空公司租赁的航空器,除少数以外,绝大多数已在我国登记,但此种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人必须是xx法人;航空器基地在xx境内;经营人应向xx民航总局提交按规定格式和方式填写的申请及产权证明;租赁的新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需进行型号认可审查,取得xx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含发动机);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需经xx适航管理部门的适航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一)登记国对其领域内本国航空器享有完全的管辖权

(二)登记国对其领域外本国航空器的权利1、管辖权2、管理权3、保护权

(三)登记国对其领域外本国航空器的义务

1.管辖义务

2.管理义务

3.规定义务

4.禁止义务

5.提供登记报告义务

四、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标

1、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它明确航空器应该遵守哪国法律并应当受到哪国保护。

表现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号码。

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各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国籍代码序列中选择,我国选的为“B”。

2、登记标志为登记后登记国给定的数字、字母或他们的组合。

是将此航空器与登记国彼航空器区别的标志。

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

其与国籍标志间有一短划线“-”。

3、服务商标(航徽),即航空器的服务标志,它代表着航空器的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xxxx,B为国籍标志,2326为登记标志,为东方航空公司的服务标志。

航空公司服务商标见PPT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书应随机携带;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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