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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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

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

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7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陕人发〔20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安排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申报技师资格考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高中(含职高)以上毕业;对具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高级工,文化程度要求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3、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年限计算到2010年,下同)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起计算到2010年9月底止,下同)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工作年限五年: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工作年限两年:

1、在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市(地)级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二、考核工种

1、2010年技师统考工种为: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公路养护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电工、管道工、锅炉工、车工、钳工、农艺工、兽医防疫员、育苗工、造林工、中式烹调工、旅店服务员、广播电视值机员、护理员、药剂员、财会员、保管员等共20个工种。

2、2010年特殊行业技师考评工种为:

传感器装校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惯性器件装配工、环境实验工、胶粘工、伺服机构装配工、应制片制作工、油漆工、元器件检测工、真空镀膜工、制冷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特岗护理工、遗体火化工、遗体整容工、遗体防腐工、材料力学性能检验工、衡器计量检定工、纺织纤维检验工、食品检验工、压力真空计量检定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锅炉(特种设备)检验工、大气环境监测工、环境噪声监测工、水环境监测工、数字化测图工、航测内业测量工、航测外业测量工、地图编绘工、计算机制版工、装订工、印刷工、光学平面棱镜工、话务员、磨工、铣工、木工、体育场地工等39个工种。

三、考评内容与成绩评定

考评内容包括:

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

列入技师考评的工种统一使用省工考办组织编写或审定的教材。

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根据考试成绩情况,由省工考办确定评审建档线,三门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且总分达到评审建档线者,方可提交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过关者颁发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证书。

四、报名与考评时间

申报技师岗位考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后,统一填写省工考办印制的《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必须打印,同时上交电子版)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复印无效),并提交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近期同版免冠二吋照片4张、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统考工种由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专人统一报送省工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个人报名概不受理。

统考工种报名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0日,逾期不予补报。

非统考工种由各考核机构根据时间安排,于培训前报省工考办进行资格审查。

统考工种专业理论、职业道德考试定于7月17日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于7月18日至19日由受省工考办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实际操作考核结束后,各市工考办和省级考核机构应及时将成绩报送省工考办。

技师评审由省工考办统一组织,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核培训收费

技师资格考核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

培训应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培训费。

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培训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照章纳税。

六、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对机关、事业单位已取得行业或原劳动部门技师证书且在1993年工资改革中套改了技师工资和1993年10月1日后至《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1]76号)下发前取得行业或原劳动部门技师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对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审申报条件的,须增加一门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可换发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

2、对2009年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师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本次考评的申报程序和考试科目与初次参加考试人员同等对待。

3、对参加此次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考试成绩合格且评审通过取得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证书者,机关岗位职数设置和技师聘任指标的控制,仍按陕人办发[2003]5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各单位上年度考核中不合格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工勤技能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报名考试。

5、对在考试中具有作弊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的人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并通报全省。

其他违纪处理,按照国人部发〔2007〕25号文件《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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