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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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docx

纳雍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纳雍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对全县范围内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进行综合组织和协调,做到事前有预防、事中有处置、事后有总结,进一步增强对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快速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厂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安全规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预案。

1.3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纳雍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纳雍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人民政府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组成。

纳雍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纳雍县安监局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

矿山企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本企业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

纳雍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纳雍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之一。

主要明确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以及矿山事故灾难应急行动整体的计划和程序。

地方人民政府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明确本地应急管理职责、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是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山企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是本企业应急救援的行动计划和技术方案。

事故灾难发生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发生下列事故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条块结合。

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日常监管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建立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机制,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纳雍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作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和县政府办联系安全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工作。

成员有县工能局(商务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供电局、通讯等部门的负责人。

指挥部全体人员在总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投入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职责如下:

(1)对全县日常监管范围内的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各基层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进行整治;

(2)指导、督促矿山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评估分级、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工作;

(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编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进一步增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预防能力,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种类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展开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安监局作为办事机构,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如下:

(1)安排日常应急值守、事故统计分析;

(2)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

(3)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事故信息报送;

(4)按照领导的指示,对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调度;

(5)其他有关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成立矿山重特大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安监局局长作为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如下:

(1)了解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2)在事故发生单位以外救援力量未到达之前,指导制定现场救援措施,首先分析启动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可行,然后再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救援措施,严格按措施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指挥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4)根据救援进展情况,随时修订、完善、调整救援紧急措施;

(5)救援结束,指挥组长宣布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伍方可撤出。

2.4专家组及职责

专家组由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聘请相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1)根据矿山企业的特点,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风险、概率,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2)事故发生后,会同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会同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提出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救援措施,并对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提出救援意见或建议;

(4)抢险救援结束后,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灾后重建、恢复生产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5)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其经验教训;

(6)提出其他有关抢险救援技术性方面和预此类事故发生的意见和建议。

3预防、监测与预警机制

3.1预防、监测、预警措施

加强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各类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对气象、地质等部门或者各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各有关部门传达。

3.2预防与预警联动机制

按照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接到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根据各工作组职责,一般情况下,发生矿山重特大事故后,应启动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在县委、县政府或者市政府以及省政府甚至国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时,应启动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2信息报告

接到矿山重特大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该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

4.3先期处置

在启动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响应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并报告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的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事故具体实际,立即通知有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提供增援和保障;指导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并通知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4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负责矿山重特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具体如下:

(1)听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并作出正确判断;

(2)根据了解的事故具体信息和实际情况,派侦查小队进行侦察;

(3)迅速成立有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掌握的实际情况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指挥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5)根据救援进展情况,随时修订、完善、调整救援紧急措施,并组织救援人员学习领会,严格指导按完善的救援措施进行科学施救;

(6)救援结束后,宣布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该企业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请示有关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果断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和宣传报道工作组沟通,由宣传报道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将事故信息准确、及时的上报,坚决防止歪曲事实的舆论报道。

4.7应急结束

一般情况下,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遇难人员全部找到,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容易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才可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才可以撤离现场。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伤亡人员的补偿、安置、救治;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根据职责或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救援情况、善后处理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对本次事故进行总结。

5.3恢复重建

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协助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根据编制规定,积极调整、充实、完善相关机构人员安排,做到事前有人预防、事时有人抢险救援、事后有人总结经验教训。

6.2财力保障

在县财政预算中要有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以保证应急救援的所需经费。

6.3物资保障

办公室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以保证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人员最低物资保障。

6.4信息服务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与现场救援机构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调度事故信息,并按照规定和领导指示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6.5医疗卫生保障

办公室必须与医疗卫生机构紧密联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赶赴事故现场时,积极协调医疗卫生机构配合事故救援。

6.6交通运输保障

办公室必须保障事故救援车辆;遇到事故救援途中由交警部门疏散人群、事故现场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等措施时,协调交警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6.7人员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指导现场救援人员进行科学施救,最大限度保障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6.8通信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积极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部门,保证事故现场通讯畅通。

6.9电力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供电保障。

6.10后勤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做好有关事故救援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

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必要时请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涉安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负责本地本部门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山企业危机意识。

督促矿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督促全县矿山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矿山自救、互救能力。

7.2应急预案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督促应急救援机构和矿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同类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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