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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分明、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理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理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职工队伍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站属所在区域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以及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包括:

(一)事故:

主要是指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重大安全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等。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事件:

包括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1、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包括突然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

(三)灾害:

包括在职工聚居区或主要生产场所发生的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灾害事故以及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强风、强降水、雷暴等灾害性天气。

第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

把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积极救助受影响的职工群众,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稳定压倒一切。

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基本要求,沉着应对,妥善处置,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分级负责。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建立“两级管理、三级网络”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体系。

1、做好全站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等工作。

在全站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督促站属各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在所在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采取得力措施,防止事故和事件的发生:

(2)研究审议全站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研究确定全站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保证应急处理各项工作及时、有序进行;

(4)协调解决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机关相关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进行分类指导。

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考核站属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信访工作责任制等落实情况;

(2)负责全站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起草、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

(3)督促站属各单位制定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4)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站统一要求,做好应急处理中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工作;

(5)负责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具体工作。

3、各单位要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信访工作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做好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条块结合。

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站报告,并在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

(一)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由站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下设办公室在站安全生产科,负责其日常事务。

(二)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由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下设办公室,挂靠站长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

(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站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

指导、督促事发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工作,帮助事发单位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有关问题。

(四)站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应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强应急处理队伍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和相关物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义务救援队伍进行演练,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必须严格坚持报告制度。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应当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及时续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1、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应急处理责任部门报告。

2、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站、局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涉及人数、伤亡情况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二)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发单位、站相关部门应当逐级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必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集必要的物资和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保证受影响的职工群众生活急需,并为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保证交通和通讯畅通,为现场应急处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必要时,站给予一定的物资和资金扶持;有关单位、部门可提供或动员职工群众提供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挤占应急物资和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务必严肃处理。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必须严格坚持信息发布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和信息发布程序,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站的要求统一发布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能散布不实消息和言论,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完毕,站及事发单位应当对在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级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符合《湖北省见义勇为条件》规定的,报经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经查实,在应急处理中隐瞒、缓报、谎报事件发生情况的,或者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相互推诿扯皮,或者擅自挪用、挤占应急物资和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借机滋事、无理取闹或散布不实消息和言论,干扰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以至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须立即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事故,事发单位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站安全生产科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由站安全科向省局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启动预案。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启动事发单位和站应急处理预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应急处理机构工作人员先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请省局配合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和事发单位联合调查处理。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启动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由站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牵头,报请省局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救援。

遇紧急情况,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紧急呼救。

所在地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之前,事发单位必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应急救援,积极救治、处理或分送就近医院救治、处理死伤人员,紧急疏散人员和物资,果断切断电源、火源,密切监控危险源。

所在地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之后,事发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

事发单位应当在站、省局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密切配合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勘查、目击证人登记核定等调查取证工作,待所在地有关部门形成结论性意见以后,将事故报告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站、省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善后处理。

事发单位应当采取统一管理、分散接待的方式,做好死伤者家属的住宿安排和思想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所在地有关部门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及时拟定死伤者及受影响职工群众的赔付或困难补助标准、给付办法的初步意见,报经所在地有关部门审议批准后,按审定的标准和给付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应急处理工作结事后,站安全生产委员会、事发单位应当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事件报告。

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

********)。

经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事发情况及时、据实向省地矿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启动预案。

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原则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局应急处理预案:

(一)本站职工因故堵截公路、铁路交通、围攻冲击本单位、站甚至党政机关;

(二)发生集体械斗等恶性社会治安案件或者爆炸、纵火、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

第十九条 事态控制。

事发单位应当在驻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立即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必要时,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派专人组成工作组赶赴事发单位,指导、帮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一)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事发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发所在地有关部门疏散职工群众,控制关键人物,平息事端。

必要时,可请求司法介入。

(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事发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发所在地有关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并对因此受到伤害的职工群众给予必要的救助。

第二十条 事件调查。

事发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站有关部门对事发原因、经过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一旦形成初步或结论性意见,应当及时向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善后处理。

事发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事宜。

必要时,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科室应当对其进行分类指导。

(一)对诱发事件以及事件处理过程中暴露的单位内部矛盾和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事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亲自出面,直接与职工群众交换意见,面对面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

对于职工提出的要求,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在现行政策范围内尽快予以落实;属于政策不明确的问题,需要上级明确的,要按照组织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职工解释清楚,并积极研究落实解决措施。

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要求,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二)对与非本单位内部人员发生民事纠纷而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因本单位人员工作失误或者违法违规造成的,事发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以及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尽快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因非本单位内部人员恶意滋事、无理取闹造成的,事发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请求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事发单位应当在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沟通,力求使双方达成谅解。

(三)对因突发事件受伤、致残的无辜群众和参与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事发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和资金,保障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应当采取统一管理、分散接待的方式,做好无辜遇难者家属的食宿安排和思想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所在地有关部门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及时拟定无辜死伤及受影响职工群众的困难补助标准,给付办法的初步意见,报经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按审定的标准和给付办法执行。

必要时,可提供或动员职工群众提供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

第四章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事件报告。

各单位发现传播迅速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现象,必须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或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启动预案。

站安全生产委员会、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发所在地卫生防疫或监督部门的综合评估意见和建议,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原则上,在职工群众中发现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性疾病者1人以上或者发生30人以上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站向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现场救援。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120急救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监督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紧急呼救,及时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诊治疗。

卫生院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先期应急医疗救护,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

事发单位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二十五条 预控制。

事发单位应当在所在地卫生防疫或监督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稳定职工队伍。

1、对事发现场和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等。

事发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必要时,可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甚至按照法定程序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2、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事发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排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医学控制措施。

3、事发单位应当在职工群众中广泛宣传事件相关的防治知识,消除职工群众的思想顾虑并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进行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

第二十六条 事件调查。

遇群体性事件中毒事件,事发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勘查、目击证人登记核定等调查取证工作,待形成结论性意见以后,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站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七条 善后处理。

事发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事宜。

1、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患者病历及医疗费用正式发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所在地有关部门形成的结论性的意见,向肇事单位索赔,帮助受害职工群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2、对因突发事件直接死亡人员,事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处理。

第五章 重大突发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灾害报告,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同时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

*********)。

第二十九条 启动预案。

站安全生产委员会、事发单位应当根据险情或主要生产场所发生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灾害事故,或者因强风、强降水、雷暴等灾害性天气死亡3人以上的,启动站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条 现场救援。

事发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设备和相关物资赶赴现场,在所在地政府和站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设立若干工作组,有序组织抢险救灾各项工作,消除隐患,防止次生、衍生的连锁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情况危急时,须立即请求所在地政府提供紧急援助,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紧急抢险、调查监测、基本生活和生产自救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善后处理。

事发单位应当妥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在所在地政府和局帮助下,积极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尽快使工作、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应当采取统一管理、分散接待的方式,做好死伤者家庭的食宿安排和思想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站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意见,及时向死伤者及受影响职工群众提供救助救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未明确的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参照相近情况应急处理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站属各单位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站备案。

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机构;

(二)相关部门、人员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义务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和装备情况及训练安排;

(五)紧急处置、现场医疗急救、现场保护及预防、经费保障措施;

(六)对重点项目制定的专项预案等。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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