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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管理

学校卫生管理

一、前言

随着卫生监督事业改革和综合执法理念的深入。

学校卫生工作已不是单纯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和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其工作的综合性应越来越强,但现阶段我市的工作与周边城市一样仍围绕着《条例》、《食品卫生法》及学校传染病的管理开展些常规工作,现就这几方面的内容着重做以阐述。

(学校卫生管理的概念)

二、对《条例》的理解与认识

一)、《条例》的工作主体

工作主体有两个。

《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这里的“行政管理”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条例》赋予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卫生工作中一定权限,即依据行政法规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条例》“奖励与处罚”的第五章中卫生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有很多是通过教育部门来实现的,如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行政管理”是“学校卫生工作”的一部分,因此教育部门是工作主体之一。

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改为“指导”更为妥当,因为在学校卫生工作中行政执法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极为弱化。

二)、《条例》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推动作用

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平行的两个学校卫生管理体系;第二是《条例》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学校卫生工作提出了许多明确的要求,比如学生的每日学习时间的要求、学校的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要求,使学校卫生工作有标准可依;第三是在一定程度促进了学生健康成长。

三)、《条例》存在的不足

法规的颁布已有15年,随着社会高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的《条例》严重制约了学校卫生的法制化管理和学校卫生工作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不和谐,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条例》明显滞后

《条例》所指学校为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共六类。

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课外补习班、学生素质教育基地等与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办学模式不断涌现,这些办学模式是否在《条例》调整之列值得商榷,学校卫生监管易缺位。

2、《条例》缺乏可操作性

2.1卫生部门的“监督权”形同虚设。

《条例》作为规范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学生健康的行政法规,应体现出一定的行政强制力,尤其是管理对象为跨部门、跨行业的教育系统,更应体现出强制力。

虽然《条例》设立了奖励与处罚的第五章,但其可操作性显而易见,卫生部门是有责任、无权力、责权不统一,行政的强制力形同虚设,卫生行政部门运用此章条款对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鲜有报道。

迫于此,学校卫生的综合执法的手段得以更多运用,综合执法树立了卫生部门在学校卫生工作中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校内食品卫生、传染病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的提高,无形中成为了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但同时也弱化了《条例》第二条所赋予的的学校卫生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2.2第六条规定“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开展此条款所规定工作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前制定的学校卫生标准都为国家强执性标准,中期以后制定的或重新修订的均为推荐性标准或行业性标准,可操作性较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生财产安全的标准、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时推荐性标准”。

《条例》是行政法规,学校卫生标准是保障学生健康的标准,应在强制性标准之列。

现行学校卫生标准有24项。

其中国家标准16项,卫生行业标准8项。

    

7792-1987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改为《课桌椅功能尺寸准》为推荐性标准2002年推荐性标准

  7793-1987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8771-1988铅笔涂漆层中含铅量卫生标准

  8772-1988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11533-1989标准对数视力表

  16133-1995儿童少年脊柱弯曲异常的初筛

  16134-1995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

  17099-1997儿童少年血红蛋白筛检

  17233-1998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标准(4、5、6)

  17234-1998中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标准(7、8)

  17235-1998中小学教室采暖温度标准

  17236-1998中小学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17237-1998中小学教科书卫生标准

  18205-2000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18206-2000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规范 

18741-2002《盲学校建筑设计卫生标准》

  行业标准

  99-1998黑板安全卫生要求

  100-1998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

  101-1998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运动负荷的卫生标准

  103-1999学生营养午餐生产企业的卫生规范

  200-2001儿童少年斜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

  201-2001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

  202-2001儿童少年屈光检测要求

  219-2002儿童少年矫正眼镜

2.3《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卫生防疫站应承担的任务,但文字阐述似是而非,模糊不清,部门分工不明确,双方可以站在各自的立场有不同的解释,卫生与教育职责不清,以致形成了有经济效益的工作争着干,需要投入的工作都推着干的局面。

3、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3.1《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卫生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予以许可的权利,尽管此项工作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各地开展不均衡,但毕竟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提供了保障,且《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并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可应予以保留,而不应列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的被取消之列.

3.2《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

在此暂且不论卫生室的设立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事实上在我市学校内具有医疗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寥寥无几,这些人员无论是从事学生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学生传染病预防工作中,都存在着“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这些都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存在冲突。

三、依据《条例》应开展的工作

一)、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主要依据为《条例》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第一项属预防性卫生监督范畴,已取消。

第二项实际上在有意无意间授予了学校卫生工作综合执法工作的权利,不过各地都没有重视到,到96年卫生部在扬州召开各学校卫生工作研讨会,为了改变学校卫生工作的被动局面,与会代表提出了学校卫生工作综合监督的理念,得到了卫生部的认可,至此学校卫生综合监督的概念才被明确下来,但目前所谓的综合监督只不过是多了一些食品卫生监督的内容,稍加了些传染病工作的要求。

第三项工作开展的前提必须是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且必须是卫生部门的标准。

目前可查的国家卫生标准只有铅笔涂成含铅量的标准,娱乐器具没有,此外还有一个儿童眼镜框和儿童眼镜配装标准,是卫生部推荐性标准,因此文具、娱乐器具的监督工作工作各地没有开展,也无法开展。

有人曾把儿童眼镜靠在学生使用的保健用品上,此前各地开展的眼镜卫生监督工作的依据除了当时卫生部的几个不规范的文件外,能把此项工作落在学校卫生科,主要依据就是这一条,后因法律依据不充分,工作自行终止。

目前我省只有大连的眼镜卫生管理通过了地方立法。

眼镜的卫生质量取决于三个关键因素:

一原材料的质量,即眼镜片毛坯的质量和镜框质量,主要为镜片质量,目前镜片质量已相当不错。

二眼镜装配的水平,以前主要为手工磨片,误差极大,现在主要为电脑磨片,误差较小。

三验光的水平,普通近视尤其是低度近视影响可能不大,但弱视、远视、散光问题较多,尤其是有些散光眼镜很难配制。

个人认为验光也是一种医疗行为,目前尚未应起足够重视。

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在防疫站的体系下具体开展的工作可归纳为三项报表工作和六病防治工作。

三项报表分别为《学生预防保健》报表(表1)(完成此报表需要了解学生常见病的发生情况)、《学生疾病发生情况》报表(表2)(完成此报表需要了解学生因病缺课、学生因病休退学、辖区学生死亡等情况)、《学校卫生监督》报表(表3),表1为年报表,表2为学校每月报学生因病缺课情况,汇总到区站,区站半年上报市站,市站年报。

表三年报。

监督体制改革后,只把表3划至监督部门,表3所内容主要是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中涉及的监测性指标,是学校经常性卫生开展的主要内容,具体指标有教室人均面积(中学-1.12米、45人,小学-1.10米、50人)、课桌椅与学生身高符合率(80%)、黑斑(小学1*3.6米、中学1*4.0米,有无破损、反射系数小于20%)、教室采光(教室南北朝向、左侧采光)教室照明(照度-150lx、日光灯-360瓦)、微小气候(CO2-0.15%)、宿舍(人均面积-2.7平)等项指标。

这些工作实际上是目前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应开展的主要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应的仪器,工作没有开展,信息报告没有报。

实际上这项工作全省可能都没有开展。

最近卫生部在这三项报表的基础上又增添了两个报表,分别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汇总表》和《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

汇总表由卫生部门根据各学校上报的报告卡汇总而成,报告卡填报的内容涉及到食物中毒、传染病、意外伤害等内容,对卫生部门及时掌握各校情况较有意义,但我省目前还没操作。

六病防治工作是根据91年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全国中小学生常见病防治方案》(1992—2000),针对学生中的六种常见病及即视力低下、肠道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沙眼、龋齿,确立了中期防治目标,2000年以后是否有新的防治方案不知晓。

但上级卫生部门下发的有关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的文件中还常提到此项工作,尤其是针对农村的学校卫生工作。

个人认为此项工作的应实行教育部门具体实施、济空部门业务指导的原则,与监督部门的关系不大。

需要着重提的是学生的视力问题和营养不良的问题。

视力问题:

1视力低下不是近视。

视力低下应含近视、远视、老视、弱视和其他眼病,但学生以近视为主,高三毕业生达70%以上,局部90%左右。

2近视表现为远视力低下,近视力正常,远视理论上远、近视力都不正常,但近视力更差。

3近视的治疗、矫正。

真性近视惟一的矫正手段戴眼镜,惟一的治疗手段手术,其他无效;假性近视可以治疗,其特点为:

一治就好,不治就反弹,除非能够改变以往不良的用眼习惯。

4青少年的验光配镜,原则上必须散瞳。

营养不良问题:

营养不良在相对下降,但肥胖在逐年上升,以至于在学生的营养问题上形成了双峰现象,即出现了营养不良和肥胖两个高峰。

四、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主要为食堂的卫生监管工作,学校食堂是餐饮业的一部分,工作依据除了餐饮业适用的一些法律法规外,主要有《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为2002年出台的部门规章,可操作性比较强,主要内容有:

1、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2、第十七条规定: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新规范要求留样量为100克,留样时间为48小时,品种为配送的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这里明确规定的是凉菜需要留样,其他食品没有要求留样。

按照本规定,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菜,卫生许可范围就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定,因此03年以后凡是我们发的许可都明确定界定为:

“主副食加工(不含冷荤菜)”,不过各县区站还比较混乱,虽然如此,但按照前不久卫生部公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许可范围可能仍然存在许可范围过大的问题,不久前省里到我市也提出过这个问题,他们意见为:

要在经营品种上应细化,具体可限定为“主食,炒、炖菜”,依次观点我们的许可范围界定为“主食,炸、炒、炖菜”,尽管如此也不见得正确,比如”茶蛋”就不让作吗?

 应在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这个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食堂的加工能力,管理水平来限定经营范围。

3、学校食物中毒的上报时限:

应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但在03年《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明确规定学校食物中毒的报告时限为2小时,显然省政府的文件与卫生部的规定有冲突,应以卫生部的文件为准。

1996年卫生部颁布了《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内容比较空,可操作性不强。

此外新《规范》要求集体餐配送单位的配送车辆应为熱藏或冷藏车,我市有两所配送单位,由区管,还做不到这一点。

五、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与依据《条例》开展的学校卫生工作一样都处于比较尴尬的地步,体现为:

1、全市教育系统内多数学校校医、保健医配配备低于六百比一的比例,且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医、保健医寥寥无几,个别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教育系统内职称晋升困难,学校校医、保健医卫生专业知识和工作极性急待提高。

2、学校校医多为教师系列,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即义务传染病报告人,学校传染病报告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3、《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儿童入学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应补种,但我市在接种工作中存在作接种不登记的问题,给工作实施带来很大难处。

二)、具体工作应该包含各方面:

1、学生的健康教育。

此项工作是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到学校的正常教育规划中,课程原叫“健康教育课”,现改为“公共卫生教育课”,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

健康教育课应列入地方课程教学计划,每月上两次教育课或讲座,健康教育老师每人每学期接受两周以上业务培训。

普通高等学校开设健康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课时不得少于16课。

2、要求学校应采取的防止传染病的措施:

(1)、疫情报告,做好疫情的登记及管理工作。

学校虽不是疫情的法定报告人,但学校的疫情报告工作较重要,首先通过疫情报告程序可以提升学校对学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其次卫生部门需要了解、掌握校内某一群体、场所的传染病发病水平,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疫情报告是基础性工作。

做好疫情报告的前提是做好学生缺课情况统计和晨检,通过调查缺课情况和晨检,了解学生患病情况,患何种传染病,同时做好传染病登记,患病学生到校重新就学应持医院证明。

上述工作我们通过制度建设,帮助学校建立了《师生健康晨检制度》、《学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此项工作做出了明确要求,目前这些制度已发到县区站,要求县区站发到各学校。

2、教室的通风换气,通风换气是常规工作,但冬季多数学校达不到要求,首先与供暖有矛盾,其次学校窗户设计不合理,无通风窗。

3、预防接种证的查验的工作。

今年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

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可操作性比较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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