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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贯彻国家“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股份公司低成本发展战略,以降本增效为主要目标,全面创建节能节水型企业。

加强科学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能源和水的综合利用效率。

促进股份公司低成本战略的实施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节水义务,对浪费能源和水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上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及评价考核、表彰工作,制定并下达对专业公司的节能节水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四)会同专业公司组织对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节水监测,促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用水效率;

(五)组织节能节水技术信息交流和节能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推动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参与和组织重大节能节水科研项目及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评审和验收;

(六)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负责指导、监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编制发布股份公司能源消耗、用水情况和节能节水统计信息;

(八)指导直属节能节水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组织开展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专业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股份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专业公司的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专业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相应的节能节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归口管理地区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组织地区公司开展创建节能节水型企业活动;

(四)制定并下达对归口管理地区公司的节能节水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五)研究解决本专业生产、经营和科研中的节能节水问题,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

(六)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本专业公司节能节水统计和组织开展节能节水监测工作。

(八)组织指导所属地区公司节能节水宣传和节能节水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区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股份公司和专业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区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地区公司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监督所属单位合理用能用水情况,制定用能用水定额,对所属单位进行用能用水指标的考核和奖罚;

(四)制定节能节水技术措施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五)组织对本地区公司重点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节水监测;

(六)参与本地区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和可研、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七)负责本地区公司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定期报送节能节水统计报表;

(八)组织开展节能节水培训和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三章节能节水管理

 

第七条节能节水计划管理。

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每年制定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计划,下达各专业公司节能节水考核指标计划。

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将下达的指标层层分解、细化,具体落实到各用能用水单位,并落实节能节水措施。

第八条节能节水统计管理。

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做好能源消耗和用水、主要产品(工作量)单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建立健全用能用水统计台帐和有关基础数据资料档案,确保节能节水统计原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条能耗、用水定额管理。

各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制定先进合理可行的主要产品(工作量)的能耗、用水定额,定期修订,并实行定额考核。

第十条能源计量和用水计量管理。

各地区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要求和生产经营实际,配齐、配好能源和用水计量仪表。

加强对能源和用水计量仪表的检定管理和计量数据管理,保证用能用水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用能用水管理应做到计量考核、计量核算、计量收费。

第十一条节能节水技措管理。

节能节水技措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立项,按计划组织实施。

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效果评价和项目验收。

项目投用后要跟踪考核,进行节能节水投资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节能节水监测管理。

股份公司设直属节能节水监测机构,依据股份公司年度节能节水监测计划要求,负责对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进行监测。

各地区公司要建立健全节能节水监测体系,在不断完善监测手段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监测力量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对重点用能用水单位的主要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要按计划定期地实施节能节水监测。

监测经费应有保证,并列入地区公司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能源和水供应管理。

各用能用水单位应做好能源和水的收(采)、发(输)、管(配)、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防止能源和水的损失浪费。

按国家规定的能源质量标准及供能单位出具的能源质量报告,对购进能源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索赔。

向外单位转供的能源和水应准确计量,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节水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节能、节水篇(章)”,专题论证用能用水合理性,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节水篇(章)”,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节能节水指标、措施和要求。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对“节能、节水篇(章)”进行审查。

无“节能、节水篇(章)”或经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批准建设。

主要用能用水指标由监测机构测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准入制度。

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对节能节水产品、材料的采购,要实施准入审查和测试,并参与招投标。

第十六条节能节水型企业建设。

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依据节能节水型企业的评价考核标准,组织本单位开展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和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用水单位节能节水管理。

凡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和年新鲜水用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区公司二级单位,按重点用能用水单位进行管理。

各地区公司可结合自身特点自行确定重点用能用水单位并加强管理。

重点用能用水单位应设立节能节水专职管理岗位,定期组织对用能用水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节能节水标准化工作。

各公司应加强节能节水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上报和编制工作。

制定节能节水标准要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和企业特点,以及有利于加强节能节水工作的原则。

第十九条节能节水教育宣传培训。

加强节能节水技术的信息化建设,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节水培训活动,提高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和用能用水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节能节水人员管理。

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节能节水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章     合理用能用水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节能节水挖潜增效的管理运行机制,把节能节水工作纳入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节能节水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节能节水技术措施,促进合理用能用水。

第二十二条执行国家、行业节能节水标准和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制定相关企业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节能节水标准或超过能耗用水限额的,要限期进行治理。

第二十三条整体优化用能经济结构和用能用水系统,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损失,提高能源和水综合利用效率。

鼓励使用天然气、洁净煤和可再生能源等技术节约替代石油。

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合理提高循环水浓缩倍数,提高冷凝水回用率和污水处理回用率等,减少新鲜水用量。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用水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根据经济合理原则组织生产,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用能用水的优惠政策,如低谷期电力负荷等。

第二十六条根据余热资源状况,采取技术措施,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余能和低热值燃料。

 

第五章     节能节水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节水科研项目和节能节水示范工程,提出节能节水推广项目,引导企业采用节能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利用苦咸水、再生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建立完善节能节水技术筛选评价应用体系,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节能节水技术和设备。

引进的用能用水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耗能用水指标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节水标准要求。

禁止引进落后的用能用水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有责任组织制定节能节水技术措施计划,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节能节水措施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更新改造投资的10%。

第三十条各用能用水单位在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中,应优先安排节能节水科研项目。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公司应建立并实施节能节水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能节水纳入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对节能节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每年组织节能节水型企业的评价考核和评比。

对被评为节能节水型(先进)企业的地区公司,由股份公司予以表彰;对节能节水型先进企业,由股份公司予以奖励;对节能节水工作存在较大问题的地区公司,股份公司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对于严重浪费能源、水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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