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084301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31.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1页
亲,该文档总共4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docx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第九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元罚款;

  

(二)造成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

  

(二)造成4-5人死亡,或者11-20人重伤,或者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罚款;

  (三)造成6-9人死亡,或者21-50人重伤,或者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

  

(二)造成11-15人死亡,或者51-60人重伤,或者6000万元-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罚款;

  (三)造成16-20人死亡,或者61-70人重伤,或者7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罚款;

  (四)造成21-29人死亡,或者71-100人重伤,或者8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死亡,或者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31-50人死亡,或者101-150人重伤,或者1亿元-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51-80人死亡,或者151-200人重伤,或者1.2亿元-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80人以上死亡,或者20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罚款。

  第十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的;

  (四)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前款所规定的罚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需要暂扣或者吊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证照,或者暂停或者撤销事故责任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应当由原证照、证书颁发机关决定。

  对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证照、证书,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责任大小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予以暂扣、吊销或者暂停、撤销的处罚决定。

  对于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查明有关情况后移送给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提出暂扣、吊销或者暂停、撤销相关证照、证书的建议。

  第十二条【与相关法规的衔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规定的罚款额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较高的额度处以罚款,但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

  第十三条【上一年年收入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的上一年年收入,对于公有制单位,是指该单位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年收入标准;对于非公有制单位,是指在税务部门登记的年收入标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的;

(二)未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的;

(三)未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的;

(四)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六)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

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警告、责令整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四、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

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九、十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罚种类:

罚款、警告、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四、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