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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学作业必做题2

公共经济学作业

(必做题2)

第五章

简答题

1政府支出一般分为哪两部分?

答:

分为耗尽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耗尽性支出包括:

政府的直接采购活动;政府的生产活动。

转移性支出包括:

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支出;政府机构运作的维护支出;补贴;公债利息等。

2结合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共支出变化做出分析。

答:

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占的比重较高,公共部门需为经济发展提供社会基础设施,如道路运输系统、环境卫生系统、法律与秩序、健康与教育以及其他用于人力资本的投资等等。

公共部门的这些投资对于处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早期阶段的国家进入经济“起飞”,是必不可少的。

在增长的中期,政府投资还应继续进行,但这时政府投资只是对私人投资的补充。

无论是在发展的早期还是在发展的中期,都存在着市场缺陷(Marketfailure),阻碍经济趋于成熟,因此,为了对付市场缺陷,政府的干预也应该增加。

在整个发展阶段,GDP中总投资的比重是上升的,但政府公共投资占GDP的比重可能会下降,只有经济达到成熟阶段,公共支出将从关于基础设施的支出转向不断增加的对于教育、保健与服务的支出,这时社会处在了“群体消费”(MassConsumption)阶段,为了实现政府的再分配功能,政策性支出增加速度会大大超过别的项目公共支出增加速度,也会快于GDP的增长速度,即在进入群体消费阶段,转移性公共支出的增长是最快的。

3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三者的关系如何?

答:

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素:

(1)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Publicprocurement),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程序和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物品、工程和劳务的经常性活动。

(2)政府采购制度(Governmentprocurementsystem),指政府采购实体、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政策及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3)政府采购市场(Governmentprocurementmarket),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通过中介机构或直接从供应商那里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所形成的市场。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与政府采购市场三大要义之间的相互关系: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种规范化的政府购买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购买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它把一般的政府购买活动规范成为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市场是政府进行商品、工程和服务采购所形成的市场。

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政策是通过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市场实现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伸缩和结构变化是政府采购政策调控效应的重要体现。

4政府的主要采购方式有哪些?

答:

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方式很多,但总体来看可分为两类:

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通常以采购金额作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的重要标准,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不足一定金额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

如新加坡政府采购制度规定,30000新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以招标(Tendering)方式进行,不足1000新元的采用小额采购(SmallValuePurchasing),30000新元以下的项目可由两位官员以邀请报价(Quotation)的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某种事先确定和公认的标准,以招标方式邀请所有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根据招标竞争程度和采购过程的差别,招标采购又可分为公开招标(OpenTendering)、限制性招标(LimitedBiddingorTendering)和两阶段招标(Two-StageBiddingorTendering)三种方式。

(2)非招标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运用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的采购。

有时出现采购项目时间紧急,所需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有特殊要求等情况,采用招标方式并不经济、有效,这就需要以招标以外的灵活方式进行采购。

具体来看,非招标采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询价采购(Shopping)、谈判采购(Negotiation)、单一来源采购(SingleSource)、批量及小额采购等。

5说明政府采购一般要经过哪些周期?

答:

一个项目的政府采购是由若干连续的阶段构成的周期性过程,一般要经过下列几个阶段。

(1)采购立项。

采购实体提出采购申请,经预算管理部门调整后,由权力机关批准,从法律上保证采购项目及其资金来源。

(2)确定采购方式。

按照采购项目的性质、特点及技术、时间等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的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3)执行采购方式。

即按照某一采购方式进行具体采购,如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招标、评标,或与供应商谈判,处理供应商的质疑、申诉等,并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4)签订采购合同。

即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5)验收。

采购实体、采购机构或专门成立的验收小组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评估、检验和认定。

(6)结算。

财政部门根据验收证明及采购合同的支付规定,办理采购款项的支付手续,将采购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7)效益评估。

采购实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后,还要对其使用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第六章

一、简答题

1税收的性质是什么?

税收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

税收是以国家或政府依据其政治权利对一部分社会产品所进行的集中性分配,征税权力只属于国家或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税收是强制、无偿地征收的,同时税收的征收又是有固定限度的。

税收的形式特征是税收的基本标志。

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比较,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三大基本特征。

2如何在税收制度中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答:

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均衡。

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就应遵循横向和纵向的公平原则。

同时,要遵循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对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都会产生影响,遵循经济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利益损耗最小化和利益的最大化。

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中既要考虑公平又要兼顾效率,以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

3.如何理解税收制度中的公平原则?

答: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均衡。

具体地说,公平又可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税制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税数额应当相同。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税制应当区别对待经济地位和经济能力不同的人。

政府应尽量采用中性税收,制定负所得税以照顾社会中的低收入者。

4我国现行税种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

(1)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消费税是国家为了体现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关税是指对进出口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两种,由海关负责征收。

(2)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个人和我国境内的外籍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而开征的一种税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筵席税——遭遇尴尬

自1988年筵席税开征以来,税收收入一直不丰。

1994年。

国家税制改革,筵席税下放,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征收,税款上缴地方财政。

到2002年1月1日,全国各省区市都取消了筵席税。

开征的筵席税,本来是为了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结果却遭遇尴尬,中途夭折。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国人好客,亲朋好友来了,主人往往尽其所能,不过,以前受经济条件限制,请客往往是采取家宴的形式。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有客来访,朋友小聚,大都会到饭店订桌饭局,撮上一顿。

至于商务往来,公款消费,更是充斥高档饭店,一餐下来,动辄成千上万,也已屡见不鲜。

但中国人又有节俭的传统,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政府于1988年推出了筵席税。

筵席税的纳税人是指在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营业场所,包括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等。

既是营业场所,家庭自然不在此列。

在自己家里请客,是免征筵席税的。

不过当初开征筵席税时,家宴也涵盖其中,只是考虑到去居民家收税,管理、监督多有不便,后来也就停征了。

另外,筵席税对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实行免征。

因为这些人在中国大陆消费可以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增加外汇收入。

而且,政府征收此税的初衷,根本是为了引导国内合理消费,反对公费请客,铺张浪费。

但是事实上,筵席税自开征以来,其收入一直都很少。

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

为此在当年的国家税制改革中,筵席税被下放,由各地自行负责,税款上缴地方财政。

随后,除内蒙古、陕西等少数省份开征外,多数地方都停征了筵席税。

到2002年1月1日,内蒙古也取消了筵席税。

本是出自一番好意开征的筵席税,为何会遭遇尴尬,几乎已形同虚设呢?

这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的原因:

1.税负过高,是筵席税实行难的重要原因。

我国筵席税税率,定为15%-20%之间,远高于一些生产环节的税负。

起征点定的也比较低,每餐花费200-500元,就要上税。

这一标准,不仅指菜价,酒水、饮料、香烟、主食等,全部算在里面。

如果按现在的消费标准,在大中城市,恐怕哪桌酒席都得交一笔筵席税。

这样看来,一餐下来,涉及的税种很多。

以酒为例,饭店买回来的酒含增值税,客人购买餐饮服务,这里面又含着营业税,如果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还得再计征一道筵席税。

饭店自然会想方设法,把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他们身上,容易引起顾客不满。

2.税收征收成本高,是筵席税难以为继的又一原因。

税务人员不可能去计算每一桌酒席的价格,因此,筵席税采用代征代缴方式。

也就是说,由经营餐饮业一方,负责代征代缴筵席税。

筵席税的收缴方式,决定了征收难以得到保障。

举个例子,顾客到A餐厅吃饭,花费600元,A餐厅应该代征税金,可如果餐厅老板循规蹈矩,照章办事,往往会得罪顾客。

此处要收税,自有免税处。

头脑活泛的B餐厅老板,把600元餐费,一分为三,开了3张200元的发票,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神不知鬼不觉,把税抹平了,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事情。

税务部门很难发现,虽然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比如,对遵纪守法的餐厅,按照代缴税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代征手续费给商家。

对于商家来说,一餐几十元的代缴税款,代征手续费恐怕只有几元钱,比起客人的消费来说微不足道。

如此看来,筵席税征不上来,也就不足为怪。

3.筵席税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

筵席税下放以后,大多数地方取消了这块税收,并非出自无奈,而是从经济生活实际出发采取的明智之举。

当初国家开征筵席税,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

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持续升温,富裕阶层开始形成,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追求奢华、高消费、大吃大喝现象。

这一时期,腐败现象也开始抬头,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之风迅速滋长。

国家开征筵席税,本意是引导消费,制止腐败,本无可厚非。

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内市场由原来的供不应求,变为供过于求,一方面买方市场形成,大量商品积压卖不出去,另一方面,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出现了紧缩迹象,内需不足成了大问题。

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已成为当务之急。

而扩大内需,既包括投资需求,也包括消费需求。

餐饮业对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解决就业有着重要的作用,而筵席税,对于消费有很大的抑制作用,与当前的经济形势,很有些背道而驰。

而事实也证明,靠征收筵席税刹吃喝风,像是隔靴搔痒,发挥不了大作用。

筵席税在内蒙古的开征和停征,为上述观点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支持。

1988年,国家出台《筵席税暂行条例》,当年筵席税就落户内蒙古自治区。

1994年筵席税下放,内蒙古是少数保留该税种的地方之一。

作为一个内陆省份,内蒙古经济欠发达,财政开支时时捉襟见肘。

筵席税作为地方税种,它的征缴,对增加地方财力大有裨益。

但形势变了,人们的观念也会发生变化,当年的优秀税种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得不合时宜,风光难再。

内蒙古属西部大开发战略要地,开发西部,谋求经济发展,是紧急要务。

而筵席税对能刺激经济发展的消费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2002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宣布停止征收筵席税。

(案例来源:

王东京、李莉,《筵席税遭遇尴尬》,《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6月12日)

就宴席税的征免问题,结合税收设立原则,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

德国财政学家瓦格纳在其著作《财政学》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

(1)财政收入原则。

(2)国民经济原则。

(3)社会主义原则。

(4)税务行政原则。

现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在继承瓦格纳税收原则的基础上,在税收实践中,遵循如下税收原则:

(1)公平原则。

(2)效率原则。

(3)适度原则。

(4)法治原则。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完善,中国政府在税收制度的设立和税收实践中也越来越重视税收的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原则。

在案例中,筵席税从设立到最后取消,前后不到15年时间。

这是政府在税收实践中重视税收原则应用的体现。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筵席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严重地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一方面,筵席税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

《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

但是政策制定者认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消费可以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增加外汇收入,因此可以对这些人免征筵席税。

这一规定在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之间设定了差别待遇,从而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这无疑不利于普通大众对筵席税的认同。

另一方面,筵席税违背税收的效率原则。

《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但是,由于代收代缴人之间竞争激烈,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和顾客合谋逃避筵席税,而税收征管部门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即使能够监督,也会由于成本太高而无法进行。

此外,筵席税不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设立筵席税的目的是“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u)但到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中国经济陷入通货紧缩,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来刺激消费。

这样,以抑制消费为目标的筵席税明显有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

政府如果继续执行筵席税政策,那么就会抑制人们消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政府取消筵席税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从筵席税的设立到废除中可以看出,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设置税种时,必须要遵循税收的公平、效率等原则,并且要从本国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税收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符合税收基本原则并且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七章

简答题

1财政赤字增长和变化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答:

是社会福利支出在大规模增加;

(2)是巨额公债利息的支付

(3)是经济危机的频频发生。

这些都加重了政府的经济负担,增加了政府的支出和财政赤字的形成。

2试分析财政赤字对经济的影响。

答:

财政赤字对经济具有两方面的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作为积极方面来讲,适当的财政赤字可以是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

财政赤字对经济具有拉动效应即政府支出增加对引起私人支出增加的影响。

扩大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但财政赤字居高不下,经济结构不合理就必然要增发货币与公债来加以弥补,而增发货币与公债对经济发展显然也是存在着消极作用的。

增发货币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的再分配功能会带来许多负作用,甚至造成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冲突。

通货膨胀会导致经济发展不稳定,从而影响对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期的准确性,使投资者倾向于减少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

通货膨胀对股票市场也有负作用历史上的高通货膨胀往往造成股市波动加剧,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对股东利益造成很大损害。

3试分析通货膨胀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答:

通货膨胀对经济增长常常具有负作用。

首先,通货膨胀的再分配功能会带来许多负作用,甚至造成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冲突。

非预期的通货膨胀使实际利率下降,贷款人收回的实际利息将会减少,不得不承受相应的损失。

老年人在年轻时可能存了很多钱用以养老。

没有预期到通货膨胀的发生,会使他们年老时发现养老的钱不够用了。

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还会使拿固定薪水的职工受损失,到因为职工的固定薪水一般不与通货膨胀挂钩,或即使挂钩,也可能跟不上通货膨胀的增大。

其次,通货膨胀会导致经济发展不稳定,从而影响对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期的准确性,使投资者倾向于减少投资,尤其是长期投资。

另外,通货膨胀对股票市场也有负作用。

历史上的高通货膨胀往往造成股市波动加剧,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对股东利益造成很大损害。

再次,长期通货膨胀还可能引发恶性通货膨胀或称金融危机,即指年通货膨胀率高于50%的情形。

恶性通货膨胀和财政赤字会形成进一步的恶性循环。

恶性通货膨胀可能会使政府的实际税收降低。

因为政府的税收总是滞后于公司或个人的收入。

由于这一滞后和恶性通货膨胀,当政府得到税收时,税收的实际价值已经大为减少了。

这些增大的财政赤字使得对增发货币的依赖性进一步增强。

如此产生的恶性循环就可能最后导致一国经济的崩溃。

4公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

公债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公债的种类比较多,人们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

公债主要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

(1)公债按照发行地域可分为国内公债(内债)和国外公债(外债)两大类。

当在国内无法筹措大量资金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而国外又拥有大量闲置资本时,一个国家便可能向国外发行公债,外债是一个国家通过信贷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

(2)公债按照市场条件可以分为上市公债与非上市公债两大类。

上市公债的特点是“自由认购,自由买卖,自由转让”。

这种公债的交换价格最终取决于证券市场上的供求关系。

非上市公债一般期限长,利息高,只能由政府用现金偿还或转为其它公债。

(3)公债按利息报酬可分为有息和无息两大类。

但目前世界上的公债一般都是有息使用,即需要向购买者支付利息。

公债由于自身有政府信誉作担保,相对安全,所以利率也比银行存款低些。

但我国为筹备政府资金,搞好建设,公债利率反而高于银行存款利率。

无息公债通常只在国家处在特别困难时期与对外战争时期,大的自然灾害时期才出现。

这时的公债也就具有了强制性质。

(4)公债按照偿还期限可能分为短期公债、中期公债和长期公债三类。

一般说来偿还期限一年以内的公债通常被称作短期公债,一年以上十年以内的公债被称作中期公债,偿还期限超过十年就被称作长期公债。

(5)公债按照发行方式可以分为自由公债和强制公债两大类。

一般来说,公债不具有强制性,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公债都是自由公债。

但是,当国家面临财政危机或面临战争、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时,也可能动用政治权力强行发行公债。

与其它投资形式相比公债投资有一些明显的优点。

首先,公债支付的利息一般总是高于银行存款;其次,很多国家为公债投资提供免税等优惠条件,这是影响投资收益率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三,相对于股票和其它金融投资而言,公债投资的风险非常小。

5改善财政状况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

可以有3种选择:

第一,压缩财政赤字。

第二,扩大中央财政支出,提高中央财政支出占GDP比率。

第三,在中央财政支出占GDP比率不变或有所提高的情况下,增加赤字融资渠道之外的融资来源,即增加税收收入。

第八章

一、简答题

1政府投资方式有哪些可供选择?

影响政府投资方式的因素有哪些?

答:

政府投资方式以政府的参与程度不同,有:

政府间接投资、政府独立投资和政府参与投资;根据各类政府投资主体的分散程度不同,分为政府集中投资和政府分散投资;以政府投资是否有偿为依据划分为无偿投资和有偿投资。

3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哪些特殊职能?

答: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特殊经济职能有:

(1)根据本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缩小或扩大政府的职能;

(2)依赖自身特有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形成该国的政府职能。

例如,日本建立了不同于美国的积极的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模式,这是因为它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是以极强的集体忠诚和家长制为基础的。

(3)任何政府经济职能的外延、本质和模型,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特别是在不同的阶级利益关系下是不同的,因为政治和经济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是相互界定的,政府保护的利益,追求什么样的经济结果都要依赖于经济和政治的共同决策过程。

政府的经济职能就深深地交织着政治和经济的关系。

4请对政府职能的变化趋势做出分析。

答:

将市场主体自身不断成熟这样的特点结合起来进行比较看,政府的经济职能的增强过程很可能会要经历这样的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经济发展初始时期,政府主要在基础设施、资本投入启动、人才优扶政策等方面投入较大的精力与资本,为私人资本大规模动作打下基础。

可以对内提供优惠政策,对外吸引境外资本,这时的政府经济职能还是比较大的,按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的观点,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是离不开政府干预的,以便于本国资本的成长,提高本国资本的竞争能力。

第二阶段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已经进入成长期以后,政府就应该只在企业成长的软环境上提供服务,建立起公正、公平的政策与法律环境,提供发展导向与咨询服务,为企业走向国际提供中介服务等。

这一时期从资本投入量来讲,政府可以大大降低投入,一些公益性的服务也可以在防止垄断的情况下交由厂商来完成。

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培育市场主体的成熟,包括让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经受生生死死的考验。

第三阶段,当一国经济进入了相对发展时期,国内市场主体已日臻成熟,国内企业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时候,政府的作用应该作进一步的调整。

一方面要在投资规模巨大、厂商还无力与无法顾及的高风险高新技术领域作大量的投入。

另一方面要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

从政府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的角度看,所需要的资金一般占GDP的比例在15%左右,而在高风险、高新技术方面的投入也不应低于GDP比例的10%。

5法律手段的调节与其它调节手段比较有什么特点?

答:

1)律手段具有权威性。

正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人们在自身的经济活动中就要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经济法规的要求,并考虑因这种活动的后果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任何经济活动的主体都不可能凌驾与法律之上而行事。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的是所谓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监督法律的实施,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对公开的权高于法的行为实行严厉惩处。

(2)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

虽然行政手段的调节也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由于它只是政府力量与意志的表现,政府受任期限制,每一届政府往往代表某一阶段的政策要求,其强制性无法与法律调节相比拟。

法律调节的强制性表现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得到惩处,对于违抗执行的,会实行强制措施,以确保法律的权威。

(3)法律调节具有规范性。

经济法规的定性和定量都十分强调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对每一个条文都会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和唯一的解释,形成了法律调节的规范性。

(4)法律调节的相对稳定性。

法律法规的形成是长期实践的结果,再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而形成,形成后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

经济政策的调节与法律的调节就有差别,经济政策是易变的,它针对的是某一时期经济变化与要求,而当采取的经济政策发生效用后,往往又要对政策作进一步调整了。

法律调节不只是针对某一具体要求而作出的,它是要体现大众的、长期的要求,起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长期稳定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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