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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

1、概念: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

2、分类:

(1)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不同,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3)依据环境的范围不同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

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3、环境问题:

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分类:

(1)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环境原因和第二环境原因:

第一:

因自然界自身变化造成的;第二:

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引起;

(2)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

1、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

(1)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A、客观性;B、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A、主观性;B、环境效益优先性;

3、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1)是一般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科学技术规范的综合体,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规范;

(2)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

(3)环境资源法主体承担的违法责任具有多种形式;

4、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

分类:

(1)生态环境资源法主体:

管理主体和开发主体;

(2)污染防治法主体:

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治主体;

特征:

(1)具有广泛性:

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其主体;

(2)在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环境资源法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和)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

环境资源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特别物权;环境司法权;

(2)义务:

管理型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2、环境资源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

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使用权;保障权;收益权;申诉和控诉权;

(2)义务:

遵守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服从制裁;

(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资源主体的权利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

分类:

环境资源和环境行为

特征:

(1)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

(2)环境行为是环境关系的经常客体;

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

(1)宪法;

(2)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4)环境资源保护法规;(5)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环境标准;(8)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

(1)源头控制:

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

(2)全程控制:

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3)贯彻实施:

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2、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1)含义:

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2)贯彻:

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承包精英获得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

3、风险预防原则

(1)含义:

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确定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2)贯彻: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4、环境民主原则

(1)含义:

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2)贯彻:

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第四章、环境权

1、含义:

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2、特征: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型权利;

(3)公民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本质属性(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

3、内容:

(1)环境开发利用权;

(2)知情权;(3)参与权;(4)请求权;

4、公民环境权:

(1)环境使用权:

指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A、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B、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C、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D、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E、环境使用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

(2)环境保护相邻权:

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特征:

相邻范围扩大;内容的广泛性;客体的生态性;利益的多元性;权利的复合性;

对主体的限制:

应有的注意义务;权利滥用的禁止;

主体权利的扩大:

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停止请求权;环境保护自卫权;

停止请求权:

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中一方主体的行为或影响,超过或极有可能超过了社会观念所承认的其他主体的忍受程度,其他主体有权请求行为者停止污染侵害的权利。

(3)环境人格权:

指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

特征:

A、环境人格权具有普遍性;B、环境人格权具有概括性;

C、环境人格权具有专属性;D、环境人格权具有法定性;

5、国家环境权:

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智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利的总称。

(1)环境资源行政立法:

指有立法权的环境资源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2)环境资源行政执法:

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其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形式: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3)环境资源行政司法:

指享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处理和裁决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的行为。

主要形式:

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

(4)环境资源行政合同:

指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依法签订的协议。

特征:

必须有一方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目的在于实施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目标;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

(5)环境资源行政指导:

指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谋求环境保护目标实现,适时采取非国家强制性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或协力的行为。

第五章、环境资源综合法律制度

一、源头控制制度

1、环境统计制度:

指关于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2、规划、计划制度:

指一定时期内环境目标和措施所做出的规定,是对环境资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

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控制、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和其他有关方面

3、环境监测制度:

指根据保护环境资源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反映环境资源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的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及其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

4、环境标准制度:

按性质、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样品标准

5、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利、义务有机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行政负责人在改善环境资源质量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措施的总称。

特征:

有明确的时间和空间界限;有明确的环境质量目标;有明确的年度工作指标;有配套的措施、支持保证系统和考核奖惩办法;有定量化的监测和控制手段。

类型:

A、确定政府目标和环境资源管理指标,通过行政机构逐层签订责任书;B、各个系统都签订责任书;C、政府直接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或实行环境资源保护指标承包;D、环境资源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挂钩签订责任书。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原则:

客观、公开、公平;综合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影响;结论要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过程控制制度

1、“三同时”制度:

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目标、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

2、许可证制度:

指凡是对环境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污设施及其经营活动,需要事先经过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或条件进行建设和排污活动。

3、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是认证机构根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指标或规定,向有关自愿的申请者颁发以表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

4、综合开发利用制度:

指国家促使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被利用起来,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到最低的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系列措施。

内容:

(1)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2)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采取措施,支持综合利用电厂生产电力、热力;

(4)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六章自然保护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含义:

指环境资源法规定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制度。

2、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1)国家所有权:

法定取得和征用取得

征用取得:

指国家依据法律,将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通过强制性的征收方式归属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

法定取得和开发利用取得

(3)个人所有权:

仅限开发利用取得

3、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

(1)因征用而变更;

(2)因权属主体变更而变更;

(3)因行政调整而变更;

4、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灭失

(1)因自然原因而灭失;

(2)因人工利用而灭失;

5、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含义:

指依法对自然资源享有的控制并开发、利用的权利。

取得:

授予或确定取得;开发利用取得;转让取得。

变更:

因主体变更而变更;因破产而变更;因转让而变更;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消灭或终止:

因自然原因而消灭;因利用完毕而消灭;因不利用而终止;因合同原因而终止;因主体消灭而终止。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含义:

指自然资源的利用者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得以利用的法律措施;

2、内容:

(1)有偿使用的方式:

主要通过缴纳费用或征税来实现;

(2)有偿使用的限制:

法律对其途径、方式、期限等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三、自然资源开发禁限制度

1、含义:

指环境资源法规定的,对特殊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的特殊区域禁止或限制开发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总称。

2、内容:

濒危的自然资源;处于环境敏感区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特种自然资源;具有多中国用途的自然资源;

3、方法:

开发利用数量、时间、程度、地域、主体和方式的限制;

四、进出口管制制度

1、含义:

指按照自然资源法及其有关规定,对法律规定的自然资源的进出口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2、内容:

进出口管制的主管机关;许可证书;进出口单位的主体限制;

五、自然资源补救制度

1、含义:

指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害和破坏,要求开发利用者必须以补救自然资源的损害为实际内容的一项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2、内容:

(1)补救的程度:

以能否有效补救所受损害及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为界限。

A、大于损害的责任范围;B、保证资源有效利用和有利影响的责任范围;

(2)责任代位:

3、执行原则:

(1)不得落空原则:

责任主体的完整及其责任序位的明确规定;

(2)实际履行原则:

强调进行资源补救的实际结果,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补救内容的实际履行;

(3)完整履行原则:

资源补救责任的范围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和质量;

第七章污染控制制度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1、含义:

指通过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中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2、内容:

(1)考核对象:

城市政府;

(2)考核分级:

国家级考核和省级考核;

(3)施行:

定量考核工作由城市政府负责;定量考核每年两次。

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含义:

指由排污者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

2、适用对象:

适用于我国领域内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3、内容:

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的地点、去向、方式,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污染防治设施等。

三、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

1、含义:

指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机关或税务机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税费的管理措施。

2、排污费的征收:

(1)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范围:

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放射性等几大种类;

(3)征收标准:

(4)减征与免征:

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

(5)排污费的管理与使用:

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现场检查制度

1、含义:

指环境资源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及其他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情况,直接进入现成检查的一种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2、内容:

检查对象遵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执行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命令、决定情况及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情况。

3、法律责任:

(1)检查机关的责任:

不得泄漏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和工作;

(2)被检查机关的责任:

不得拒绝检查,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五、限期治理制度

1、含义:

指对先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

2、内容:

包括限期治理项目、目标和期限;

3、对象: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染源。

4、决定机关:

有关的人民政府

5、违反后果:

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六、防止污染转嫁、转移制度

1、含义:

指为了防止污染转嫁和转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构成要件:

(1)转移的设备或技术对环境的污染危害严重;

(2)接受转移的企业或个体生产经营者没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设备和资金;

(3)主观上有过错;

3、转嫁污染的方式:

(1)将在外国已禁止生产的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转移给我国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加工或生产;

(2)将我国大中城市淘汰下来的设备技术转让给没有防治能力的企业,或以联合生产、设分厂等形式在郊区农村设厂;

(3)在技术、设备引进项目中不同时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生产的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七、污染事故强制应急制度

1、含义:

指出现环境污染或环境被破坏的严重事故,威胁公众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解除危害的环境法律制度。

2、适用条件: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内容:

(1)单位:

采取可行措施消除污染危害或阻止污染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迅速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效执行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的命令。

(2)政府:

责令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产;发布紧急命令,组织抢险救灾;其他。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一、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1、含义:

保护环境是我国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环境权利是环境法的禁止性义务,违反该义务就构成了侵犯环境法的民事责任。

2、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3)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4)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也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3、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3)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管过错;

4、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5、无过失责任:

指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大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特征: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4)有我国民法和环境资源法的特别规定;(5)无过失责任是与保险制度、责任分别制度相联系,并通过这些制度加以实现。

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责任;第三人过错;

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1、含义:

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

(1)是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包括行政管理主体和相对人;

(2)是一种法律责任,任何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是环境资源行政违反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分类:

(1)对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

(2)对环境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补救

4、行政制裁:

指对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设定的惩罚措施。

5、行政处罚:

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机关对违反环境资源法律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或个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制裁。

类型: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或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6、行政处分:

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

三、环境资源刑事责任

1、含义:

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司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2、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

含义:

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的严重危害,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点:

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行;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险性更大;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大多为过失犯罪;大多附带民事责任;

环境资源犯罪立法: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危害环境罪;(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生物罪;(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生物及其制品罪;(6)非法狩猎罪;(7)破坏耕地、林地罪;(8)破坏矿产资源罪;(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10)盗伐林木罪;(11)滥伐林木罪;(1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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