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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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考试监考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监考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监考人员在参加考试监考工作前,应当接受必要的监考业务培训。
第四条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带考试承办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证件。
第五条考区考点设主考人一名、副主考人1至2名。
主考人职责为:
(一)负责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依照规定权限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组织、检查、验收答卷的封装;
(四)向考试承办机构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副主考人负责协助主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六条考点内设流动监考人员若干名。
流动监考人员的职责为:
(一)负责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各考场监考人员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考场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配合场内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必要时,替换场内监考人员;
(五)承担主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考场内的监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点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监考人员严禁自行调换监考考场,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第八条监考人员应当于每科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并负责做好以下事项:
(一)在应试人员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二)引导并监督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有序入场;
(三)提醒考生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引导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在准考证指定位置入座,核对考生的照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
(五)向考生发放草稿纸;
(六)宣读《考生应试规则》。
第九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迟到应试人员进场。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应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
第十条各场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面对应试人员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向主考人报告。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逐个核对应试人员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应试人员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其他证件证明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无准考证或人、证不符的,应停止其考试,通过流动监考人员,报考点主考人处理。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和考试时间结束前退场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及时回收。
监考人员应在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上注明(填涂)“缺考”,并填写(填涂)准考证号。
第十三条由于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均不予更换。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按《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同时违纪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见附件2、3、4),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应试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
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七条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用品;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场内监考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不得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吸烟,谈笑或者阅读书报;不得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考试结束前15分钟和5分钟,监考人员应分别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十九条考试时间结束时,监考人员应明确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
全部试卷、答题卡回收前,应试人员不得离场。
第二十条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应按座位号排列。
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缺少试卷的,应立即报告主考人。
第二十一条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见附件5),详细记录考场应考、缺考、违纪违规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清点、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立即封装答题卡袋,并由两名监考人员将装有答题卡袋的试卷袋等送至考点考务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三条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应按规定认真逐项填写有关表格;全部监考工作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提交监考报告。
第二十五条监考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熟知监考人员注意事项(见附件6),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类型
代码
应试人员违纪内容
Ⅰ类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应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1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2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1.3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1.4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5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1.6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7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1.8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的;
1.9
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10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Ⅱ类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的处理;
2.1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2
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2.3
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2.4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2.5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2.6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2.7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2.8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Ⅲ类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的处理;
3.1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2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3.3
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3.4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3.5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6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报告单
考区考点考试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准考证号
考试科目
考场号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及地址
联系电话
违规
行为
描述
违纪违规人员签字:
年月日
当场
处理
情况
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考点
意见
主考人签字:
年月日
考试
承办
机构
处理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盖章)
备注
注:
此表由考试承办机构收存并作为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告知单
编号
考生,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
经查,你在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科目中,(……描述违规事实……)。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条的规定,本考试机构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描述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
你若有异议,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告知。
违纪违规人员签字:
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此件一式两份,一份由违纪人员收存,另一份留考试承办机构备案。
编号由考区、年份、3位流水号组成,例如“京2017001号”)
附件4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编号
考生,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
经查,你在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中有如下违规行为:
(……描述违规事实……)。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条的规定,本机构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描述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
印章
年月日
(注:
编号由考区、年份、3位流水号组成,例如“京2017001号”)
附件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
考试科目:
级别:
(试验检测师助理试验检测师)
考区
考场
应考人数
(人)
缺考人数
(人)
【缺考人员的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违纪人员的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违纪
类型
违纪
代码
监考人签名:
年月日
注:
本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报部职业资格中心,另一份由考试承办机构留存。
监考人员须在答题卡和答题卡袋封面上正确填涂(写)缺考、违纪人员信息。
附件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入场注意事项
(一)提前4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抽签确定考场,领取试卷、考务用品,试卷应由主、副监考共同监送至考场。
(二)提前30分钟进场,检查桌椅摆放、座位号标签粘贴、考场卫生等情况。
(三)考生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提前2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四)监考人员应核对考生证件并监督考生在《考生签到表》签字确认后,按考场指示对号入座。
(五)提醒考生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则以作弊论处。
二、考前注意事项
(一)核对考生的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座位号等信息。
(二)宣读“考生应试规则”。
(三)分发草稿纸(A4复印纸)后,监督考生在草稿纸上写上姓名和准考证号。
考试结束后统一回收销毁,监督考生不可在草稿纸上抄题答题。
(四)开考前5分钟,当考生面开启试卷袋,试卷袋为双舌试卷袋,开封时注意不要剪断内舌。
(五)清点试卷袋物品:
1.试卷(按考场考生数量);
2.答题卡袋(1袋,含1张答题卡袋密封条);
3.试卷袋密封条(2张);
4.考场情况记录单(2张);
5.《监考人员注意事项》及《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6.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报告单3张。
(六)2017年度考试采用条形码试卷,监考人员须提醒考生将试卷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七)督促、检查考生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涂)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提醒考生不得填涂答题卡上非考生填涂的部分。
三、考试中注意事项
(一)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进场参加考试。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考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二)认真负责,维持考场秩序,严防考生作弊。
(三)考试结束前的15分钟和5分钟时提醒考生注意时间,截止时间到时宣布停止答卷。
(四)交卷前再次提醒考生在答题卡上粘贴试卷条形码。
(五)填涂缺考、违纪考生的答题卡信息。
缺考和违纪人员试卷、答题卡,不得用作备用试卷、答题卡。
(六)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考场情况记录单上需明确填写应考人数、缺考人数及缺考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违纪类型、违纪代码等详细信息,违纪行为需严格按照《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填写。
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两份,均须由监考人员签字。
四、考试结束后注意事项
(一)清点考生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所回收的答题卡数量与试卷袋所标注的数量一致。
(二)监督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后离场。
(三)核对所有答题卡已粘贴试卷条形码。
(四)将应试、缺考、违纪人员答题卡统一装在该考场答题卡袋内,正确填写卡袋封面信息。
(五)将《考生签到表》、一张《考场情况记录单》、封装好的答题卡袋,一并放入试卷袋内密封。
(六)密封好的试卷袋、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报告单等交给考务办公室验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清点后装箱封存。
(七)试卷连同草稿纸交到考务办公室留存。
五、其他注意事项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考场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并记录在案。
如出现考生违纪违规情况,请将该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内,并按照《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在该考生答题卡上填涂相应违纪违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