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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前串讲讲义2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前串讲笔记第一章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按我国现行法律架构分类;

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1、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会计制度

会计地方法规区域地方名称

二、按内容分类:

综合、核算、人员、监督、中介机构、其他

  核算:

和会计核算有关的系列法律、法规等

  人员;涉及到会计人员专业方面的管理

  监督:

《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中介机构:

涉及到“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机构”的法律、法规等

  注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在两项中的分类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的五方面内容;

  1、谁管会计工作:

(监检部门和范围)

  2、谁主管(财政部门)

  3、管什么

  

(1)统一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2)会计人员的管理

  (3)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

一、谁管会计工作:

(监检部门和范围)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

  其中: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既查资料,也查从业资格证

  财政部门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其他部门不是面向所有单位。

  如:

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二、会计主管部门: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统一:

国务院财政部门

  分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管理权、监督权、行政处罚权p1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依法设帐、资料、核算、人员p11-12

三、管什么:

  

(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发布

  3、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监督有特殊要求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人员管理

  1、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是指“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各级会计主管部门之间”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

  “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

如财政、税务与某单位之间;

  “各级会计主管部门之间”:

如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之间

  2、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有哪些;p14第一段的最后两行

  3、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会计法》的规定)

  在教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还增加了“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是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3条:

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资料、会计电算化

 1、会计核算依据:

“实际发生”。

注意p15第三段的《会计法》第九条的法律条文

  2、会计资料:

注意p16第二段《会计法》第十三条的法律条文

  会计资料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格式统一、使用方法统一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都是严重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财报告的含义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报告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

  

(1)为自己: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

  

(2)为他人

  (3)为他人提供方便

  3、会计电算化:

  注意《会计法》第十三条的法律条文

  “软件”“生成的帐证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定规定(格式、内容、真实性、完整性都要符合)

  同时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p28

  二、会计年度:

参照《会计基础》学习

  三、记帐本位币:

参照《会计基础》学习,关键掌握“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为主的单位

四、填制会计凭证。

  1、熟悉掌握p21最后一段《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2、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种类和内容:

参照《会计基础》

  3、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最迟不得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内容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仅仅负审核责任。

  (3)会计法和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要求理解记忆。

  4、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2)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要求理解记忆。

  5、登记会计帐簿

  1)《会计法》第十五条法律条文

  2)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帐的主要类型

  3)会计帐簿的基本要求,要求理解记忆。

  6、帐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1)《会计法》第十七条法律条文,其中“四个相符”

  

(2)帐帐相符中指的哪些帐相符

  7、财务会计报告

  

(1)最后一段《会计法》的内容

  a、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b、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c、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d、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时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2)《会计法》第二十一条法律条文

  (3)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附表包括哪些:

  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哪些内容: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4)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理解记忆。

  (5)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具体要求: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具体要求内容,理解记忆。

  8、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9、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1)特殊性:

3条内容,标题记忆,内容理解。

  

(2)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禁令。

5条

  记忆特点:

六要素、(资料来源于)

  “收入”是“不得”其他均为“不得”

  不得随意改变的都是确认标准、计量方法或计算、分配方法等。

  不得随意或不得“虚假”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主要讲述两部分内容:

  1、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

  2、监督会计(社会、政府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单位的会计行为及经济活动的监督)

一、见附表一

二、

  1、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2、内部会计控制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材p64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

  ②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人员、业务、岗位、机构的设置;

  ③成本效益原则;

  ④不断修订和完善。

  3、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9条

  4、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8条

  5、不相容职务:

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种类:

  主管会计工作的机构(财政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纵向)

  单位的会计机构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1、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条件的,就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帐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大中型企业和具备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应独立设置会计机构。

三、代理记帐

  1、财政部门对代理记帐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2、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

教材p80

  ①会计核算。

(注意审核原始凭证)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注意签章)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①“原始凭证”②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4、代理记帐机构的义务: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独立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非独立机构负责人

  是单位的中层

  任职资格:

特别注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工作经历”

五、总会计师:

  1、“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制的”“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特别注意没有小型)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属于单位高层,单位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3、任职条件:

特别注意“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职责:

教材p85-86

  两部分:

“负责组织”(注意“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

  “协助参与”(注意协助参与的商品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确定)

  5、权限:

  注意3、4、5条内容。

六、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今年新实施的规章,所以要特别注意,根据上课时的内容,熟练掌握。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

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

  会计师(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中级资格(会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资格、正高级资格(考评相结合制度)

  3、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基本条件;

  注意:

第4条: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a、持有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证;

  b、持有异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已在当地财政部门登记

  4、高级会计资格报考;会计师职称3年以上

  5、正高级会计资格报考:

会计师职称5年以上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参照教材p87页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内容,增加:

  总会师岗位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财务总监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3、回避制度:

  注意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交接工作

  1、交接范围;调动、离职;临时离职、或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恢复时

  2、移交;要求亲自移交;不能亲自移交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方可委托他人。

  3、未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4、交接前的准备;

  

(1)帐务。

(注意结帐之后,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2)未了事项,作书面资料

  (3)移交清册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工作、重大财务支出、会计人员情况,向接交人详细介绍。

需要交接的遗留问题,必须作出书面材料。

  5、监交:

通常是“上一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时,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

  6、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称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7、交接人的责任:

  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违反会计法律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见附表二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前串讲笔记第二章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法律特征

其它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不再承担付款、受委托付款责任。

4、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细则,报总行备案。

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其它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按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2、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3、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分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

4、填写要标准化、规范化

教材p122-123(熟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

2、关于出票日期;

3、关于金额

第二节银行结算帐户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

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资料来源于)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三、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审查之后,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帐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帐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可收不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四、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

(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5、结算帐户的用途:

见附表三

第三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见附表四

二、银行汇票

1、概念: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

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3、程序:

(1)注意银行汇票的具体承办流程;教材p138-139

(2)绝对记载事项:

表时“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三、支票:

所有内容重点掌握,教材p139-140

第四节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

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

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

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帐户月透支额:

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

(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

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

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五节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

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

重点掌握教材p143-144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

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前串讲笔记第三章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务管理

见附表五

第二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教材p157-159

要掌握共十种征方式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教材p159,1-7,9条要求熟悉,7-8条必须掌握。

1、纳税人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多交税了,看谁“发现的”

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

三、税款征收措施。

重点掌握

首先掌握税款征收措施包括哪七条

熟练掌握每一条的具体内容

1、加收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少交税了,看谁的责任。

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内追赶征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处长至5年。

3、核定应纳税额。

掌握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4、税收保全措施:

冻结;扣押

5、税收强制执行(资料来源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并且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税款的。

强制措施:

滞纳金;扣缴冻结款;拍卖扣押商品

6、阴止出境: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款优先执行:

三个方面熟练掌握并理解。

第三节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

要求熟悉

注意: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节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税务登记、保管帐簿、安装使用税款机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注意五种情形)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2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0---50000元。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及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处2000---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

a、帐: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b、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c、不缴税: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

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罚款:

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罪

a、偷税行为;

b、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

c、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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