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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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对公安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隶属的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城市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与城市公安分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向该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已改职业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隶属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对未改职业制的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主管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特区检查站、毗邻港、澳的边防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隶属的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边防分局(支队)、边境检查站(二类口岸、通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所在地的市(地、州)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边防工作站、边防公安检查站、边防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向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7、对公安机关所属的其他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职能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打架斗殴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负担医疗费用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

9、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10、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有权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1)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审查,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对认定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1)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2)属于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撤销或者责令30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11、公安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转送: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无权处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转送,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转送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

(2)对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同级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转送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同级的行政机关。

12、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办理。

三、行政复议期限

13、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少于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4、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

但是,由于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少于60日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公安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15、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指:

(1)公安部法制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法制处、室;

(3)市(地、州)、县(市)、市辖区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法制处、科、股;

(4)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五、其他

16、本意见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发布以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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