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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提分背背+26期刑法7-Microsoft-Word-文档.doc

二十八、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150条)

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各罪构成标准一个数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两个行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两个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竞合与并罚情形的处理

(1)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标准,同时又触犯《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所列各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共犯的成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许可证件,或者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论处。

罪数

(1)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十九、走私罪(151——157条)

单向走私与双向走私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属于禁止出口,走私废物罪属禁止进口

变相走私走私保税货物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免税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间接走私第一手购买走私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免税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三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要件为:

(1)索贿;

(2)受贿;(3)经济受贿。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本罪不管是索贿,还是受贿,行为人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

三十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保护的法益货币的公共信用和国家的货币发行权。

注意:

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伪造货币罪。

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即使不存在与伪造货币相当的真货币的,也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

货币人民币和可以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的外国货币,包括新台币、港币、澳门元在内。

伪造一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

持有假币罪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使用假币罪将假币纳入到流通领域(既包括合法领域也包括非法领域)。

注意其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别;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的,不是使用。

要点提示:

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七种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洗钱行为。

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三十二、金融诈骗罪(192——200条)

集资诈骗罪行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非法集资行为必须面向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否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是指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

集资仅限于募集资金,不包括募集其他财物。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欺诈方法。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⑤其他。

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骗取贷款的,即可成立本罪。

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在贷款时采取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合法取得贷款后,不愿还款而采取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只能按照民事案件处理。

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金融机构免除债务的,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型利益)。

票据诈骗罪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里的使用,是指按照票据的通常使用方式,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真实票据予以利用,从而骗取财物。

将伪造的票据质押给贷款人的,属于使用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过期的票据、无效的票据与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是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没有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

冒用的对方必须是不明真相的人。

行为人所冒用的票据的来源,不影响冒用他人票据的性质。

但行为所冒用的必须是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

重复使用支票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冒用他人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取财物。

信用卡诈骗罪四种情形: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注意: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也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另据最高检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故拾得信用卡后使用的,不管对人还是对机器一律只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结:

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如果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使用行为的性质,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保险诈骗罪主体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行为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罪数①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②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过失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三、税收犯罪(201——212条)

逃税罪两个主体纳税人(含无证经营者)、扣缴义务人

行为方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主观方面故意

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的想象竞合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成立逃税罪。

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共犯情形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牵连犯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③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④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⑤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抗税罪实施暴力抗税行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要点提示:

1、使用以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达到逃税罪数额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2、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十四、扰乱市场秩序罪

要点提示: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

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

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十五、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

妨害公务罪(277条)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行为对象不包括军人,否则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条)。

阻碍外国公务员在中国境内执行职务的,不成立本罪。

行为内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如果故意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的罪数①妨害公务罪与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实施数罪并罚;②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妨害公务的,妨害公务行为成为上述犯罪的加重处罚的条件。

招摇撞骗罪(279条)对象通过诈骗方法获取的非法利益,包括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经济待遇、城市户口、婚姻以及钱财等,但不包括数额巨大的财物,如果行为人骗取数额巨大、特别巨大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要点提示:

对于伪造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则以该罪的共犯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只有事前与伪造者通谋的,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如果在伪造者伪造学历、学位证明后再贩卖的,即使明知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也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

三十六、妨害司法罪

罪名时空条件主体行为方式

伪证罪(305条)刑事诉讼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不限于律师)

(1)毁灭、伪造证据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妨害作证罪(307条)各类诉讼

一般主体

(1)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

(2)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要点提示:

注意其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本罪主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窝藏、隐瞒、转移毒品、毒赃罪(349条)的区别;

单纯的知情不举,不成立窝藏、包庇罪,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事先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

三十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114、115条)对象他人所有的财物,但是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仍成立放火罪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行为人虽然以放火方式实施了杀人、毁坏财物的行为,但并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毁坏财物罪。

与失火罪的区别主观故意不同

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数罪并罚。

三十八、责任事故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133条)

要点提示:

1.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只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2.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30万以上的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

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

3.本罪主体: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5.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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