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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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坚决严厉打击招标投标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不公正、不诚信行为的,其投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按本办法实施。
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不公正、不诚信行为的,其投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资管办”)及行业监督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
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采用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优先随机定标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优先随机定标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14〕19号)执行。
第二章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负责受理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投诉。
镇(街道)资管办负责受理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投诉。
如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上报区资管办。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区资管办根据相关行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做出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各行业部门按照行业规定,对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诚信管理。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有质疑或异议的,应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
(一)对招标公告内容的异议,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或在招标人的补遗、答疑文件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的异议,应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四)对同步资格审查、开标或者抽签结果的异议,应在资格审查、开标或者抽签会议结束前当场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由现场监督人员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五)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六)对合同签订过程的异议,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
第五条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投诉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服,或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区资管办提出投诉。
第七条区资管办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区资管办决定受理的,且需要暂停(或中止)招标程序的,由区资管办作出暂停(或中止)决定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执行,同时知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八条投诉人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提交书面异议或投诉书(信)。
区资管办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显著位置放置办事指南或业务指引,明确指出受理投诉的部门及办公地点、受理及处理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投诉人应当知道的事项。
第九条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投诉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署名。
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起投诉日期;
(八)质疑或异议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区资管办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1.以单位名义投诉的,该单位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2.以个人名义投诉的,该个人不是本条第1款中所述单位的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者(必须在所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经理等),不能如实提供在该单位工作的社保证明等文件的;
3.代理投诉的,无提供有效的符合上述第1、2条中投诉人资格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投诉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1.属于第四条中应先向招标人异议而未按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或招标人尚未答复的异议;
2.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3.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1.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难以查证的;
2.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超过投诉有效时限的。
第三章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区资管办负责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投诉处理包括下列程序:
(一)调查取证;
(二)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三)做出处理决定并送投诉人;
(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作出处罚。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区资管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调查的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区资管办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应当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本单位人员或其他单位人员。
第十五条重大工程项目的投诉、情况复杂或需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处理的投诉,由区资管办牵头查处或提请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联审会议研究处理,联审会议成员单位应根据部门职责予以配合,并提出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区资管办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或根据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联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
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缺乏法律依据,或经查实以非法手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投诉的,资管办予以驳回。
以下情况将视为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其他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等)中未公开或公示的信息;
2.未公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信息;
3.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或投诉人应不知道且不能证明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投诉属实的内容和事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区资管办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其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由于情况复杂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资管办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区资管办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予以处理;
(2)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自行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投诉,否则资管办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做处理的,投诉人可以依法向区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区资管办应建立投诉处理登记备案制度,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事项(含不受理的投诉)及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对投诉反映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
同时,资管办定期(每季度)将投诉情况向区资管委主要领导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镇(街道)资管办受理的镇(街道)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事项,镇(街道)资管办应在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投诉材料、调查情况及处理决定一同书面抄送区资管办备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收到异议的招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或招标人与投诉人串通投诉,或招标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进行问责或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投标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1年至3年内参加我区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招标人可以依法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涉及行政处罚的,由资管办依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后,由行业监督部门进行失信记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诬蔑陷害、伪(变)造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投诉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涉及行政处罚的,由资管办依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后,由行业监督部门进行失信记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查实,投诉事项是由招标代理业务失误引起的,视影响程度和情节严重情况,取消招标代理3个月或以上承接我区政府投资工程相关业务的资格。
招标代理与投诉人串通投诉(例如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等)或与被投诉人串通不依法依规公正协助处理异议或投诉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取消其1年至3年内承接我区政府投资相关业务的资格。
涉及行政处罚的,由资管办依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后,由行业监督部门进行失信记录。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区、镇(街道)资管办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或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的投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流程
符合受不符合
满意答复对答复不服理条件受理条件
不接受
理由
无异议对处理决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