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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目录

第一章 常见卫生知识问答4

1、为什么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4

2、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4

3、卫生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4

4、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上岗?

5

5、如何办理健康证和从业人员基本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6、从业人员如何做好个人卫生?

6

7、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6

8、什么是集中式空调,使用集中式空调的公共场所有哪些要求?

8

9、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人员应懂得哪些法律法规?

8

10、什么是卫生管理档案,包含哪些内容?

9

第二章 常用的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10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10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0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10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10

理发美容工具清洁消毒岗位责任制11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11

布草清洗和保管岗位责任制12

公共场所洗衣房生管理制度12

仓库卫生管理制度12

旅业客房卫生间清洗消毒岗位责任制13

桑拿浴室和沐足场所卫生制度13

水果制作间管理制度13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14

卫生管理制度14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4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5

储水设施卫生清洁消毒制度15

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5

消毒剂和消毒产品采购、索证制度15

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6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16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应急预案(示范稿)17

公共场所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示范稿)18

第三章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20

一、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20

二、推荐的沐浴场所用品用具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21

三、推荐的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方法22

四、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与内容22

第一章 常见卫生知识问答

 

1、为什么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顺德区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答: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中《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函》(粤卫〔2013〕129号)中有关规定,以下公共场所需办理卫生许可证。

(一)  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 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 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 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 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 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3、卫生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答:

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受理:

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卡拉OK、歌舞厅和集中式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管道分质供水项目;

各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受理:

美容美发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不含卡拉OK,歌舞厅)、体育场所(仅游泳池、健身室)、文化交流场所和二次供水项目。

乐从镇可受理全部项目。

 

申报地点和查询电话

一、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电话:

地址:

一楼46-47号窗口

二、各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镇街

申办窗口

地址

咨询电话

大良

大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9—11号窗口

大良县东路36号

容桂

容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4号窗口

容奇大道中32号

伦教

伦教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17号窗口

伦教南苑路2号

勒流

勒流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1-12号窗口

勒流建设西路182号

陈村

陈村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2号窗口

陈村白陈路建设大厦

北滘

北滘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8—20号窗口

北滘明政路1号

乐从

乐从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6号窗口

乐从兴乐路163号

龙江

龙江镇政府五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管理股

龙江龙洲西路1号

杏坛

杏坛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9-42号窗口

杏坛杏龙路329号

均安

均安维稳中心一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均安永安路8号

4、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上岗?

答: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是指在公共场所从事管理和直接为顾客、旅客服务的人员。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因此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具备健康证和从业人员基本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如何办理健康证和从业人员基本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答:

经顺德区指定健康体检机构体检合格,发给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无效,需从新办理。

在健康体检机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从业人员基本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顺德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机构

单位

电话

地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基3路43号

大良医院

大良环市南路2号大良医院门诊楼三楼体检中心

北滘医院

北滘镇新城区东一路2号南方医院门诊贵宾楼一楼

伦教医院

伦教街道办事处新城路城南1号伦教医院3楼体检中心

勒流医院

勒流沿江中路1-2号勒流医院体检科

龙江医院

龙江镇东华路39号龙江医院门诊二楼体检科

杏坛医院

杏坛镇杏龙路雁园段南侧杏坛医院门诊部三楼体检科

均安医院

均安镇百安路七号均安医院门诊部2楼

陈村医院

陈村镇安宁路2号陈村医院门诊部3楼

乐从医院

乐从镇乐从大道中A163号3楼体检科

新容奇医院

容奇大道北97号新容奇医院体检科

桂洲医院

容桂街道狮山路4号桂州医院体检中心(急诊旁边一楼)

顺德区卫生监督所网址:

 健康证咨询电话:

6、从业人员如何做好个人卫生?

答:

服务行业的宗旨是为旅客、顾客服务,作为从业人员就要为服务对象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临时生活环境。

为达到此目的,除了从业人员业务熟练、经营有方外,还要掌握基本的卫生常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顾客接触的公共用具和物品进行经常性的清洗和消毒,才能确保旅客和顾客的健康。

反之,从业人员如果没有一定的卫生知识、不懂得对公共用具进行必要的消毒,就可能使公共用具和物品成为传染病的传播媒介。

此外,从业人员如果本身患有某种传染病或是健康带菌者,也可能通过接触传染给服务对象。

因此.从业人员卫生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服务对象的健康。

从业人员的卫生不但影响服务对象的健康,同样也影响着自身的健康,甚至对自身健康影响更大。

从业人员应以下良好的卫生习惯:

(1)“四勤”:

即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这是搞好个人卫生、清除自身污垢、破坏病原微生物的繁殖场所、保护自身皮肤健康的主要措施。

洗澡时最好以淋浴为好,可防止肠道传染病,泌尿系统疾病、皮肤病及性病通过浴缸、浴盆传染。

(2)工作时问不吸烟、喝酒、吃零食:

从业人员工作环境易受微生物、物理、化学等因素的影响,在受到污染的公共场所进食,会增加这些因素对人体的影响,甚至引起疾病。

(3)不对着别人打喷嚏、咳嗽、不随地吐痰。

(4)平时不要养成掏耳朵、挖鼻孔、搔头皮、抓痒等坏习惯。

工作时更要严格注意克制自己不做上述动作。

7、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七条规定: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以下几条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及处罚做了说明: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什么是集中式空调,使用集中式空调的公共场所有哪些要求?

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集中式空调做出定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第十一条规定: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定: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53号)第七条规定: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五)空调系统竣工图;(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9、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人员应懂得哪些法律法规?

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第九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做为卫生管理人员,应懂得以下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53号)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住宿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以上文件可以从顺德区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

10、什么是卫生管理档案,包含哪些内容?

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各了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中有关规定制定。

应当主要包括(但不限)下列内容:

  

(一)证照: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消毒剂,一次性纸杯等)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和进货证明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等。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五)建设项目新、改、扩建过程中的资料,包括卫计部门核准施工的图纸(空调风管布局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布局图),现场检查表、监督意见书、许可量化评分表等。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记录(公共用品用具的洗消记录、发外送洗布草记录、公共卫生间清洁记录等)。

(八)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检测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检测记录(使用集中式空调的公共场所需提供)。

第二章 常用的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为了保证食品、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领取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工作在穿戴清洁的工作服,进入食品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处理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戴口罩。

3、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好“五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和勤换工作服。

工作时不得戴手饰,不得涂指甲油。

工作前后、饭前便后须用肥皂洗手、消毒。

4、工作时不许吸烟、喝酒、吃零食,不在工作岗位上用餐。

5、自觉遵守卫生制度,执行卫生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旅店业、淤泥场所、浴沐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人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有培训记录。

3、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4、从业人员应优质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5、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

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6、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5、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

1、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卫生应整洁、明亮、舒适。

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2、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3、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要戴口罩。

4、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洁净,每个客人用后应清洗消毒。

5、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

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

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6、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7、美容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

8、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9、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

理发美容工具清洁消毒岗位责任制

1、供顾客使用的理发美容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干净。

2、理发工具、围布必须每天进行清洗,清洗干净的工具必须无污渍、无头发。

3、理发工具必须做到每个顾客用后消毒。

消毒方法可用有效消毒剂擦拭或采用紫外线消毒。

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4、配备一套头癣病人专用理发工具,使用后所有工具清洗消毒后再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

美容用具应一客一换,并用有效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或区,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2、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和保洁工作。

3、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4、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拖鞋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清洗消毒应按堆积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6、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及公共用品,应当完好无损,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7、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8、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

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及时放入保洁柜内。

9、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10、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11、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12、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13、保存时间较长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14、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布草清洗和保管岗位责任制

1、布草(床上用品、毛巾、衣裤)的清洗毒必须由专人负责,布草必须有足够周转数量。

2、布草清洗必须做到一洗涤、二消毒、三漂洗晾干、四保洁。

一洗涤 顾客用过的布草及时收集,清洗干净。

二消毒将洗涤完的布草用配制好的消毒药水浸泡(必须严格按照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和浸泡时间来进行)。

三漂洗晾干用水将已消毒布草漂洗干净并放在干净衣架中晾干。

四保洁 干净布草存放在有门衣柜内,由专人保管。

3、如送到洗衣店清洗的,必须选择卫生状况较好的洗衣店,并与其签订洗消合同,保证干洗后的布草达到消毒的效果。

4、清洗消毒后的布草必须洁净,无污渍,,无异味。

并应做到抽检合格。

5、干净的布草不得与用过的存放在一起,不能将用过的布草拿给顾客使用。

6、布草存放必须有专间、专柜、保持干净,做到无杂物、无苍蝇、无蟑螂。

公共场所洗衣房生管理制度

1、自洗公共用品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洗衣房,足够容量清洗消毒、烘干等专用设施,并且标志明显。

2、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涤消毒用品,由有专业洗涤技术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的人员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3、进入洗衣房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严格按程序清洗消毒,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4、需清洗消毒被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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