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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C证考试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3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移动式工作平台-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引用的文件有:

起重机的设计规范GB3811,高空作业车GB/T9465

绝缘工作平台

绝缘工作平台应是不导电材料制成,而且没有排水口或者出入口,工作平台应至少用熄灯材料制成,即在去除火源以后不会继续燃烧的材料

工作平台

用于载人(带或不带材料)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可移动组成部分,底盘除外.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起重吊装的一般规定

3.0.8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按计算确定。

3.0.17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3.0.20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

1)起重机的起重量

必须大于吊物(构件、设备)的重量

与索具的重量

之和。

即:

(3.1.4-1)

2)起重机的起升高度

应符合下式规定(图3.1.4-1):

(3.1.4-2)

式中:

——起重机的起升高度(m)

——从停机面算起至安装支座表面的高度(m)

——安装间隙(不小于0.2m)

——构件吊起后底面至绑扎点的距离(m)

——索具高度(m),自绑扎点至吊钩中心距离。

3)当起重机臂杆需跨越已安装好的构件(如天窗架、屋架)吊物时,起重机臂杆的最小长度应按下式确定(图3.1.4-2):

(3.1.4-3)

(3.1.4-4)

式中:

——臂杆的最小长度(m)

——吊钩跨过已安装构件的距离(m)

——臂杆轴线与已安装好构件的水平距离,至少取1m;

——臂杆仰角

——臂杆底铰至构件吊装支座(即图中屋架上弦顶面)的高度(m),其值

——停机面至构件安装支座的高度(m);

——杆底铰至停机面的距离(m),可由起重机外型尺寸表查取。

图4.1.4-1起重高度计算

a)数解法简图

b)图解法简图

图4.1.4-2最小杆长计算

4)根据(4.1.4-4)式求得

值,代入(4.1.4-3)式求得起重机最小杆长,并根据计算结果,按实际选用的

值代入(4.1.4-5)式,计算出起重半径

(4.1.4-5)

式中:

——吊杆底铰至起重机旋转轴中心的距离(m);可由起重机外型尺寸表查取。

4.1.5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机工作时的停放位置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且作业时不得停放在斜坡上进行。

2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支垫牢固。

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全部缩回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调整。

作业过程中发现支腿沉陷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放下吊物,进行调整后,方可继续作业。

3起动时应先将主离合器分离,待运转正常后再合上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4工作时起重臂的最大和最小仰角不得超过其额定值,如无相应资料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最小仰角不得小于45°。

5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猛起猛落。

起重臂未停稳前,严禁变换档位和同时进行两种动作。

6当起吊载荷达到或接近最大额定载荷时,严禁下落起重臂。

7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行走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并严禁带载行驶。

8伸缩式起重臂的伸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臂的伸缩,一般应于起吊前进行。

当必须在起吊过程中伸缩时,则起吊荷载不得大于其额定值的50%。

(4.2.1)

式中:

——白棕绳的容许拉力(kN)

——白棕绳的破断拉力(kN)(见厂家说明书)

——白棕绳的安全系数,按表3.2.1采用。

表4.2.1白棕绳的安全系数

用途

新、旧绳

安全系数

一般小型构件(过梁、空心板及5kN重以下等构件)

新绳

≥3

旧绳

≥6

5kN~10kN重吊装作业

新绳

10

作捆绑吊索

新绳

≥6

旧绳

≥12

作缆风绳

新绳

≥6

4.3.1吊索及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丝绳吊索

1)吊索可采用6×19,但宜用6×37型钢丝绳制作成环式或8股头式(图4.3.1-1),其长度和直径应根据吊物的几何尺寸、重量和所用的吊装工具、吊装方法予以确定。

使用时可采用单根、双根、四根或多根悬吊形式。

(a)环状吊索

(b)8股头吊索

图4.3.1-1吊索

2)吊索的绳环或两端的绳套应采用编插接头,编插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8股头吊索两端的绳套可根据工作需要装上桃形环、卡环或吊钩等吊索附件。

3)吊索的安全系数:

当利用吊索上的吊钩、卡环钩挂重物上的起重吊环时,不应小于6;当用吊索直接捆绑重物,且吊索与重物棱角间采取了妥善的保护措施时,应取6~8;当吊重、大或精密的重物时,除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外,安全系数应取10。

4)吊索与所吊构件间的水平夹角应为45°~60°。

其计算拉力按表A.0.2选用。

2)采用多台千斤顶联合顶升时,应选用同一型号的千斤顶,每台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所分担构件重量的1.2倍。

6顶升过程中,不得随意加长千斤顶手柄或强力硬压,每次顶升高度不得超过活塞上的标志,且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丝杆丝扣或活塞总高度的3/4。

7构件顶起后,应随起随搭枕木垛和加设临时短木块,其短木块与构件间的距离应随时保持在50mm以内,严防千斤顶突然倾倒或回油。

由枕木做成的立式地锚,若地龙柱的上下挡木用两根枕木时,承受的拉力为30KN;若用四根枕木时,承受的拉力可达80KN。

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人员”)包括: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取得安全监理上岗证书的安全监理员。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工作。

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考核对象实施记分,并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实施处理。

  第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考核,是根据对其施工、监理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按照《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附表一)计算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

  第五条 人员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附表二至七),对其进行记分、考核和处理。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周期为12个月。

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分值进行累计,当企业、人员达到“需整改”或“不合格”标准时,即进行处理。

已经按照“不合格”标准实施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分值不再累计计算。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一)“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10%,且少于20%;

  

(二)“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少于5个。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20%;

  

(二)“不合格工地”达到5个。

  第九条 人员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网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或者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5)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六条(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道路管线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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