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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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

税务行政复议X围]

(一)税务行政复议X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X围、减税、免税与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与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与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与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与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XX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与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与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与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与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纳税人与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7.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篇二: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文书要求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法律文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X围。

根据行政

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XX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XX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

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XX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XX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XX等证书,

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

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该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下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

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复议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应当适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提出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与其内容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14条

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

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

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

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文书内容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XX、性别、年龄、民族、籍贯、

工作单位和住址。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XX、职务、等项内容。

如果有数个申请人的,则依据他们

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到轻分别依次排列。

在被申请人项下,应写明其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XX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各自的委托人后面写明其XX等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的具体复议请求。

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下列请求:

请求撤销

或变更被申请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XX与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等。

2)事实与理由。

应首先真实、客观地陈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

体行政行为,指明被申请人作出趵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阐明申请理由,以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

3.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

“此致〞之后另行写明受理该复议的机关名称。

2)附项:

应附上本申请书副本x份与有关证据材料的名称、件数。

3)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

4)写明提交申请书的年月日。

〔三〕文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篇三:

税收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X围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X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XX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提示: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与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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