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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突发水污染应急预案

兴安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兴安盟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水污染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兴安盟委办公厅、兴安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办发〔2016〕6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兴安盟境内,需要由兴安盟行署负责协调,或涉及我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2组织机构构成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兴安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盟水污染指挥部”),总指挥由行署常务副盟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盟长担任,成员由盟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并解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兴安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和污染处置组、监测预警组等相应的工作组。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一)综合协调组。

由盟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部综合服务、值守应急信息报送等工作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污染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的落实,协助对突发水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协调跨旗县市、跨部门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

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卫生计生委、公安局、交通局、水文勘测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住建局、安监局、食药局、技术监督局、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三)监测预警组。

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卫生计生委、食药局、住建局、水文勘测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监测预警方案及监测预警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应急监测,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学救援组。

由盟卫生计生委牵头,盟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蔓延、扩散。

(五)应急保障组。

由盟行署办公厅牵头,盟发改委、盟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供电局、乌兰浩特市民航机场、乌兰浩特货运中心、各通信运营公司、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水污染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六)宣传报道组。

由盟委宣传部牵头,盟经信委、环保局、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兴安日报社,以及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根据盟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七)社会稳定组。

由盟公安局牵头,盟经信委、交通局、商务局、盟工商局、盟司法局、盟武警支队、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八)调查评估组。

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水污染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危害程度等的调查处理。

(九)专家技术组。

盟水污染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法律、生产工艺、生物、水文、农牧业、卫生、损害索赔等专业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

明确水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水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水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提出恢复重建等建议。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盟监察局:

负责调查对水污染事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盟司法局:

负责对水污染事件的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工作。

盟委宣传部:

根据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盟环保局:

负责全盟水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工作,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盟本级审批权限内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突发事件造成煤、电、油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配合环保部门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盟卫生计生委:

负责饮用水、入户水水质检测;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伤员医学救援、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指令和要求,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

盟公安局:

参与配合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和社会稳定。

盟民政局:

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组织指导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盟财政局:

负责应急处置中应由盟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负责保障盟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盟教育局:

负责全盟各类学校的用水安全工作和学生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及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盟住建局:

负责指导全盟城市饮用水源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盟交通局:

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通往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协调通往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

盟农牧业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农牧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损害及农牧业生产损失进行评估,指导农牧业生态修复。

盟林业局:

负责对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林业资源及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林业生态修复。

盟水文勘测局:

负责监测并提供地下水、地表水(水库、河流、湖泊等)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河流、湖泊水量水位变化趋势,划定监测保护范围,参与地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盟水务局:

负责水库、河湖等水的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流、水库、大型水源地以及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苏木乡镇、农村牧区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农村牧区水源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盟商务局:

负责加强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盟安监局:

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根据盟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盟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媒体应急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在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食品药械安全保障工作。

盟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水污染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盟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盟行署应急办:

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报送工作,盟行署发布预警信息、应急响应的启动或终止命令;督导各地方部门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

乌兰浩特民航机场: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各通信运营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乌兰浩特货运中心: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国网兴安供电公司:

负责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成立各旗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各地各部门,尤其环保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务、农牧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程序

盟环保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向盟行署及自治区环保厅报告,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盟、旗县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盟、旗县市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盟、旗县市政府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盟环保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盟行署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旗县环保部门。

3.2.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减轻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事发地环保部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要求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3.3.1部门间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3.3.2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盟行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盟行署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流、拦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当地环保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水体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4.2.5市场监测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播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主动、全面、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应对工作

4.3.1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盟环保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3.2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盟行署协调处置时,成立盟行署工作组。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地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旗县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3.3应急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盟行署决策部署。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4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水污染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环保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盟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盟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旗县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旗县市人民政府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要支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逐步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

附则

本预案由兴安盟行署制定,由盟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兴安盟行署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兴安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兴安盟突发水污染事件

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国办函〔2014〕119号)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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