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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资质评估问题的探讨.doc

对企业资质评估问题的探讨

王忠谦

近年来,随着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资产业务的深入开展,产权交易各方越来越重视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计价问题。

在这种大环境下,企业资质的评估正日益成为无形资产评估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受到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企业资质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及如何进行评估,在实际工作过程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本文拟对企业资质的评估问题作一探讨。

一、企业资质的本质属性是一种行政许可

为了对企业资质属性有正确的认识,我们有必要将资质和资格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

根据企业资质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作用来看,资质是和资格相辅相成的两个概念。

如果说资格是“门槛”的话,资质(等级)就意味着“门槛”的质量。

资格只能回答“能否(界入一个特定行业开展经营业务)”的问题,而资质(等级)则是要回答“在可以(界入一个特定行业)的前提下,允许开展何性性质业务”的问题。

从以上对资格和资质关系的辨析中,我们可以发现:

资质是比资格位阶更高的概念。

资质不仅是资格,更是一种能力的体现。

在我国经济领域中,资质的本质属性是一种行政许可,并通过“资质证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该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此外,该法还就允许设定资质的事项进行了规范。

行政许可法该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从以上《行政许可法》的若干规定可知,通过“资质证书”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企业资质无疑是一种行政认可。

二、企业资质实质上是商誉的一部分,它是一种非独立的无形资产

在国内,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现财政部在有关部门规章和规定中对无形资产概念及其种类的界定作了最权威的解释。

根据原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5月7日发布的“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

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

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商誉,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专有技术(诀窍)、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藏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资料等”。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辩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辩认无形资产。

可辩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辩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根据上述二个文件的精神,企业资质显然属于无形资产。

但上述文件并没有明确资质和商誉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企业资质实质上是商誉的一部分,它是一种非独立的无形资产。

理由如下:

⑴从资质的形成和存在角度分析,资质是商誉的一部分:

从资质的形成过程来看,资质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其取得是有条件的。

行政许可法第54条规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就说明,企业资质的取得与否与企业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而这些因素同时也是构成商誉的诸多因素。

从资质的存在情况来看,资质不能独立存在。

正是在构成商誉的诸多因素的集中影响下,资质才有生命力和价值。

资质的存在离不开整个企业构成商誉的诸多因素,如技术人员、管理水平、销售网络、企业文化、管理体系认证、专业承包资质和企业信用等等。

特别是建筑资质的取得与升级,其与建筑企业的业绩与荣誉存在密切关系,在有些情况下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如果排除非市场因素后,资质其实属于企业商誉的一部分。

⑵从资质能否交易的角度分析,资质是一种非独立的无形资产:

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既是财产权利更是荣誉权利。

它不能够像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一样可以进行自由、独立的交易。

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如果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可以自由、独立交易的前提是企业产权的转换。

因此,除非企业产权转换,否则资质就不能自由、独立地转让。

三、现有的评估技术难以独立地评估企业资质的价值

资质虽然不能自由、独立地转让,但它可以随企业承袭而作为稀缺的资源。

资质能带来商业信誉,提高企业竞争力。

在企业的发展与资本积累过程中,企业资质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从价值角度分析,资质是有价值的。

但是,我们认为,现有的评估技术难以独立地评估特定企业某项或全部资质的价值:

⑴难以采用市场法评估企业资质的价值:

资质不能自由、独立地转让。

资质不可独立存在的特征决定了资质没有单独的市场交易,从而决定了资质无市价可言。

因此评估人员难以取得作为参照物的、类似资质的评估价值。

此外,就算评估人员能够取得几个类似资质的市场价值,但由于资质是附着于构成企业商誉的诸多因素之上的结合体,离开了附着体,资质的价值就不会存在。

因此,除非评估人员对形成目标资质的各企业的诸多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实际上这是不太可能做到的),否则评估人员就难以运用市场法对企业资质价值进行评估。

⑵难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资质的价值:

形成企业资质的个别因素是千差万别的,这些个别因素不能相对合理地单独计量,且各项因素的定量差异调整也难以实现。

因此,有助于资质形成的诸多因素,其对资质的贡献不能用任何公式或方法进行单独的计量。

正是由于构成资质要素的不可计量性决定了我们难以采用成本法对资质价值作出评估。

⑶难以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资质:

在实践中,我们也注意到有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资质进行评估。

它们评估工作的核心是识别出由于企业特定资质所额外增加的收益(比如,由于具备了特定资质,企业得以承揽某些特定的业务)。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企业特定资质所额外增加的收益是由构成企业资质的诸多因素共同作用所致,而这些因素也同时构成了企业的商誉。

如果采用收益法对企业的资质作出了评估,那么又该如何确定企业商誉的价值呢?

这显然是不妥的。

由此可见,现有的评估技术的确难以独立地评定估算出特定企业某项或全部资质的价值。

此外,不同的企业拥有同样的资质可以有截然相反的经营业绩,这更加重了资质评估的技术难度。

四、两点启示

通过以上对资质评估问题的探讨,我们有两点启示:

⑴必须从评估企业商誉的角度分析确定企业资质的价值: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我国经济正日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

现在,我国已经是WTO大家庭的一员,WTO的游戏规则不允许我们设置(过多的)资质(等级)。

比方说,国际承包商没有我国施工企业的等级,你要求他满足我们的要求,就意味着对他不是“国民待遇”,而是歧视。

从这个角度来说,资质总有一天会在我国经济领域中消失,以便与国际经济接轨。

因此单纯研究如何评估企业资质的问题是没有多少现实意义的。

虽然现有的评估技术难以独立地地评估企业资质的价值,但这并不表示,评估人员无法确定企业资质的价值。

根据企业资质的特性以及企业资质和商誉的关系,评估人员完全可以在评估商誉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企业资质的价值。

⑵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机构需要及时对评估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积极的反应,并适时提供指导:

企业资质的评估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却对对实务中遇到的资质评估等类似问题提供适时地指导。

准则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源于其对实务的指导意义。

因此,中评协需要及时对经济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并通过修改准则或提供指南等方式对实务问题作出积极响应。

附:

2004年7月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同意资质设置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国家人防办

2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国家人防办

3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海洋局

4

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海洋局

5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6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8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9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11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国土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14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5

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6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7

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8

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20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21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22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23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

24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2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26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7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质检总局

28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环保总局

29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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