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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民营化

银行民营化

  民间资本到民营银行的外在障碍

  近来我国金融发展论坛上的中心议题之一就是民间资本、民营银行与银行民营化,民间的资本能否有条件地进入垄断的金融行业,某些银行的产权能否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等等。

一般认为,民营银行是相对国有银行而言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从投资经营角度看,股权投资大多数来自非国有企业,其重要特征有二:

一是指经营权不受政府部门控制或与政府部门没有联系,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包括主要管理层的任命;二是所有制结构中,其产权结构主要以非公经济成分为主,也可包括部分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的身份投入的国有资本,但不包括政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投入的资本。

显然,按民营银行的概念,目前我国的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之是有区别的。

  西安长城金融研究所徐滇庆教授,被称为“民营银行试点总设计师”,极力倡导我国推行民营银行试点。

在我国与WTO的协议中,我国承诺在两年之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经营外币业务,五年之内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而且没有区域和业务的限制。

他认为,外国银行一旦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居民的存款就有可能流向外资银行。

我国要适应未来的金融竞争,就要在国有四大银行之外,推动产生民营银行。

他的主要观点,让一些好的民营企业的产业资本,通过资产运作,渐渐地成为金融资本,进而改变一些地区性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资本结构,形成与国有银行、外资银行所有制结构不同的银行。

这些民营银行与民营企业一样,首先是与国有银行竞争,补充国有银行经营与资本的不足,适应加入WTO后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一项基本经验,是在国有企业尚未彻底改革之前,放手在体制外发展了多种所有制的非国有经济。

依次类推,当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面临着一些难题时,民营银行的发展也应当遵循这样一条道路。

事实上,在金融改革过程中,也存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商业银行的可能性。

据统计,截至2002年6月底,中小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已分别占全国商业银行的两成以上,尽管在中小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各级财政、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企业等公有股的比例还比较高。

另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研究测算,在非公有经济活跃的浙江省,“十五”期间民间资本总额为8300亿左右。

这部分资金是浙江省可调动的民间资本,即使仅有一半进入金融市场,对那些“嗷嗷待哺”的民营企业来说是最好的侯选的资源配置。

  然而,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方面,我国仍存在许多体制上、观念上的障碍。

这些障碍如果不清除,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就不可能建立。

这些障碍来自这几方面:

  风险因素——开放民营银行会有风险。

因为,中央银行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怕的就是出现金融风险,而那些最能引起金融风险的因素自然也就是阻碍民营银行发展的因素。

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当然是实践。

从世界各国来看,开放民营银行的风险确实很高。

比如,智利、墨西哥等拉美国家、捷克、俄罗斯以及一些前苏联国家,在政治、经济制度发生巨变之后,急急忙忙开放民间金融,实现银行民营化。

由于民营银行的建立需要具备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配套体系,而这些国家法律体系和市场又不完善,因此,银行民营化的尝试无一例外地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混乱。

以印尼为例。

据研究统计,上世纪80年代初印尼就开始鼓励民营银行的发展,到1997年,民营银行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50%。

其中有些民营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大大高于国有银行,但是,由于印尼在开放民营银行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的准入法规,有些具有官方背景的民营银行混水摸鱼,问题比较复杂。

当亚洲金融风暴席卷而来的时候,储户无法鉴别民营银行的好坏,觉得还是国有银行享有国家信用保证,比较保险。

他们立即从民营银行提取存款,存入资产质量恶劣的国有银行。

这样,在金融危机中最先倒闭的反而是资产质量较好的民营银行。

而民营银行的灾难在一定程度上又导致市场信心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监管因素——从单一监管到多元监管的转变。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集体经济的需要,一批地方性金融机构,例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一些投资信托公司应运而生。

在这段时期内,中央银行也正在从计划经济的模式逐步向新的监管模式过渡,原有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适应对多元金融体制的监管。

这种监管滞后不仅存在于国有专业银行,在对信用社的监管中尤为严重。

由于没有设计好这些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和监管规则,这些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和乡镇企业一样,很快就耗竭了发展动力,有些信用社出现了严重问题。

一些信用社的金融问题损害了民间金融的商业信誉。

正因为开放民营银行存在着上述因素,民间资本要进入到金融业就面临着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较高的行业壁垒。

  体制因素——我国传统投资理论认为,金融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将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所以应当由国家垄断投资,严格限制民营资本进入。

早在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就提出,“私营经济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

在目前体制条件下,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务贸易行业往往给予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尤其是金融业,基本上局限在国有投资、包括控股或事业单位范围之内,各类民间投资是难以进入的,即使进入也要受到一系列前置审批的严格把关,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垄断金融的体制格局。

这种体制格局不是偶然的,由于投资准入政策的排他性,虽然在金融业领域,国家已经对外有限度地开放了,但还没有明确对民间投资开放,民营金融机构还处于研究试点阶段,一般民营资本要想通过国家批准进入金融业难上加难;此外,投资垄断体制的独占性,使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低层次金融机构发展严重不足,而金融业市场需求又十分庞大,使得民间金融几乎没有生存空间,形成一种经济运行中的恶性循环。

  推进银行民营化的选择

  1.民营银行与银行民营化可以打破国有银行垄断局面,有利于加入WTO金融业的竞争

  上述所言波兰、匈牙利和台湾地区的银行民营化进程特征,与我国银行业所遇到的困境、对外金融开放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有相似之处。

一大批海内外知名学者近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倡导新建民营银行,理由是这种银行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明晰的产权,加之又是“初生牛”,所以可抵御“外资老虎”,并能打破目前国有银行的垄断局面,提升银行业的竞争力。

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认为,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把改革的目标放在股份公司上市上,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应放开民间金融,如果外资能进入金融市场,民间资本也可以进入。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一是放开民间金融,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民营化。

只有这样,才能缩短国有商业银行管理的链条,对银行业的正常运行大有好处。

而国有银行民营化,形成细分的金融市场,对于金融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均可获益。

  国际知名的金融投资顾问公司高盛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胡祖六认为,目前尽快清理国有不良资产已成为中国金融业改善投资环境的要务。

银行体系不健全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隐患,这集中体现在庞大的不良资产方面。

中国为此专门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但任务仍然艰巨。

中国加入WTO后,有难以计数的外国资本在门外徘徊,能否尽快清理国有不良资产,建立健全银行体系,已成为中国金融业改善投资环境的关键。

他认为,银行民营化是解决不良资产的途径之一,通过资本重组、上市和引进外资参股,运用证券市场融资来充足资本金和降低财政成本。

  2.一些中小商业银行打造民营主办银行的实践,乃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亮点

  在浙江,杭州市商业银行等八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方面,有着显著的民营化特色。

杭州市商业银行是浙江第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八家城市银行中实力最强的一家,原注册资本5亿元,其中,杭州市区两级财政占了近60%的股份,其余的股东还包括杭州市电信局、杭州市电力局、杭州百大集团等国有企业。

杭州市商业银行从2002年4月份起就已经开始与当地的知名民营企业商讨,将资本金扩充到10亿元,其中新募资本5亿元将全部用于吸纳当地优秀民营企业资金。

  绍兴市商行从2001年开始增资扩股工作,计划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亿元,扩张到3亿元,扩股至今尚未结束,该行原来的股东包括绍兴市财政、当地上市公司以及一些民营企业,而新的招募计划中,除了新吸纳一些民营企业参股外,绍兴市财政和本地上市公司等原有股东也将增资。

温州市商业银行是由当地35家城市信用社在1998年共同组建的,该行原有注册资本亿元,其中财政出资1亿元,占到了39%的股份。

该行在当地公开招募新股,对于新股东的出资要求至少是1000万元,当地政府也希望通过增资扩股稀释自己的股份和逐步淡出,已有数家当地企业与该行进行接洽。

宁波市商业银行目前注册资本为4亿多元,资产总规模为160亿元。

2002年内还没有增资扩股的计划,但是目前资本金还达不到8%的比例,2003年后可能进行增资扩股,民营企业肯定是在重点考虑之列。

金华市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对外招募新股的计划,原来的注册资本为1.32亿元,其中财政资金出资3000万元,计划增资后达到2-3亿元的规模,具体需要视情况而定。

湖州市商业银行1998年才设立,该行目前还没有增资扩股的计划,但2003年后肯定会有行动。

因为目前该行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总资产27亿元,面临扩充资本的需要。

该行目前财政资金约占30%的股份,进一步增资扩股的话,不太可能再依靠财政出资,不过该行人士又表示,湖州本地经济与温州、杭州等地有较大差距,当地也缺乏有实力的大企业,因此即使增资扩股,也会有一定的难度。

台州市商行是在原台州市银座、龙翔等8家市内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剥离了不良贷款后,由台州市政府参股,于2002年3月正式成立的。

与目前我国已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相比,台州市商业银行具有许多创新之举与突破,台州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0亿元,经不良资产剥离后的台州市商业银行,贷款初始逾期率仅为%。

该行实际上已经是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

  3.银行民营化是当前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途径,但现存在着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

  就组建民营银行的政策方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广州举行的“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发展学术研讨会”上透露,中央银行更倾向于在改组现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民营银行,而非新设民营银行,民营企业可介入银行产权改造,而非大开政策之门放手新建民营银行。

他认为,在改组和新设民营银行的两条途径上,景学成更倾向于前者。

因为银行是经营特殊商品的特殊企业,需要特殊的技术。

一个搞物流或钢铁或其它行业的企业如何能搞好一家银行?

产权清晰和股权分散不是根本问题,因为产权不是万能的,股权分散更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令银行沦为“控制人”的吸钱机器。

产权不等于信用,而信用对于一个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但银行业的信用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在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部分农信社和城信社违规吸存或卷款而逃的现象,使老百姓可能更愿意选择一家国有银行而非民营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王自力认为,民间资本的加入有助于现存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但一家优秀的商业银行是在市场竞争中磨练出来的,而不是设计出来的,产权制度变更并不意味着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制度。

因此,现阶段银行业的改革发展重点是加快改革存量,引导民间资本对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进行“民营化”改造。

而开放民营银行则宜谨慎缓行,因为各国的事实证明,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开放金融市场,其结果必然是一场混乱,留下后遗症。

因此,开放民营银行准入宜慎行,否则很可能是新一轮的乱铺金融新摊子。

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系首席教授郎咸平认为,目前在我国国有银行涌动的民营化和外资化是一条极其危险的道路。

他通过对全球78个国家的958家上市银行研究发现,国家股占比率最多达28%、而且股本回报率与国家持股、外资股和民营股多少根本无关。

这就证明产权与股本回报率无关。

他认为,现有银行改革不必从产权入手,而应从业务专业和防范风险入手。

  银行民营化的必然与有秩序地改制

  作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的实践与改革,就民间资本、民营银行与银行民营化的问题上,有三个现象必须正视:

  市场经济是多元所有制经济,就应该有民营经济与民间资本的内容。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和民营资本都在经济发展中充当不可替代的角色;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国际规则相一致,如果有外资金融机构的参与,就必须有民营金融机构的参与。

市场经济是有秩序的竞争经济,而不是行业垄断的经济。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不是由资本的属性而是由资本的运行规律所决定的。

资本的所有属性,只能说明它的产权归谁所有,而不是说明它能进入或不能进入某行业。

在经济运行中,产业资本的壮大,就必然会按照它的趋势和规律流向合理的地方,就必然导致它与金融资本、流通资本的融合。

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证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将会带来经济上的良性循环,带来资产质量与经营效益的提高。

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民营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之间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股份制银行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方向,这为产业资本向银行业渗透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商业银行上市之门的进一步打开,使银行从社会大众中募集资本金成为现实,从而扩大了银行民营化的内涵。

  银行民营化将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带来利与弊的双重影响。

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3种。

银行民营化,不是全部银行民营化,只是允许个人入股地方性银行,不允许个人办银行。

银行民营化,有利于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但增加了金融体系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风险。

因为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客观上要求股权分散和风险分散。

实践中,要确实把握银行民营化的“风险度”,这要求有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

  诚然,我国银行民营化有利有弊,已成为人们对金融体制改革所关注的重心,我国金融业只有在三个方面取得进展,民营银行和银行民营化才谈得上有序开放和顺利推进:

  一是民营银行的准入法规。

中国人口众多,国土辽阔,究竟要多少家改组或新设民营银行才能适应市场需求?

如果中国只需要十几家民营银行,那么审批的问题不大。

如果估计需要200到300家,那么应该由谁来审批?

在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下,银行审批权会造成相当大的权钱交易的寻租空间。

因此,人们必须要研究建立一套金融市场准入的竞争规则。

二是民营银行的监管法规。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的监管法规必须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创造一个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

而为了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必须实现金融监管的多元化。

这是需要时间和实践的。

三是民营银行的破产法规。

民营银行必须有退出机制,但由谁来执行银行的破产清算,由谁来出示“黄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广大储户的利益、如何才能够防止把民营银行的风险集中到中央银行等等,这些问题应当在推进银行民营化进程中必须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国立台湾大学经济系教授许振明等“国政研究报告”

  2.中国财经信息网“银行民营化不被看好,业界权威反对过度开放银行业”

  3.菲律宾国家银行董事]陈永裁中国银行业的全球化策略

  4、搜狐网丁秀洪“银行业曾陷入困境政府主导银行民营化”

  5、新浪网“银行改革新路:

上市突破?

  6.中经网“胡祖六:

清理不良资产是中国改善金融环境的要务”

  7.《北京青年报》王岩“民营银行:

传闻还是传奇”

  8.朱民曹建增加里.韦斯“匈牙利与波兰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重组模式”《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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