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案例真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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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案例真题

2010至2015年司考真题之民法案例分析

2010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为什么?

1.甲公司。

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

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

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

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

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

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

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六、(本题22分)公司法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

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

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

甲说:

“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

”王五说:

“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

”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

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

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

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

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

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

为什么?

1.有效。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

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

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

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

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

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

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

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

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2011年

 案情:

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

“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

“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案】成立。

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

【解析】《物权法》第189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仅为对抗要件,而非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未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

为什么?

【答案】不是。

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

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考点】共同抵押

【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该条是关于共同抵押的规定。

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称为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a)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与份额行使。

(b)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②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具有区别。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混合担保制度,同一债权既有物保(抵押或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的,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但是,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权,提供抵押的第三人亦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是司法考试第一考查共同抵押制度。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

为什么?

【答案】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

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

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考点】物权法定原则

【解析】①《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狭义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

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除包含狭义的物权法定原则,尚包括物权效力法定与物权公示方法法定(或称为物权变动要件法定)。

我国通说主张广义的物权法法定原则。

②《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享有以登记作为公示要件,即以登记作为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与内容的依据。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③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的效力如何呢?

体现为两个方面:

(a)物权效果: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该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b)债权效果: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若约定违反的规范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则该约定也不能产生债权法上效果(即合同无效,如当事人约定设立流质契约的。

);与此相对,若约定违反的规范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体现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范大多属于此种类型),该约定可以产生债法效果,即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

④本题中,甲、丙的谅解备忘录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法定,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在房屋依法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公司不能依照该谅解备忘录的约定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当然,甲、丙的约定违反的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在甲、丙间产生合同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答案】有效。

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考点】一物数卖、区分原则

【解析】①丙公司虽已将房屋出卖给丁公司,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丙公司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丙公司又将房屋出卖给戊公司,属于有权处分,丙、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②《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该条规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丙、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为没有给戊办理过户登记而不生效了。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

为什么?

【答案】有权。

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

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

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考点】不安抗辩权

【解析】《合同法》第69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丙公司一物数卖,在将房屋出卖给丁公司后,又将房屋出卖给戊公司。

若丙公司将房屋给戊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则丙公司给丁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义务即成为法律不能。

丁公司虽依照买卖合同负有先行支付首付款的义务,惟现确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具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极大可能性,故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为什么?

【答案】无权。

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

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考点】顺序履行抗辩权

【解析】①《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是关于双务合同履行中顺序履行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也叫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能阻却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这是常考点。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兼具当事人债权实现之广义担保的作用。

故在先履行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下,只要符合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后履行方亦可依法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即俗话所说:

“你做得初一,我也做得十五!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为什么?

【答案】能。

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考点】约定解除权

【解析】①《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只要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无效事由,则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就享有约定解除权,可以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终止合同。

②约定解除权的成立无须当事人构成违约。

只要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就成立,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在所不问。

本题中,因丙公司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而拒不给丁公司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但是,约定的解除条件——“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已经成立,故丁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答案】不能。

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考点】连带债务可以约定

【解析】《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由此可见,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来源于法律规定,也可以来源于当事人约定。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为什么?

【答案】可以。

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考点】违约金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012

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

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

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

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

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

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答案】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乙和丙之间存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关系。

甲和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考点】信用卡各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解析】①在信用卡限额范围内,持卡人持卡消费或者在信用卡取现,将在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持卡人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

2012年3月,甲在丙百货公司持卡消费了5万元,在甲与乙银行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②信用卡得以顺畅运行,更重要的制度支撑是发卡银行与接收信用卡消费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是:

发卡银行承担持卡人在接收信用卡消费的单位因刷卡所负担的债务,因为发卡银行承担了持卡人所负的债务,持卡人免除向接收引用卡消费的单位支付现金的义务。

发卡银行与接收信用卡消费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关系。

须注意:

这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一点特殊性,它是由第三人(乙银行)与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达成的免责债务承担。

还须注意:

亦可另辟蹊径,将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

乙委托丙向甲提供信用,对丙因此产生的不利益,由乙按照委托合同向丙提供补偿。

这也是说得过去的。

③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甲、丙间成立买卖合同。

这无须更多解释。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

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

为什么?

  【答案】①其法律含义是,因甲刷卡对丙负担的债务,由乙免责地承担。

②乙不能以甲不知其消费的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原因是:

乙、丙签订的协议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对丙负担的债务,由乙承担,对于乙免责的承担的债务,甲免除相应的债务,甲不再负有向丙支付价款的义务。

  【考点】免责的债务承担。

  【解析】①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两种方式:

(a)第一种,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果。

(b)第二种,第三人直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由第三人承担。

②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是:

对于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答案】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甲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其中包括法定违约金。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解析】①若甲不按照约定向乙还本付息,则甲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在借款合同所负的义务,借款人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须注意:

在信用卡中,有关部门规定了法定违约金。

因此,乙对甲主张的违约责任包括了法定违约金。

②因为甲对丙所负的债务由乙免责的承担,甲免除相应的债务,所以,若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还须注意:

因为乙是丙的债务人,而甲又是乙的债务人,所以,若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丙也可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甲对自己承担付款义务。

不过,由于银行一般不会欠缺支付能力,该代位权难以成立。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

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为什么?

  【答案】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乙主张权利,乙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免责债务承担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成立于乙、丙间,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只能由乙对丙主张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解析】因乙、丙间的约定,丙负有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费的义务。

但丙所负的义务是对乙所负担的义务。

因此,若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应由乙对丙主张违约责任。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答案】不构成违约。

因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考点】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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