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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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房地产业务交易对手风险,促进公司房地产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制,是指对申请向我公司融资(包括固有资金融资和贷款融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审核程序下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制管理实行“核准名单、择优补充、实时监测、动态调整”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名单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择优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条件
第五条名单准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为国企、国企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或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要求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居于行业或所在区域领先水平,净资产3亿元以上。
(二)原则上为国内房地产行业上一年综合排名前500名、所在区域知名开发企业或公司认可具备一定实力和开发经验的房地产企业。
(三)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经营稳定,管理团队经验丰富,财务制度健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信誉良好。
自主管理类业务要求融资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具备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禁止纳入名单,已经纳入名单的,要立即调出:
(一)存在提供假报表、假权证、假注资等行为;
(二)存在高价囤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等违规行为;
(三)融资过度,资金链紧张或已断裂;
(四)其他需要调出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管理职责及程序
第七条各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准入名单企业的初审。
每年年初15日内,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房地产业务准入条件、房地产企业开发业绩及排名情况等相关条件,在本部门年度业务拓展地区范围内筛选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本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名单》,提交合规风控部审核。
第八条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提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名单》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提交部门进行反馈并从名单内剔除,符合条件的进行汇总,并编制公司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名单》,于每年年初20日内提交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的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名单》由合规风险部通过办公平台向各业务部门通报。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开展房地产融资业务时,在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名单》中择优选取房地产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合规风控部负责名单补充及调出。
对尚未纳入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办理房地产融资业务的,由尽职调查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后,提交合规风控部及贷款决策委员会审核。
审核通过后,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其纳入名单。
各业务部门负责存续房地产业务合作企业的监测,发现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公司处理,房地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及时通知合规风控部将相应房地产企业调出名单:
(一) 存在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
(二) 挪用公司融资,且性质恶劣;
(三) 企业经营恶化,影响融资安全;
(四) 到期未偿还公司融资。
第十一条对调出名单的企业,不再受理新的融资申请。
两年之内经营状况无重大改善的,不得再次纳入名单。
已发放的融资,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压缩和回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保障房开发融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参照政府融资平台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投资运营部办理固有项下房地产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合规风控部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