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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薪酬管理体系研究

 

导游人员薪酬管理体系研究

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为主,首先对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与国内导游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对我国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再与相关理论相匹配,结合我国导游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建议。

本文结合理论与实际认为,想要保障导游人员全心全意进行服务,降低我国导游与旅客之间的矛盾,消除旅客对导游的误解就要确保制定出适用于导游、景区、旅游企业、游客都能够接受的导游薪酬。

因此一方面要按照旅游法有关规定坚决贯彻对导游合法合理的权益的保证,另一方面借鉴国外更为先进的导游薪酬管理体制。

多方面入手帮助我国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切实有效。

关键词:

导游人员;薪酬管理;体系研究;对策

ResearchontheSalaryManagementSystemofTourGuidesinChina

Abstract:

ThispapermainlystudiesthereformofthesalarymanagementsystemoftourguidesinChina.Firstly,itanalyzesthecurrentsituationoftourismdevelopmentinChinaandthesalarymanagementsystemoftourguidesinChina.Secondly,itanalyzesandstudiestheproblemsexistinginthesalarymanagementsystemoftourguidesinChina.Finally,itmatcheswithrelevanttheoriesandputsforwardconstructivesuggestionsbasedontheactualsituationofthereformofthesalarymanagementsystemoftourguidesinChina.Combiningtheorywithpractice,thispaperholdsthatinordertoensuretourguidestoservewholeheartedly,reducethecontradictionbetweentourguidesandtouristsinourcountry,andeliminatetourists'misunderstandingoftourguides,itisnecessarytomakesurethattourguides'salariescanbeacceptedbytourguides,scenicspots,tourismenterprisesandtourists.Therefore,ontheonehand,wemustresolutelyimplementtheguaranteeofthelegitimateandreasonablerightsandinterestsoftourguidesin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tourismlaw,andontheotherhand,wemustlearnfromthemoreadvancedforeigntourguidecompensationmanagementsystem.Tohelpthereformofthesalarymanagementsystemoftourguidesinourcountrybeeffectivefromvariousaspects.

Keywords:

Tourguide;Compensationmanagement.;Systemresearch;Countermeasur

引言

导游薪酬问题一直是我们研究导游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薪酬涉及到收入、旅游者和旅行社、法律规章等方面的内容,互相联系互有影响,目前我国对于导游薪金收入的讨论缺乏一个统一的源头,即没有从导游员的基本性质以及其与旅游业各方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想要对导游员的薪资管理制度进行分析,首先要做的便是认清导游的地位,理清导游与参与旅游活动各方的基本关系,只有对这一点有清楚定位的前提下,才能够正确处理目前导游收入所面临的困境。

加之前述的文献大部分是在旅游法出台之前完成的,对于《旅游法》修订后对于导游收入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的专著数量更为有限。

为了丰富该领域的研究,本文会依照《旅游法》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有法可依的分析,提出的解决问题之道,本文通过对我国导游薪酬管理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希望能够丰富我国该领域研究的理论成果的意义。

1导游薪酬收入概况

在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导游作为旅游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导游人员的数量激增。

至2019年我国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突破100万人,自1954年我国一线城市成立旅行社后,随着不断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促进下,1979年开始,我国导游人员的属性正式脱离“政治接待”的束缚,变成了更有发展潜力和自由度的“经济管理”。

收入的保障是所有行业提升其服务水平的先决条件,收入的不合理,整个薪酬体系的不完善势必会对该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存在负面影响,导游行业亦然,这也是我国旅游业希望得到进一步的飞跃时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旅行社的发展。

导游制度的不断变化,导游的薪酬收入也不断的发生变化,导游收入情况的全面分析,是全文导游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展开全面研究的基础。

1.1导游薪酬收入发展历史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旅游行业得到了广阔的市场空间进行发展,导游人员的薪酬收入也从改革开放后开始有了明显的变化。

最为明显的变化就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旅游市场出现了专门为导游补充收入的“分成”制度,也是通俗来讲的“回扣”。

这种制度成为了随后我国旅游行业多年来的“约定俗成”的制度。

我国有关部门也认识到了这种对旅游业发展有一定伤害的薪酬制度是需要改革的,但是由于“回扣”制度对各服务方的利益均衡和利益保障,在没有可行的替代“回扣”制度的新薪酬体系的情况下,“回扣”收入长时间大行其道,成为导游的重要收入来源。

2008年的《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9年《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都将旅客购物的回扣算入到导游薪酬中,提出了工资+服务+补贴的概念,而服务费中就包含了“回扣”。

也是山西和深圳两例鲜明的法规例子,引发了全国各界对导游“回扣”收入的重视。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本文着重希望解决导游人员的收入问题,以对其定义和特征的分析入手,通过研究导游人员与密切相关的两大主体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关系入手,找到其收入问题的根源,指出导游人员现行薪酬体系下存在的问题并试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同时,要改善导游人员的薪酬模式,就涉及到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的方面,因此本文也结合了相关的文献,通过其他国家或地区与我国导游行业发展的对比,试寻找更适合我国导游业发展的途径。

1.2导游薪酬收入现状

目前,基本工资、团费、回扣以及不等额的小费是我国导游人员薪酬制度的主要构成元素。

之所以说是主要构成元素的原因在于,我国部分旅行社并没有实行基本工资待遇,在该类旅行社中,导游的薪酬收入主要是回扣。

所谓回扣最常见便是旅客购物回扣,导游将旅客带进有合作的商户消费,商户再返给导游旅客消费总价的10到40个百分点,但是要强调的是,商户返给导游的回扣不是导游全部收入囊中,而是要分给司机和地导一部分,大概比例是总回扣的20%到40%。

在消费水平和物价不断提高的当代社会,200-800元不等的额定基本工资与每天30-80元的带团补助只能做到基本温饱。

截止到2019年,全国范围内导游人员基本工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大学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调查后发现,整个济南市给予导游基本工资的旅行社只有四家,并且额度在300-600之间。

并且通过对内蒙古、吉林、辽宁、广西、浙江、江苏等其他省份导游人员的访问得知,全国大部分省份导游人员基本工资现状与山东省相差不大。

如果旅客不购物,不能给导游回扣收入,也不给导游小费的情况同时出现,导游的薪酬是非常低的。

除此之外,我国的导游人员的福利待遇也较低,甚至大部分导游处于毫无福利待遇的工作状态中。

1.3旅游法对于导游薪酬收入的规范

在导游收入不规范、不合理、不具体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新《旅游法》进行改革,并且在新旅游法的第38条中,明确的规定了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务关系,并且对导游的报酬、社会保障、带团及其他服务费作出了明文规定,保障了导游的合法劳务利益。

很大程度上的规范了我国导游薪酬体系,从法律上避免导游人员没有工资、没有福利。

没有劳动报酬保障。

但是新旅游法也对进店购物进行了明确说明,明确的要求所有旅行社及导游禁止强制带旅客进店的行为,也要求导游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向旅客收取小费;诱导、强迫旅客游玩的自费项目同样明令禁止,这样一来,虽然在社会福利、劳动保障、基本工资上导游人员得到了保障,但是作为导游主要收入的“回扣”就不复存在了,从现实情况来讲,导致了导游的收入有所减少。

2目前我国导游薪酬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旅游法对导游的薪酬进行了很大程度的规范,但是在薪酬管理制度上还是存在问题的:

旅游淡旺季收入差距大、带队购物依然存在、基本工资设定不合理、难以对旅游法的落实有效监管、导游收入减少。

这些问题依然是亟待解决的。

2.1带队购物依然存在

虽然旅游法明确规定禁止带队购物的行为出现,但是由于部分旅行社、商家、导游三方为了不损失自己的利益,将旅游法置若罔闻,依旧在行程中安排带队购物。

大部分旅客不明新旅游法的规定,也依旧认为报团旅游的行程中有带队购物是非常正常的安排,也很少会提出异议。

并且中国老百姓普遍存在出门在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部分知道相关规定的旅客也不会据理力争,而是选择默许,在这种服务方和被服务方对新旅游法“置若罔闻”的背景下,带队购物依然存在。

相比带队购物,国内“自费”旅游项目在新旅游法颁布以后,明显减少,但也有部分旅行社和导游“我行我素”。

带队购物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新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薪酬管理,也让旅行社有理由拒绝给予导游人员相关福利和基础工资,非常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2.2基本工资福利设定不合理

与带队购物存在情况一样,很多旅行社虽然在新旅游法颁布以后按照相关要求为导游发放了基本工资,但是基本工资数额非常低,全国依然处在200-800之间,难以保障导游的基本收入,除了基本工资以外,目前给予导游人员社会保障、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其他福利的旅行社并不多。

据吉林省2019年旅游协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12月,吉林省千余家注册旅行社中为导游人员提供保险、社保的不足15%,在导游人员的合法劳务福利得不到保障、基本工资过低的情况下,导游只能采用“回扣”、“小费”的方式来保障收入。

2.3难以对旅游法的落实有效监管

旅游业与其他服务行业在监管上是不一样的,首先,旅游属于跨城市、跨省份、跨国性质的服务,本地的旅游监管部门难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一旦导游人员不申诉、旅客不举报,有关部门就很难落实新旅游法的种种规定。

我国在2013正式出台旅游法,在2016年进行了修订,最新修订后的旅游法较修订之前旅游法的改变非常大,(2016年修订版旅游法下文统称为新旅游法)。

打破了中国长时间以来的旅游市场规律,所以在商家心存侥幸、阳奉阴违的执行下;导游为了稳定收入的不申诉下、旅客不甚了解新旅游法、不愿意惹麻烦的情况下,我国就存在了难以对旅游法的落实有效监管,不能切实的按照新旅游法保障导游权益。

2.4相关法规导致部分收入锐减

在新旅游法出台之前,导游可以在带团的过程中加入进店购物项目,通常采用的手段便是将旅游日程集中、高密度的完成,而后留出充分的时间带旅客进店购物、诱导旅客自费购买新的游玩项目,导游便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薪酬。

新旅游法出台后,明确的禁止了导游服务过程中的以上情况,如此一来,一旦有旅客以法律法规要求导游,导游就会丧失这部分收入,在我国导游基础工资不高、福利待遇不好、“回扣”收入占据导游主要薪酬来源的情况下,导游的收入锐减,从而也会引发导游工作积极性不高、服务态度不佳、从业人员大量流失等情况。

3国外成熟导游薪酬管理制度分析

在已经了解了目前我国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现状后,根据目前客观存在的事实,总结出目前我国导游薪酬管理制度存在景区的问题。

3.1欧洲

以欧洲欧盟发达国家为例,包括西班牙、意大利、法国、丹麦、瑞典、瑞士、德国等国家的导游薪酬制度基本大同小异,首先便是欧盟国家的所有导游都必须与所属旅游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还需要有一份更具保障意义的集体合同,欧盟国家的劳务合同中明确的写入了薪酬发放方式、激励奖金、服务补贴、伤害赔偿、超过工作时间赔偿等细致的薪酬制度。

集体合同则是由工会代理导游人员与企业签订的保障合同,一旦发生劳务合同纠纷或者导游的合力权益遭受侵犯时,集体合同就可以用于工会申诉,申请政府和工会介入。

另外,欧盟对不同行业人群规定了不同的最低基本收入,所以旅游企业不管效益如何,都需要为导游人员提供在最低标准以上的基本工资,以西班牙为例,西班牙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个月950欧元,全年按照14个月工资标准发放,最低工资不得少于13300欧元。

制定该项基本工资也是有政府、工会、企业工会和合联签署,从最低的薪酬标准上保障了导游的收入。

欧盟对导游的从业要求也比较高,需要通过不同的考试阶段来获取不同的导游服务资质,对城市导游、国内跨国导游、国际导游的划分清晰,并且有严格的市场监管,一旦导游人员有违反本国旅游法规的行为出现时,惩罚力度是非常严格的,除了吊销导游执照和罚款以外,甚至会被刑事处罚。

3.2东南亚国家

相较于欧洲国家,东南亚国家的导游薪酬制度并没有那么完善,但是也对导游合法权益有一定的保障,对导游的基本工资给予保障,在东南亚热门旅游国家,通常分为职业导游与自由职业导游,职业导游的薪酬大部分是由:

基础供词+补贴+赔付+奖金+费率部分构成的,而且职业导游的薪酬中都包含强制医疗保险,大部分企业的职业导游也包含了养老保险。

自由职业的导游便没有这样系统的薪酬管理,自由职业的导游收入与本人的工作能力直接挂钩,一般来讲,分成了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按照服务旅客的时间或者旅客数量来制定工资,而且工资内不包含医疗、养老等保险福利。

值得注意的是,东南亚国家内自由职业的导游数量远比职业导游多得多,所以整体来看,东南亚国家的导游薪酬管理体系并不如欧洲健全。

另外,东南亚国家的“回扣”收入也是导游的收入之一,但是东南亚旅游国家的“回扣”收入一般是按人头进店计算,并不按照旅客消费比例拿回扣,总体来讲,东南亚大部分国家也同样需要对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4我国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策略

在已经了解了目前我国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后,针对目前现存的问题,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举措。

4.1合理化基本工资

2018年中国大陆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7%。

其中,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617元。

智能招聘2019年冬季在线数据显示,全国38个主要城市的平均招聘薪酬为8829元/月,本季度平均薪酬绝对值环比上升1.5%,同比涨幅为9.1%。

从城市看,北京11521元排名第一,上海10967元排名第二;从行业看,网络游戏行业以11979元的平均月薪再次位列第一。

从以上数据来看,目前大部分导游200-800元人民币的基本工资过低,每个城市应该按照人均收入水平,由当地劳动局制定导游最低工资,按照目前底线+奖金的模式,城市以3000元、城镇以2300元、农村以1500元最低薪酬为最低基础工资。

合理化基本工资是保障导游权益、我国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之一,是消除“回扣”、“小费”、“自费”等旅游灰色产业的直接途径。

参考欧盟国家的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我国在带有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中,必须要对不同级别的导游基本收入进行强制要求,避免旅游企业压榨导游人员劳动力,避免导游为了保障收入而违规违法带团,是彻底扭转我国“导游更像销售”的形象的必要手段。

4.2按照劳务发放合理带团补贴

中国导游人员薪酬体系中除了基本工资过低以外,最大的问题就是带团补贴没有严格要求,没有做到按劳动计费的模式,按照我国目前“钟点工”小时薪酬来算,至少都在10元人民币一小时,知识类、授课类、宣讲类的小时计费最高的可以达到最少150元一小时,导游人员每天工作负荷较大,并且长期离家带团,30-80的带团补贴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

我国有我国的国情,不能按照欧盟或东南亚国家的小时薪酬计算补贴,按照知识类、宣讲类最低小时计费150元为线,降低为100元每小时,但是初级、高级、特级导游的服务补贴要有明显的提档,以初级100元每小时为例的话,高级导游人员应150元每小时、特辑导游人员应200元每小时递增,让导游人员的劳动得到应有报酬,也能激励导游人员的积极性,也能大幅度提升我国导游人员不断深造,进阶导游等级的主动性。

这样除了能提升带团补贴,等带团补贴的数额按照工作时间制定以后,还能由旅行社进行游后电话不记名回访,对导游人员是否起到应有作用、是否礼貌带团、是否加入违规消费、是否尽职尽责、是否保障安全等等评价,按照评价情况,对评价不足90分的导游人员,以一定比例扣除带团补贴,以此来保障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

4.3强化旅游市场监管

在全球经济和互联网时代,对于服务和服务规范法律的有效监管是发展的重中之重,对于各地区的旅游行业发展也是如此。

各部门采取策略,加强对导游人员薪酬体系管理的监督、落实新旅游法的规章制度,是我国旅游业发展进程中不可忽略的重点。

很多旅客对新旅游法的规定并不熟知,对全面取消购物店行程、自费项目、消费的规定不甚了解,所以各企业应该在出团之前以书面形式对旅客普及新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旅客全程监督,并且开通各城市旅游局违规举报微信中的公众号平台,举报一家处理一家,保障旅客对旅游市场的监管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政府和各地旅游局也要加大市场监督力度,对本地区景区、旅行社进行不定时全面检查,对在本地区景区内旅游的旅客进行随机调查,实时把控本地旅游市场,杜绝乱收费、乱加项、导游人员“吃回扣”的现象出现。

4.4落实旅游法对导游权益的保护作用

各地区政府、劳动局、旅游局、工会也应该起到相应职能,旅游局对新旅游法的相关法规进行专项执法,对导游人员进行不记名抽查,详细了解导游人员是否得到了新旅游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工资和相关福利,敦促各企业尽快适应新旅游法的各项规定。

同时,劳动局应对旅游企业进行劳动合同检查,并且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提供上岗证,对没有劳动局提供上岗证的导游人员促使导游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进行敦促,并暂停其导游带团资格主动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使导游人员积极主动的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了能够保障业务的进行,也必须与导游人员签订合同。

这样一来,我国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就得到了充分保障。

政府与工会应该联合执法,要求企业为导游人员缴纳基础的社会保障金、医疗保险,对旅游企业所有在册导游帮扶注册社保与医保。

对旅游企业提供一定帮扶政策,减免一定税负用来保障企业能够对导游人员的基本社会福利负责。

在这种全面保障导游人员基本工资、社会福利的情况下,又全面禁止了强制购物、自费项目等灰色收入,对旅游企业来说经济收益受到了大幅压缩,很多以购物为主的“廉价”旅游团意味着亏损。

在我国国民经济消费水平不断增长的当今中国,廉价并不是旅客的首选,实惠、快乐才是最大的追求。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企业要优化旅游产品,并且适当的调高团费,来保障企业的经济收益。

导游人员薪酬体系的改革可能会导致我国旅游企业的“阵痛”,但是要看到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带来的广阔发展前景,导游人员薪酬制度不改革,是掣肘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各企业将眼光放长远,致力于通过更高的服务质量、合法合规的经营、更优质的旅游产品来获得更加健康的发展。

结论

旅游行业作为我国朝阳产业之一,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我国超过一百万的导游人员,更是支持旅游行业发展的基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现状,结合新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欧盟国家与东南国家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经验,提出了对我国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起到加速我国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的作用,更希望能够通过导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改革让强制购物、自费项目、莫名小费等旅游行业的灰色地带逐渐消失。

受限于本人的学识,本文可能在部分内容上存在不全面的问题,本人也会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继续努力,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与所有旅游行业同仁一道见证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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