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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目标考核办法

某某学校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导向力与执行力,切实

履行岗位职责,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保障学校发展战略及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实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工作目标遵循以党政分管领导和部门为

主体、目标层层分解、责任有效传递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实绩、重效能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的原则;激励与约束并举,以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目标责任考核的对象为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系

部、党政班子成员、部门正副职、职员、专兼职教师、班主任、招生教师、工勤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

参加的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目标考核组织领导及工作统筹。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

办)。

挂靠在政工人事部,由政工人事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系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考核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

《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和《部门二级指标分布表》,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部门考核

第六条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领

导小组考核三个部分。

其中日常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50%,

领导小组考核占20%,详见附件2

第七条日常考核主要包括党建和行政工作,其中行政工

作包括值周督导、教学督导、班主任督导、行政督导(含会议

和请销假纪律)、招生和学期检查六个方面内容。

根据部门工

第八条年终考核主要包括党建工作、行政目标、其他工

作考核,对党政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分别进行考核,详见附件3—4。

第九条领导小组考核实行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考核形

式,在听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后,结合对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掌握情况,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加分项目

一)受到区级部门;区政府、市级部门;市政府、国家

部委及以上表彰,每次表彰分别加、、1分,其中:

受同级政府2部门及以上联合表彰的综合类奖项视同受该级政府表彰,含部门个人表彰奖励和年度部门先进集体奖,学校内本年度表彰不计入。

二)年度考核统计的表彰奖项以行政综合奖励为主。

学科研类成果,教学类的表彰,比赛获奖等均同等计入年度行政考核。

三)行政业务单项活动、比赛奖项均按分计,行政业务

之外的活动、比赛所获奖励同等计入考核。

四)部门、个人奖项均按等级最高奖计算1项,表彰奖

励以文件或证书为准,只有推荐无批复的不计;授奖的单位指政府及部门、各种团体及学会等。

条减分项目

一)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社会影

响、损失情况、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在部门年度考核总分中分别扣减4分、6分、8分,分管领导按50%计入扣除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分值。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纪委其他有关规定的,一次减

5-10分,分管领导按50%计入扣除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分值。

(三)工作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被发送督办单或通过

办公系统催办的,每次扣该部门分;同一项工作被催办两次以上的,每次扣上次的两倍考核分。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考核得分之和

减去“扣分”分值,即为部门目标考核成绩和行政分管领导个人考核成绩。

第四章个人考核第十三条个人考核涉及行政校领导、职员、专职教师、

工勤人员。

行政校领导考核:

分管部门年终考核得分加权平均分值按70%计入个人得分,年度职工测评计20%,招生、教学、

督查计10%;部门正职:

部门年终考核分50%计入个人得分,

教学、招生计20%,督查计10%,年终述职测评20%;部门副

职、职员:

部门年终考核分30%计入个人得分,班主任考核计30%,教学、督查计20%,年终考核计20%。

目标责任考核包

括履职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考核三个部分。

其中履职考核占70%,日常考核占10%,年终考核占10%,领导小组考核

占10%。

政工人事部负责职员以上干部的考核工作,学生及保

卫部负责班主任考核工作、教务部负责教师考核工作,招生就业部负责招生考核工作,各系部负责制定本部门工勤人员、聘用人员的考核办法并落实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个人工作要求

一)副科级以上干部。

行政班子成员以分管部门工作年

度考核分值加权平均后即为分管考核分值,正、副科级人员主要依据部门工作业绩、个人履职工作表现及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详见附件5

三)职员和工人。

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

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注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爱岗敬业、工作实绩、招生就业、创新贡献等方面的考核,详见附件

5.

四)专兼职教师。

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

注重从课时的数量和质量、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科研课题

 

专业带头人的作用、对社会、行业的服务情况以及传帮带作用

 

的发挥、招生等方面进行学期考核,二个学期加权平均后即为教师个人年度考核分值,详见附件6.

五)班主任。

以班主任的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注重职

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质量、工作实绩、班级团队、学生素质等方面的考核,对责任事故按学校有关认定办法执行,详见附件7。

六)招生老师。

以年度招生任务完成为主要依据,注重

 

第五章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日常考核细则,见附件1

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结构体系,见附件2

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

教学系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职员以上干部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6

专任教师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7

招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8

第十七条部门年度考核部门按照《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结合部门岗位职

责,填写部门年度工作评价表,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年度工作,

全体教职工和考核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八条个人年度考核个人结合岗位职责和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写出年度工

作总结,并进行自我评价,各部门按学校和本部门制定的指标体系进行对应考核(含聘用人员)。

第十九条考核的步骤

一)每年的12月底,由考核办下发通知,各部门据实

填写《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部门年度工作自评表》,与佐证材料一起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报考核办。

二)相关牵头职能部门根据《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览表》统计核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填写《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表》;考核办汇总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数据,得出年终部门目标考核结果。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系部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办

负责对各部门日常工作考核和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考核统计汇总。

四)满意度评价。

行办负责对部门的满意度测评;政工

人事部负责对职员以上干部的满意度测评和党建工作考核;教务部负责对教师的教学效果满意度测评,学生工作保卫部负责对班主任满意度测评。

五)考核办审核、汇总、计算各部门综合成绩,报考核

领导小组审议。

六)在确定出部门考核成绩的基础上,政工部负责汇总

个人考核成绩。

七)党政联席会审核并确认各部门和各层次人员的考核

结果。

八)党委会研究审批各部门和各层次人员的考核结果。

九)公示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在办公系统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核标准

条部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

次。

一)优秀:

按照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对教学系部、各职能

部门进行排名,原则上部门目标考核得分在同类单位前30%的

为优秀。

二)合格:

除优秀和不合格考核等次以外的部门确定为

合格。

三)不合格:

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达不到60分或出现“

票否决”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

分兼职老师、职员、班主任、工人四个类别,

原则上个人考核得分在同类人员前15%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

同类人员前16%—30%的为先进。

副科级以上干部按照部门正

职、副职分别进行排名。

二)不合格:

个人考核得分达不到60分的,或出现“

票否决”情况的,或具有市人社局规定的不合格等次五种情形之一的,定为不合格。

三)基本合格:

个人考核得分连续两年在同类人员后10%

的或具有市人社局规定的基本合格等次五种情形之一的,定为基本合格。

四)合格:

除以上等次以外的人员,确定为合格等次。

条凡在考核年度内,被考核部门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部门负责人(含部门副职)不能确定为优秀、先进等次:

一)根据《重庆市农业学校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和《重庆市农业学校关于各种责任事故处理及领导问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有关规定,部门人员有受到降

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三)部门发生其他问题经领导小组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凡在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分的;二)发生重大工作(含教学、学生)事故或重大安全事

故的;

(三)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或其他有关规定,受到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五)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目标责任考核的;

(七)发生其他问题经领导小组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条当年没有完成招生任务或年内发生较大事故

的部门及个人不能确定为优秀、先进等次。

第七章考核奖惩

五条部门(或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确

定为年度先进单位(或优秀、先进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发放超额绩效,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个人,在择优作用干部时作为优先条件。

第二十六条部门(或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处罚。

第八章教学、科研工作突出单项奖

第二十七条为进一步调动各教学系部教学工作积极性,

鼓励各系部攻坚克难,学校设立年度教学、科研工作突出单项奖。

第二十八条根据年度各系部教学、科研工作考核成绩,

确定出“年度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年度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第九章附则

九条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

进行,纪委(监察)负责对全程进行检查监督。

如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5个

第三十条被考核部门、个人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

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考核办提出书面申诉。

考核办应在

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一)当年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参加目标责任考核,

不确定等次。

二)当年调入人员在本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不参加目

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学校派出学习累

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目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四)外出挂职锻炼、进修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时间超

过一个学期的,一般定为合格等次,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休产假、因公负伤休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可确

定为合格等次。

六)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目

标责任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先进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目标责任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目标责任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目标责任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七)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目标责

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结案后给予处分的,按受处分等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处分按《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条例》相应的处分种类对待(党纪处分中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分别对应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第三

条本《办法》从2018年度起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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