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目标考核办法.docx
《学校目标考核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目标考核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学校目标考核办法
某某学校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导向力与执行力,切实
履行岗位职责,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保障学校发展战略及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实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工作目标遵循以党政分管领导和部门为
主体、目标层层分解、责任有效传递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实绩、重效能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的原则;激励与约束并举,以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目标责任考核的对象为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系
部、党政班子成员、部门正副职、职员、专兼职教师、班主任、招生教师、工勤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
参加的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目标考核组织领导及工作统筹。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
办)。
挂靠在政工人事部,由政工人事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系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考核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
《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和《部门二级指标分布表》,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部门考核
第六条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领
导小组考核三个部分。
其中日常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50%,
领导小组考核占20%,详见附件2
第七条日常考核主要包括党建和行政工作,其中行政工
作包括值周督导、教学督导、班主任督导、行政督导(含会议
和请销假纪律)、招生和学期检查六个方面内容。
根据部门工
第八条年终考核主要包括党建工作、行政目标、其他工
作考核,对党政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分别进行考核,详见附件3—4。
第九条领导小组考核实行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考核形
式,在听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后,结合对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掌握情况,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加分项目
一)受到区级部门;区政府、市级部门;市政府、国家
部委及以上表彰,每次表彰分别加、、1分,其中:
受同级政府2部门及以上联合表彰的综合类奖项视同受该级政府表彰,含部门个人表彰奖励和年度部门先进集体奖,学校内本年度表彰不计入。
二)年度考核统计的表彰奖项以行政综合奖励为主。
教
学科研类成果,教学类的表彰,比赛获奖等均同等计入年度行政考核。
三)行政业务单项活动、比赛奖项均按分计,行政业务
之外的活动、比赛所获奖励同等计入考核。
四)部门、个人奖项均按等级最高奖计算1项,表彰奖
励以文件或证书为准,只有推荐无批复的不计;授奖的单位指政府及部门、各种团体及学会等。
条减分项目
一)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社会影
响、损失情况、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在部门年度考核总分中分别扣减4分、6分、8分,分管领导按50%计入扣除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分值。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纪委其他有关规定的,一次减
5-10分,分管领导按50%计入扣除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分值。
(三)工作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被发送督办单或通过
办公系统催办的,每次扣该部门分;同一项工作被催办两次以上的,每次扣上次的两倍考核分。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考核得分之和
减去“扣分”分值,即为部门目标考核成绩和行政分管领导个人考核成绩。
第四章个人考核第十三条个人考核涉及行政校领导、职员、专职教师、
工勤人员。
行政校领导考核:
分管部门年终考核得分加权平均分值按70%计入个人得分,年度职工测评计20%,招生、教学、
督查计10%;部门正职:
部门年终考核分50%计入个人得分,
教学、招生计20%,督查计10%,年终述职测评20%;部门副
职、职员:
部门年终考核分30%计入个人得分,班主任考核计30%,教学、督查计20%,年终考核计20%。
目标责任考核包
括履职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考核三个部分。
其中履职考核占70%,日常考核占10%,年终考核占10%,领导小组考核
占10%。
政工人事部负责职员以上干部的考核工作,学生及保
卫部负责班主任考核工作、教务部负责教师考核工作,招生就业部负责招生考核工作,各系部负责制定本部门工勤人员、聘用人员的考核办法并落实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个人工作要求
一)副科级以上干部。
行政班子成员以分管部门工作年
度考核分值加权平均后即为分管考核分值,正、副科级人员主要依据部门工作业绩、个人履职工作表现及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详见附件5
三)职员和工人。
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
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注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爱岗敬业、工作实绩、招生就业、创新贡献等方面的考核,详见附件
5.
四)专兼职教师。
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
注重从课时的数量和质量、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科研课题
专业带头人的作用、对社会、行业的服务情况以及传帮带作用
的发挥、招生等方面进行学期考核,二个学期加权平均后即为教师个人年度考核分值,详见附件6.
五)班主任。
以班主任的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注重职
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质量、工作实绩、班级团队、学生素质等方面的考核,对责任事故按学校有关认定办法执行,详见附件7。
六)招生老师。
以年度招生任务完成为主要依据,注重
第五章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日常考核细则,见附件1
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结构体系,见附件2
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
教学系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职员以上干部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6
专任教师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7
招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8
第十七条部门年度考核部门按照《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结合部门岗位职
责,填写部门年度工作评价表,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年度工作,
全体教职工和考核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八条个人年度考核个人结合岗位职责和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写出年度工
作总结,并进行自我评价,各部门按学校和本部门制定的指标体系进行对应考核(含聘用人员)。
第十九条考核的步骤
一)每年的12月底,由考核办下发通知,各部门据实
填写《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部门年度工作自评表》,与佐证材料一起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报考核办。
二)相关牵头职能部门根据《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览表》统计核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填写《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表》;考核办汇总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数据,得出年终部门目标考核结果。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系部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办
负责对各部门日常工作考核和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考核统计汇总。
四)满意度评价。
行办负责对部门的满意度测评;政工
人事部负责对职员以上干部的满意度测评和党建工作考核;教务部负责对教师的教学效果满意度测评,学生工作保卫部负责对班主任满意度测评。
五)考核办审核、汇总、计算各部门综合成绩,报考核
领导小组审议。
六)在确定出部门考核成绩的基础上,政工部负责汇总
个人考核成绩。
七)党政联席会审核并确认各部门和各层次人员的考核
结果。
八)党委会研究审批各部门和各层次人员的考核结果。
九)公示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在办公系统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核标准
条部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
次。
一)优秀:
按照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对教学系部、各职能
部门进行排名,原则上部门目标考核得分在同类单位前30%的
为优秀。
二)合格:
除优秀和不合格考核等次以外的部门确定为
合格。
三)不合格:
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达不到60分或出现“
票否决”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
分兼职老师、职员、班主任、工人四个类别,
原则上个人考核得分在同类人员前15%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
同类人员前16%—30%的为先进。
副科级以上干部按照部门正
职、副职分别进行排名。
二)不合格:
个人考核得分达不到60分的,或出现“
票否决”情况的,或具有市人社局规定的不合格等次五种情形之一的,定为不合格。
三)基本合格:
个人考核得分连续两年在同类人员后10%
的或具有市人社局规定的基本合格等次五种情形之一的,定为基本合格。
四)合格:
除以上等次以外的人员,确定为合格等次。
条凡在考核年度内,被考核部门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部门负责人(含部门副职)不能确定为优秀、先进等次:
一)根据《重庆市农业学校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和《重庆市农业学校关于各种责任事故处理及领导问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有关规定,部门人员有受到降
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三)部门发生其他问题经领导小组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凡在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分的;二)发生重大工作(含教学、学生)事故或重大安全事
故的;
(三)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或其他有关规定,受到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五)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目标责任考核的;
(七)发生其他问题经领导小组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条当年没有完成招生任务或年内发生较大事故
的部门及个人不能确定为优秀、先进等次。
第七章考核奖惩
五条部门(或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确
定为年度先进单位(或优秀、先进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发放超额绩效,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个人,在择优作用干部时作为优先条件。
第二十六条部门(或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处罚。
第八章教学、科研工作突出单项奖
第二十七条为进一步调动各教学系部教学工作积极性,
鼓励各系部攻坚克难,学校设立年度教学、科研工作突出单项奖。
第二十八条根据年度各系部教学、科研工作考核成绩,
确定出“年度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年度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第九章附则
九条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
进行,纪委(监察)负责对全程进行检查监督。
如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5个
第三十条被考核部门、个人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
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考核办提出书面申诉。
考核办应在
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一)当年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参加目标责任考核,
不确定等次。
二)当年调入人员在本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不参加目
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学校派出学习累
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目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四)外出挂职锻炼、进修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时间超
过一个学期的,一般定为合格等次,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休产假、因公负伤休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可确
定为合格等次。
六)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目
标责任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先进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目标责任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目标责任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目标责任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七)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目标责
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结案后给予处分的,按受处分等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处分按《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条例》相应的处分种类对待(党纪处分中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分别对应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第三
条本《办法》从2018年度起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考核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