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工作报告广州中级人民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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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工作报告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前言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少年强,则中国强。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是人民法院组织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重要一环。

关爱少年,关注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1987年荔湾区人民法院成立我市第一个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1992年广州中院成立少年刑事合议庭并开展“羊城金不换工程”,1995年广州中院成立独立建制少年刑事合议庭到2002年机构改革恢复为少年刑事合议庭,广州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七个年头。

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和我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一代又一代少年司法人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两级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如潮汐起落般经历了从萌芽到壮大、从局部到全面、从低潮到高潮的回旋起伏发展阶段,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006年12月,我院恢复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

八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始终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少年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切入点和落脚点,延伸审判工作职能,大胆创新,逐步形成了专门化、制度化和个性化的少年审判工作新机制,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如涉少刑事案件中的圆桌审判、四分开、心理干预、判前考察、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羊城少年法庭之友、司法社工、判后矫正建议、跟踪帮教、前科封存,涉少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社会观护、法庭导引、未成年当事人亲自出庭等,以创新工作机制、司法实践推动了少年司法立法工作。

广州少年综合审判工作在全国法院系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业已成为广州市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品牌工作之一。

第一部分:

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及案件分类情况

一、设立专门机构,强化队伍建设,着力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审判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少年综合审判试点工作,我院被确定为首批十七家试点中院之一,成为华南地区唯一一家试点中院。

接受试点任务后,广东高院和我院党组均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关心,我院为此专门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两级法院成立少年法庭的调研和筹备工作。

2006年12月19日,我院少年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实行涉少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综合审判,标志着广州市少年审判工作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目前,全市各基层法院全部设有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编制,其中有条件的均成立独立的少年综合审判庭,12个基层法院中已有11个实现了少年综合审判庭机构单列,有1个成立了综合合议庭,基本实现了少年综合审判组织机构的专业化设置,成为展示未成年人司法文明的重要窗口。

二、立足审判职能,创新司法理念,试行少年审判综合考核机制

少年审判庭除了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以外,还承担着大量的延伸性工作和社会事务性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这是少年审判庭成立的主要目的与中心。

我院自设立少年审判庭以来,立足审判,开展了多项旨在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和全面保护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延伸性工作,创设了多个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项目和制度。

这要投入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占用大量的工作时间,单纯以结案数量考评不能体现。

因此,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势在必行,且少年庭的架构和人员配置也不能仅取决于办案数量,而应“以工作量配人”。

为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和能力,2013年,我院少年庭制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综合考核量化管理办法(试行)》,将帮教督导、法制教育、信息报送、机制创新、司法建议、案例编报、特色调研等少年审判特色工作分解到人到岗,并按不同比例折合成减刑假释案件数,计入年终结案总数。

以2013年为例,我院少年庭干警共完成信息36条,《人民法院报》采纳2条,市委《每天快报》、市府《穗府信息》、《强音》、《广州信息》等采纳7条,上报10条,我院采纳9条;共完成论文14篇,《广东少年审判》刊登1篇、《法庭》刊登2篇、《广州审判》刊登4篇、其他刊物刊登3篇,其中两篇国家级重点调研课题顺利完成验收,另有2篇论文获得广东省法学会“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研讨会一等奖、二等奖,一篇论文获得“2013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优秀论文奖;完成案例12篇;完成司法建议6篇等。

少年庭根据上述成果对2013年收到的1590件减刑案件进行分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综合考核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效果良好。

三、案件分类总体情况

八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从事少年综合审判工作的法官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地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减刑假释案件。

2007年至2014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各类涉少案件36324件,其中刑事案件6534件、占17.99%,民事案件14972件、占41.22%,行政案件2203、占6.06%,减刑、假释案件12615件、占34.73%。

其中,我院少年庭受理各类涉少案件16575件,刑事案件1182件、占7.13%,民事案件2110件、占12.73%,行政案件668件、占4.03%,减刑、假释案件12615件、占76.11%。

我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审理各类涉少案件的收案范围固定。

主要审理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被害人未成年人的二审刑事案件;审理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我院少年庭还审理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第二部分: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一、案件总体态势

2007年至2014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计判处未成年被告人9801人,案件数量自2007年开始呈螺旋式下降状态,其中,2007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为历年来最高(1615人)。

2008年、2009年缓慢下落后(分别判处1167人、1083人),又于2010年至2013年缓慢上升(分别判处1164人、1196人、1302人、1365人)。

2014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大幅下降(909人),为历年来最低。

其中,判处轻刑(指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共计9318人(八年来分别为1539人、1109人、1021人、1116人、1158人、1248人、1272人、855人),轻刑比例为95.07%。

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数在2009至2013年间基本呈逐年上升态势(120人、287人、550人、522人、544人),2014年有所回落(324人),总体非监禁刑适用率为27.35%。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比例高企。

据统计,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长期占到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的70%以上(广州市2007-2014年的未成年被告人中,非本地户籍被告人所占比例分别为74.63%、68.71%、78.97%、73.79%、72.86%、78.02%、78.59%、75.14%),业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

而且这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多来自农村,大多未接受完义务教育就辍学打工(其中,学历为文盲的占0.76%,学历为小学的占22.21%,学历为初中的占68.86%)。

文化程度低下导致其对社会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受到相当大限制,对法律知识更是所知甚少,法律意识淡漠。

(二)案件类型以侵犯财产、人身犯罪为主。

位居判处罪名前列的分别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2007至2014年间,广州市法院判处的9801名未成年被告人中,罪名为抢劫罪的为3666人,占37.40%;罪名为盗窃的为2026人,占20.67%;罪名为故意伤害的为1054人,占10.75%。

由于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是在打工或在社会流浪,其犯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不特定的陌生人,社会危害性较大。

尤其是部分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没有社会关系的羁绊和情感上的牵连,在作案时会更加肆无忌惮,加之受到网络游戏的影响,所采用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有所增加。

(三)团伙倾向日益明显。

未成年人团伙抢劫现象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未成年被告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为抵御社会歧视或达到壮胆的目的,有结伙的基础。

而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通常孤身一人在广州,没有家人的陪伴,或即使有家人在身边也疏于沟通,往往以同乡、工友等关系为纽带结合成较为固定的群体,而且这种结伙作案的方式还有不断向低龄化、暴力化发展的趋势。

其中,作案时年龄为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数共计1156人,呈上升趋势(2007年至2014年分别为161人、111人、110人、137人、164人、178人、191人、104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比例也呈逐步提高趋势(2007年至2014年分别为9.96%、9.51%、10.16%、6.33%、13.72%、13.68%、13.99%、12.5%)。

而使用暴力方式犯罪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式(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等)。

(四)犯罪方式由依附型向独立型发展。

以往未成年人往往与成年人合伙作案,起帮助或辅助作用,但现在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因为过早流入社会,已经能够在犯罪中独当一面,不但提议犯罪、物色目标,甚至直接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发挥重要甚至主要作用。

甚至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结伙形成有严密组织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凭借人多势众,以江湖义气和不劳而获引诱、蒙骗更多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他们除了在社会上抢劫群众外,还到校园附近拦截同学进行抢劫,甚至把自己的同学提供给同伙作为作案对象,把同学骗来让同伙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机制创新情况

刑事法律作为法律制度中最严厉、最根本的底线式保护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安宁秩序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必须努力构建最有利于平等保护的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配套工作机制。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中,我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解放观念,积极探索,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从庭前、庭中和庭后三个方面入手,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避免司法失衡和司法不公。

(一)庭前阶段

1.圆桌审判的庭审方式。

少年法庭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多数未成年被告人对开庭审理心存疑惧,情绪紧张。

特别是对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可能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到庭,在独自面对庄严的法庭时往往加重这种紧张和焦虑。

为此,我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采取圆桌审判的审判方式,以椭圆形的审判桌代替传统法庭设置模式,让全部诉讼参与人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围坐在一起,共处于同一平台参加诉讼。

圆桌审判不仅可以拉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软化庭审中形式上的对抗性,而且可以营造出促膝谈心般平和的“家庭式”法庭氛围,从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和防备感,促使其敞开心扉,顺利参与庭审。

我市两级法院目前大部分均已建立了独立的圆桌审判法庭,专门用于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的审理。

2.庭前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市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实践中长期使用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实施给广州市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士提供了一个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平台和切入点。

其具体做法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调查员在开庭之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由社会调查员在庭审中宣读,从而为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实施帮教等提供参考。

经过严格筛选,我院已经向后两次面向社会招聘了352名“羊城少年法庭之友”,并按照居住区域分配到全市两级法院使用,其工作对象是所有户籍在本地的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在广州居住满一年的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从而实现了在涉少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调查员的主要工作是积极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完成社会调查报告。

在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生活背景、成长经历、受教育的程度,以及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等方面展开调查,并向法庭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对判决前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对其在取保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帮教,并定期向少年法庭汇报未成年被告人的表现,为少年法庭对该未成年被告人的最终判决提供酌情处理的依据。

2007年至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已在2309件未成年刑事案件中进行社会调查,该工作已经成为两级法院的常态化工作之一。

另外,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同时将社会调查的进行适当前移,更加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3.心理咨询与测评制度。

我市法院在2008年2月开始在首例少年刑事案件中引入了心理咨询和测评机制,通过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合作,由心理测评专家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个性化的心理疏导和测评。

这一制度对于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别的意义,对于因户籍限制无法纳入社会调查的这部分被告人而言,心理咨询与测评为其提供了进行人格调查的机会。

审判实践中,心理干预的启动有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主动启动两种方式。

对于符合启动条件的案件,法院向心理咨询机构发出委托函,由心理咨询机构指派心理专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和干预。

在庭审前,心理专家了解案情后,通过心理访谈、心理测验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心理评估报告,采取心理干预措施,纠正其不合理的认知,解决其心理问题。

在庭审中,心理专家向法庭宣读心理评估报告,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接受法庭提问。

在庭审后,心理专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压力的疏导,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长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家长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2009年2月,我院少年心理咨询与测评室正式启动,并专门划拨了3个独立房间分别用于心理咨询、心理测评和情绪疏导放松;房间布置主要采用暖色基调,洋溢着轻松温馨的居家气息;室内还配备先进的心理测评电脑软件和情绪疏导放松的设备,建立起包括儿童青少年心理测验系统、成人心理测验综合系统、人格障碍筛查及辅助诊疗系统、反馈型放松训练系统四个部分在内的心理测评软件系统,形成全方位的心理测评网络。

在完成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聘请了20名具备丰富的心理学知识和心理咨询实践经验的心理专家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心理评估和干预工作。

这标志着我院首创的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在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后正式走向正轨,我院也成为全国法院系统首个建立专业未成年人心理测评机构的法院。

2012年1月1日,《广州市法院少年审判应用心理评估和干预机制工作办法(试行)》在全市两级法院正式生效,规范心理干预的启动条件、程序和工作内容,使该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同时,我院也已建立了心理评估档案室,将心理测试量表、心理测评报告等材料装订成为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规定未经委托法院批准,不得查阅、摘录、公开和传播,做好心理评估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截至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已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406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心理咨询与测评试验,法院在量刑时对心理测评报告的参考率达到87%,其中以测评报告为依据对未成年人酌定从轻处罚的占22%、酌定从轻并适用缓刑的占22%,以测评报告作为其他量刑参考的占43%。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心理干预对未成年被告人有教育感化作用的达70%。

接受心理干预的未成年犯认罪改造效果明显,至今未有重新犯罪现象发生,运行效果良好,并推动立法及司法解释。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这表明从心理层面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也明确规定:

“对未成年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这一规定也体现出心理干预机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已得到司法解释的认可。

4.“四分开”制度。

“四分开”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分开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别矫正,其中,分别羁押是指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羁押看管。

分案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分别以两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分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分案后的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予以分别审理。

分别矫正是指社区矫正部门在公安机关配合和支持下,对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教育、矫治。

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特殊和优先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体现。

2007年11月,我院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正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并逐渐在全市法院推广,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在专门的场所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减少进入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良影响,以降低其再次犯罪的比例。

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吸纳了这一规定,广东省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在全省实行上述“四分开”制度的省份。

目前,该项制度已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得到全面普及。

5.在押人员表现评定制度。

除对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之外,为客观、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我市法院通过与羁押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在押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考察和教育,把未成年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

具体做法是:

由羁押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考察,并出具《未成年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定表》,法院根据羁押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表现评定,依法对被告人酌定量刑。

据统计,2007年至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对2717名在押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表现评定。

该项制度的实行,不仅促进了未成年在押人员管教秩序的明显好转,而且为对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提供了客观的参考依据。

(二)庭中阶段

1.法庭教育制度。

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部分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次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上述两法和少年审判实践,在第3条规定: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9条规定: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该规定确立了少年刑事审判寓教于审的原则,为贯彻这一原则,该《规定》规定了专门的法庭教育程序,即对判决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利用审判法庭这一特殊场合,在庭审程序这一特殊的时间段内,法院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类型及其动因等,组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教育单位等各种教育主体,集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教育,庭后将教育话语以寄语形式写入判决书,力争达到触及其心灵,促进其悔悟的效果。

法庭教育制度是广州市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项制度,其适用对象包括全部被确定有罪的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罪犯。

据统计,2007年至2014年,全市法院共计对8793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这也成为未成年人庭审程序区别于普通刑事庭审程序的一个显著特征。

2.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

判前司法联席会议是我市法院在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领域的又一项创新举措。

该制度的具体做法是,对于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法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邀请公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心理专家等召开联席会议。

会议上,司法行政机关宣读根据法院的委托,就未成年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所形成的评估意见,并就未成年被告人如适用非监禁刑应当如何进行社区矫正发表意见。

检察机关则就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具有再犯危险性是否符合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发表意见。

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心理专家也就其了解到的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过程、性格特征、监管条件以及心理状况等发表意见。

通过会议,法院可以充分听取各与会单位和代表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宜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作为量刑参考。

该制度系由法院启动,具有形式灵活的特点,既可以作为庭前会议在庭审前举行,也可以根据庭审中了解到的被告人的情况决定在判决前进行。

同时,法院通过委托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就被告人的表现和对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可以使得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异地矫正与审判得到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地保证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能够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为其适用非监禁刑扫清现实障碍。

3.判前考察制度。

该项制度是对我市法院在2004年试行的暂缓判决制度的更新和发展,目前主要在全市各基层法院试行。

其具体做法是法院对经审理,虽然确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庭审调查和庭前社会调查,对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感到犹豫不决的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后给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委派考察帮教基地对其进行为期三到六个月的考察,并制定个性化的考察程序。

考察期满,由考察机构根据被告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作出书面报告,由法官分析其悔改程度和今后的发展走向,再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该制度的特点是将定罪和量刑暂时分离,通过赋予法官一个充裕的考察期,便于其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悔改决心。

同时由于悔罪表现与裁判结果具有较强关联性,客观上可以起到促使被告人增强悔改意识,强化其悔罪表现的效果。

另外,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样的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因判前羁押时间过长导致的不得不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更多地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情况,有利于其继续就学和就业,回归社会。

据统计,2007年至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计对435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判前考察,其中绝大多数均在之后的判决中适用了非监禁刑,充分保障了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

4.合适成年人制度。

我院自2007年起就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构建合适成年人制度,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制定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相关规范,为合适成年人介入涉少刑事审判提供制度依据。

其中,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开庭审理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通知羊城少年法庭之友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二,针对非本地户籍未成年犯罪人数居多的实际情况,扩大合适成年人的范围。

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近亲属之外,未成年被告人在广州或附近地区生活、工作的亲友亦可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对于在本市打工的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其所在的经济组织中的有关人员也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羊城少年法庭之友、未成年人父母、近亲属外的其他亲友、未成年人所工作的经济组织等能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来,打破了过去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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