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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驻市央企、区直企业、已改制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表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

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坚持先移交后维修改造。

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北海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三)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

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

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移交基准日及接收单位。

以移交时上一年的12月31日或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日期为移交基准日进行分离移交。

在本方案出台前,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并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或框架协议)的,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

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分别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

分离移交前形成的所有债务和或有债务,由移交企业承担,移交时的在建工程按现状移交,已购置未到货的专用设备一并移交。

(二)供水、供电、供气维修改造

1、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分离移交,原则上实施先移交后维修改造。

移交后实行“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改造,改造费用由移交企业及其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按企业管理关系同级财政三方共同承担。

2、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维修改造由接收单位和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制定改造方案,维修改造标准执行北海市出台的相关政策。

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维修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三)明确移交费用。

北海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市政府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和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制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

各县、区相关补助标准由本级政府另行制定。

(四)人员的接收与安置。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商谈具体接收方案,接收单位不能接收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接收单位和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五)探索物业移交途径。

国有企业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属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

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四、移交程序

(一)做好基础工作,移交过程中应当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等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移交范围、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

(二)规范审批程序。

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接收单位为各级国有企业的,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按照管理关系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接收的资产作为增加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注册资本的,需按现行管理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批准。

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也可以将接收的资产注入子公司。

(三)签订移交协议。

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移交事项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的有效衔接。

(四)做好财务处理。

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定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增减国有权益。

多元股东的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五、工作分工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市本级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县、区制定本级财政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本级供水、供电、物业管理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及费用测算指导意见,协调做好相关物业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物业管理收费等价格监督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党组织关系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分离移交涉及的不动产(土地、房屋)处置等工作。

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与之相关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与改造工作。

供电、供水单位与移交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落实具体措施,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海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动全市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改革资金需求,指导、督促、协调“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落实企业责任。

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

央企、区企驻市企业的母公司(一级企业)要积极与属地政府沟通衔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及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报送。

附件:

1.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

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供水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征求意见稿)

3.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供电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征求意见稿)

4.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24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主要包括北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市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业。

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

北海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从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分配、预拨和清算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督促监管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审核所监管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和清算材料;汇总监管企业、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申请及清算材料,提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直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审核所属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和清算材料。

各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下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助范围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市直国有企业。

第七条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第八条市财政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资金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

企业可根据分项改造的实际需要,统筹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

(一)“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为:

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气0.11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二)市直已停产国有企业补助比例为100%;对其他市直国有企业补助比例为5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九条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承担主要成本。

企业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编制分离移交费用预算,及时筹措落实企业应承担资金。

  

第十条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及时间要求申报预拨补助资金:

(一)市直企业(含已关闭破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分别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各市直主管部门对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报送的材料审核后报送市国资委汇总。

(二)各国有企业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市国资委对上述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一条 各企业申请预拨补助资金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申请补助金额,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以下数据和材料:

(一)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

(二)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材料。

(三)财政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 市财政按照应补助金额的80%予以预拨,并按照规定在分离移交任务完成后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预拨资金拨付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按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工作的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2018年起,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

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协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二)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表2)。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2018年起于每年11月15日前随同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市财政局复核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一)对已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企业,拨付全部剩余补助资金。

(二)对未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企业,相应扣回预拨的补助资金。

其中,对仅完成部分“三供一业”项目分离移交任务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回未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

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北海市财政局、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1.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资补助金预拨申请表

2.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附表1

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企业“三供一业”改造分离移交预计数

财政补助资金预拨数

企业现状

供水

供电

供气

物业服务

供水

供电

供气

物业服务

户数

金额

户数

金额

户数

金额

户数

金额

填报单位:

年度:

单位:

户、万元

注:

企业现状一栏根据不同情况填写“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停产企业”

附表2

北海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填报单位:

年度:

单位:

户、万元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企业“三供一业”改造分离移交职工户数

企业“三供一业”改造费用实际支出

供水

供电

供气

物业服务

小计

供水

供电

供气

物业服务

申请数

实际数

申请数

实际数

申请数

实际数

申请数

实际数

说明:

1、企业“三供一业”改造分离移交职工户数中的申请数,按照申请预拨财政补助资金预计改选户数填写。

实际数则按照改造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后,“三供一业”分项实际进行改造的户数

2、“三供一业”改造费用实际支出,按照“三供一业”改造分离移交完成后,实际发生符合支出规定的费用支出。

 

附件2

北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分离移交供水设施维修改造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7〕24号)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及驻市央企、区企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既定的“2019年起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目标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供水分离移交协议的签订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供水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各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职工家属区供水分离移交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指导原则

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保证供水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三、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指的供水设施均为北海市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设施(含二次加压设施)。

四、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条例》

(二)《北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北政办〔2011〕204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2013)》

(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

(六)《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八)《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九)《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十)《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十一)《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十二)《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十三)《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76-1995)

(十四)《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

(十五)《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16)

(十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B5749-2006)

(十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十八)《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J/45-006-2012)》

五、供水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及要求

(一)供水设施布置标准

1.供水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的规定。

2.市政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二)给水管材及设施的选用

1.给水管网上的管道、阀门、管道附件等必须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选用,并须与各压力分区的工作压力相匹配。

2.室外给水管道应优先选用球墨铸铁、PE等符合国家规范的优质管材;阳光可直接照射到的室外明装给水管道不得采用PE、PPR、复合管等非金属管材。

3.管径大于DNlOO(含DNIOO)的给水管道及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均不得采用镀锌钢管。

4.建筑内给水管道宜选用钢塑复合管(内衬PE)、PPR和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但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5.泵房内的给水管道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不锈钢管。

6.给水管网上选用的各类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门口径小于DN50(不含DN50)采用截止阀,DN50~DN200采用闸阀,DN200(不含DN200)以上采用蝶阀,且DN80以上(含DN80)阀门应配套安装伸缩器;

(2)阀门、止回阀的工作压力要与系统的工作压力相匹配;

(3)铸铁阀门与水接触部位应为静电衬涂防腐;

(4)倒流防止器应采用符合《倒流防止器》(CJ/T160)行业标准的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5)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应为20目~40目。

(三)给水管网的布局要求

1.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人口规模在7000人以上时,小区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2.室外二次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用防水材料封闭。

3.二次供水的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4.需要二次加压供水的所有多层、高层建筑均应设置给水管道井,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管道井的长宽净距不小于1200×500毫米;

(2)管道井须每层设门,门的高宽尺寸不得小于1200×650毫米,门最低端宜高于楼板面200~400毫米,并须上锁;

(3)井内每层需设置与楼板相平的底板和排水设施,水表的安装高度宜高于底板400~800毫米;

(4)井内不宜设其他管线,如需设其他管线时不得妨碍给水管道安装及维修。

(四)供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原则

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环状管段分段处;

(2)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

(3)水表前、后处;

(4)自动排气阀、泄压阀、压力表等附件前端,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前、后端。

(五)户表工程计量要求

1.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新建、改建住宅应计量出户,水表应出户,并尽可能集中设置。

2.采用普通机械水表计量时,应将水表集中安装在建筑首层出入方便的位置。

3.高层建筑户表计量须采用远程抄表系统。

4.远程抄表系统按“一户一表、集中抄表到户”的原则将抄表装置设置建筑首层,计量水表安装在相应层的管道井内。

5.采用远程抄表系统时,每根上楼给水立管的顶端应设排气阀。

6.水表设计、施工具体按《JJG162-2009冷水水表检定规程》、《GB/T778.1~3-2007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以及水表使用说明等有关安装使用要求执行。

(六)二次供水系统要求

1.凡超出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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