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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汉语中词类活用和兼类词的区别与联系

论古代汉语中词类活用和兼类词的区别与联系

邓天军

(贵州民族学院民族文化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内容摘要:

古汉语中词的活用与兼类是两种不同本质的语言现象,但是它们在语言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又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本文对词类活用与兼类词的本质特征进行比较,运用出现频率、破读和辞书收录情况等方法在相同的历史时期分析静态中两者的区别,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论证两者在动态中的联系。

关键词:

词类活用兼类词比较方法

作者简介:

邓天军(1985—),男,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贵州民族学院,本科。

OnthedistinctionsandlinksbetweentheancientChineseuseofpartsofspeechandtheMulti-categorywords

Contentsummary:

TheancientChinesewordsofambiguouscategoryandflexibleusageofpartsofspeecharetwodifferenttypesoflanguagephenomena,buttheycreatedinextricablelinksduringthetermoflanguagedevelopmentandevolution.Inthispaper,partsofspeechandtypesofuseandtheessentialcharacterofthewordsarecomparedbythefrequencyofuse,record-breakingtime,thesituationofdictionariesandothermethods,analyzingthedifferenceinstaticstateinthesamehistoricalperiodandthelinksindynamicstateindifferenthistoricalperiods.

Keyword:

wordsofambiguouscategoryflexibleusageofpartsofspeechcomparativeapproach

一、词有无定类

要分析古汉语中词的活用与兼类,必须确立一个前提:

实词是有分类的。

词有无定类,历来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

《马氏文通》说:

“字无定义,词无定类;而欲知其类,常先知其上下之文意何如耳。

语法学家高名凯也认为汉语没有真正的词类分别。

笔者认为实词是有定类的。

正如王力先生所说划分词类“从语言实践方面说,它能使学生们根据各类词的语法特点来正确的使用祖国的语言;从语法的阐述上说,它是叙述的出发点,使词法和句法叙述成为可能。

”但是也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词的分类的标准。

长期以来,“在汉语语法研究史上,真正对词类划分产生过并仍在产生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大致可以归结为‘意义标准’派、‘功能标准’派和‘综合标准’派”。

意义派在理论上的宣称是很明确的,就是把词的意义作为划分词类的唯一标准。

《中国语法理论》中说:

“中国语里,词的分类,差不多完全只能凭意义来划分。

”功能派主张的“功能”既包括词在单句中的功能,也包括把词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单句之外所表现出来的功能。

钟梫先生借鉴国外的范式,最先提出了词类划分的“综合标准”,他说:

“我们建议汉语词类划分可以依照下面四个原则来划分:

1、意义;2、词在句中的作用;3、词的组合(即有的同志叫做广义形态学);4、形态变化(即狭义的形态学)。

”可以说,这个标准概括了汉语词类研究划分标准的范围。

王力先生的“词汇·语法范畴”理论强调在划分汉语词类时要依据功能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要把功能和意义看成一个有机整体。

这一理论强调“一方面,从各种形态所表示的语法意义来看”;“另一方面,从各类词的本身来看,则有名词范畴、动词范畴等。

无论从哪方面看,语法范畴和词类的关系都非常的密切。

就后一种说法来看。

可说语法范畴实际上就是词类。

”也就是强调在划分词类时要遵循把功能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

本文在划分词类时,以王力先生的“词汇·语法范畴”理论作为标准。

我们所说的语法功能首先是指词在句中所充任的句法功能。

这些句法成分包括:

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

其次,句法功能指的是词与词之间的结合能力,即某类词能跟哪类词组合,不能跟哪类词组合。

再次,我们在划分词类时还要参考词的意义。

词类的划分除了句法基本意义外,还有语义的基础。

“我们参考意义标准划分词类时,主要是参考每一类词的意义,而不是单纯的个别的词的意义。

即看一个词是表示事物的意义类别,还是表示动作的意义类别,或者是表示性质的意义类别。

”我们就以《孟子》出现次数在47次以上的125个词为例,利用以上标准具体划分实词中的动词、名词和形容词。

在《孟子》中,“子”出现了934次,只有2次用作述语(万章上:

“父不得而子……是为父不得而子也。

”);“人”出现了603次,没有用作述语的现象;“天”出现了292次,没有用作述语的现象;“君”出现了251次,只有一次用作述语(公孙丑上:

“得百里之地而君之。

”);“民”出现了208次,没有用作述语的现象。

其它的在句子中没有或偶尔做述语的词有:

王(平声)、夫、道(上声)、行(去声)、心、国、故、事、言、食、士、父、足、礼、侯、臣、亲、日、地、命、政、志、身、里、时、水、母。

这些词一般都表示人或事物,在句中主要充当主语和宾语,根据我们所遵循的词类划分标准,就把这类具有相同语法功能和词汇意义的词定义为名词。

在句子中经常做述语的词主要有:

之、曰、为、有、王(去声)、无、兴、得、大、仁、如、道(去声)、谓、行(平声)、见、事、善、言、知、若、义、食、问、使、欲、乐、闻、将、恶、贤、小、受、足、居、养、至、在、亲、中(去声)、去、生、同、好、求、反、命、取、悦、杀、死、长、告、正、治、圣。

我们把这类在句中主要充当述语的词叫做谓词。

在谓词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用法的词。

我们就以“善”和“杀”为例,具体分析一下两者的差别。

“善”做名语的情形特别多:

“为善”10次;“好善”7次;“责善”5次;“无善”1次;“之善”1次;“陈善”1次;“乐善”1次;“迁善”1次;“谓善”3次(以上为“宾语+述语”的组织)。

“以善”4次;“乎善”1次;“善与人同”1次(以上做主语)。

“善”做述语(后面不跟宾语或补语)10;“‘善’+宾语”4次:

1、王曰:

“善哉言乎!

”曰:

“王如善之,则何为不行?

”《梁惠王上》

2、是故诸侯虽有善其辞命而至者,不受也。

《公孙丑上》

3、苟善其礼际矣,斯君子受之。

《万章下》

4、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尽心上》

“‘善’+于”表比较的有4次:

1、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

《滕文公上》

2、彼善于此,则有之矣。

《尽心下》

3、养心莫不善于寡欲。

《尽心下》

“善”用作副词20次,例如:

1、冉牛、闵子、颜渊,善于德行。

《公孙丑上》

2、昔者王豹处于淇,而河西善讴;绵驹处于高唐,,而齐右善歌;华周杞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变国俗。

《告子下》

“善”做形容语24次,“善士”9次,“善言”4次,“善政”4次,“善教”3次,“善人”1次,“善道”1次,“善国”1次,“善行”1次。

可见,“善”一方面可以做述语,,另一方面还时常做形容语,此外还可以做名语、副语。

再看一下“杀”,《孟子》中“杀”出现了53次,其中“杀”后面跟宾语有40次,此外“可杀”5次,“能杀”1次,“见杀”2次,“杀者”1次,“杀而夺之”1次,“牲杀”1次,“杀伐用张”1次,“杀越货于人”1次。

通过比较,两者的区别就非常明显了:

“善”可以在后面加“于”表比较,而“杀”则没有这种用法;而“杀”可以在前面加“见”表被动,这种用法也是“善”所没有的。

另外,我们也可以在这两个词的后面加一个名词来进行比较,例如“人”,那么“杀人”是“述语+宾语”的结构;而“善人”却是“形容语+端语”的结构。

因此,在谓词中,我们就把以“善”作为代表的一类词叫形容词。

这些词包括:

大、仁、知(去声)、义、乐、恶、贤、小、好(上声)、死、长(平声)、长(上声)、正、圣。

与杀字用法相似的词叫作动词,包括:

曰、为、有、王(去声)、无、与(给)、得、如、道、谓、行、见、事、言、知(平声)、食、问、使、欲、将、(去声,厌恶)、受、足、居、养、至、在、亲(亲爱)、中(去声)、去、生、同、好(去声;喜欢)求、反、命、取、悦、告、治。

这样我们就把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分析清楚了,至于另外一个现象,一些词分属两类或以上的词的情形,将在下面关于词的活用与兼类中谈到,这里不作赘述。

二词类活用与兼类词的概念和特征

词类活用与兼类词是古汉语中既紧密联系又明显区别的语言现象。

正确把握这两个现象的联系与区别,对于研究古汉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古汉语界对词类活用的概念是比较统一的,即“词类活用是原属某类的词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临时改变了原有功能而表现为他类词的功能”。

从活用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

活用只是有“定类”和“定职”的词的一种临时变化,只是临时拥有一个新的意义,所以活用不是词所固有的,而是游离于词之外的,是随文异用的,是一个词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的制约下由一种词性临时转变成另一种词性的灵活用法,具有灵活性和临时性特点,这时它的语法功能、语义内涵都发生了临时性的变异。

根据王力先生的总结,词类活用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名词用如动词,古汉语中名词用如动词的现象相当普遍。

例如:

1、从左右,皆肘之《左传成公二年》

2、晋灵公不君《左传宣公二年》

3、孟尝君怪其疾也,衣冠而见之.《战国策.齐策四》

4、秦师遂东。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上面的例子中,前面三例为普通名词用如动词,后一例为方位名词用作动词。

(二)、动词、形容词、名词的使动用法。

所谓使动用法,即“主语所代表的人物并不实行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物施行这个动作。

”在古代汉语里,不及物动词常常有使动用法.不及物动词本来不带宾语,当它们在句子中带了宾语,通常就是使动用法了。

如:

1、焉用亡郑以陪邻?

《左传僖公三十年》

2、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

《左传僖公三十年》

3、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

古代汉语中及物动词用如使动的情况比较少见,及物动词本来带有宾语,在形式上和使动并没有区别,有区别的只是意义。

使动的宾语并不是动作的接受者,而是主语所代表的人物使它具有的这种动作。

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就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和状态。

”例如《战国策·齐策四》“今媪尊长安君之位”,“尊”用如使动,是使长安君的地位尊贵之意。

形容词用如使动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

1、君子正其衣冠。

《论语·尧曰》

2、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兄弟。

《礼记·礼运》

3、是以君子远庖厨。

《孟子·梁惠王上》

4、固国不以山溪之险。

《孟子·公孙丑上》

在古代汉语里,名词偶然也用如使动,例如《史记·晋世家》“齐桓公合诸侯而国异姓。

”“国”是名词用如使动,是使异姓立国之意。

由于古汉语里名词用如使动的情况非常少。

这里就不多做赘述。

(三)、形容词、名词的意动用法。

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就是主观上认为宾语具有某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和状态。

例如《孟子·尽心上》“孔子登东山而小鲁”,这里是说孔子登上东山觉得鲁国小了(以鲁为小)。

我们再来看其他的形容词用如意动的例子:

1、以贤勇知(礼记·礼运)

2、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

《老子八十章》

3、是故明君贵五谷而贱金玉。

《晁错:

论贵粟疏》

4、左右以君贱之,食以草具。

《战国策·齐策四》

名词用如动词,意思是“把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成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如:

1、友风而子雨。

《荀子·赋》

2、故人不都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礼记·礼运》

3、不如吾闻而乐之也。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四)、名词用作状语,我们知道:

名词通常在句中充当的是主语或宾语,但在古代汉语里,名词通常也活用为状语,用来表示比喻、多带人的态度、处所或工具。

例如:

1、豕人立而啼《左传庄公八年》

2、狐鸣呼曰:

“大楚兴,陈胜王。

”《史记·陈涉世家》

3、君为我呼入,我得兄视之。

《史记·项羽本纪》

4、齐将田忌善而客待之。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5、舜勤于民事而野死。

《国语·鲁语上》

6、秦王车裂商君以徇。

《史记·商君列传》

名词用作状语跟名词用作主语的位置一样,都是在动词之前,因此,我们在辨别名词活用为状语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凡动词(谓语)前面的名词在意思上不能认为是主语的,就应该认为是用作状语。

(五)、动词用作状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一般只限于不及物动词。

例如《贾谊·过秦论》:

“争割地而赂秦。

理解了词类活用的概念和内容,再来看一下兼类的现象.所谓兼类词,是指某些在一般语言环境中经常分属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词类而意义密切相关的词。

兼类词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经常性和稳定性,即同一个词的每一类用法和意义在古汉语书面语中出现的颇率都很高,已被人们约定俗成而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并且作为一个正式的固定义项被收进了一般的辞书中。

二是同一词的不同词类之间在意义上必须有着紧密的联系。

词的兼类现象,实际上反映了词类所标志的客观对象之间的相互联系。

”如“事”在《论语》中出现56次,用作名词27次,用作动词29次,在《墨子》中出现267次,用作名词211次,用作动词56次,在《孟子》中出现114次,用作名词50次,用作动词64次,在《荀子》中出现299次,用作名词216次,用作动词83次。

这里就以“事”在《孟子》中的使用情况为例,具体分析“事”的兼类现象:

1、发于其政,害于其事。

《公孙丑上》

2、吾欲使子问于孟子,然后行事。

《腾文公上》

3、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

《万章上》

4、今日之事,军事也。

《离妻下》

5、使其子九男事之,二女女焉《万章上》

6、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父母。

《告子下》

7、君子之事君也。

《告子下》

在上面的例子中,1到4的“事”应解释为“事情”,在句中主要充当主语、宾语,因此它只能属于名词;而在5至7中就应该解释为“侍奉”(做事),在句中充当句子的谓语,在这里是动词。

再综合它在其它不同书籍中的使用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在先秦汉语中,“事”不仅仅只有名词的语法功能,它也具有动词的功能。

在这里,名词和动词都是“事”自身所固有的,是词类的本用,可以脱离具体的语境而存在,有较长的生命力。

很明显,它属于兼类词。

弄清楚了词类活用与兼类词的概念和特征,下面就来具体分析词类活用与兼类词的联系与区别。

三词类活用与兼类词的联系

如前所述,词类活用与兼类词是古汉语中既紧密联系又明显区别的语言现象。

因此,很有必要具体分析一下两者的联系。

我们知道,词类活用与兼类词都是某一词在一定历史阶段都有充当其它词类的特点,并且语言是以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形式存在的。

在语言的发展过程中,有些词类活用使用频率逐渐增高,并被人们接受和认可,最终固定下来了,具备了常用性的特点,便构成了兼类词。

相反,有的兼类词若使用频率降低而出现范围变得狭窄,则变成了词类活用。

可见词类活用与兼类词在语言的发展过程中是相互发生转换的。

一般认为,兼类词产生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由于词义引申而产生的兼类,如“荫”本为“树荫”,名词,《荀子·劝学》:

“树成荫而众鸟息焉”。

因为树荫有遮蔽、保护作用,所以引申为一般的庇护,从名词变成了动词。

将:

由“携带”(亦非本义)引申为“率领”,再引申为“将领”《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欲将孙膑”的“将”是引申义“率领”;利:

刀刃锋利,引申为“顺利”,引申为“利益”,《墨子·非攻》“以亏人自利也”的“利”是引申义“得好处”。

都:

大邑,引申为“国都”,扬雄《解嘲》“都于洛阳”的“都”是引申义“定都”;此外,“都”还有“聚集”义,由此义又引申为“总”,再引申为“全”,作为副词的“全”是相当后起的意义。

二是由临时性活用变成经常性使用,从而形成兼类词。

如“目”本是名词,《左传》中“目”出现16次,只有一次可以解为动词义“看”,《宣公十二年》:

“目于眢井而拯之。

”再参考《吕氏春秋》、《韩非子》等文献资料中“目”的动词用法也相对较少的情况,“目”的动词用法在先秦视为名词活用比较妥当。

到了汉代,比如《史记》中“目”的动词用例多起来,并固定为“注视”和“使眼色”的义项,这时我们应把它处理为兼类。

在笔者看来,以上两种情形都可以归结为第二种情形,即由临时性活用变成经常性使用的兼类词。

我们知道,词在产生之时,必然只有一个固定的词义和词性。

引申出来的意义只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的需要而临时引用的,在应用的过程中为人们所广泛认同而固定下来形成兼类。

就如“荫”从本意“树荫”最开始引申为“庇护”之时,它也只能是临时的借用,我们不能说“庇护”这一意义是从引申之时起就固定下来成为兼类词,这显然不符合语言发展的规律。

以此推之,非本义引申出的意义所形成固定的兼类词也符合这一规律。

可以这样说,某一个词在开始时是活用的,但活用后的使用频率逐渐增高,并被人们接受和认可,而且相对固定了,具备了常用性的特点,便构成了兼类词。

随着语言的发展,词汇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一些在早期必须用一个词来表达的几个意义都有了固定的字词表达,这样一些原属于兼类的词在语言的应用中出现的频率也就降低甚至消失。

对于出现频率降低了的现象,就应该把它当作是词类的活用而不能再当作是兼类,也就是由兼类词转化成了词类活用。

这里不妨用现代汉语来论证:

“王”、“衣”、“雨”、“馆”、“友”等词在古代汉语中都属于兼类词,(具体划分到后面讨论两者的区别中还有论述,这里就不多做叙述)。

由于现代汉语中出现了大量的双音节或多音节词,这些词往往都只保存名词的意义,动词的意义消失了,只是在一些固定的词语、成语和俗语或者引用古汉语中才会被临时的附加上去。

因此,在现代汉语中,这些词的动词意义在今天就应该看成是词类的活用。

可见,“由于语言的历史演变,兼类和活用处在不断的变化中。

那些临时的活用正是创造兼类的基础,没有活用,兼类就难以发展到非常丰富的地步”;而语言的发展和创新,必然会有一些兼类词使用的频率降低和范围变窄,从而转化为词类活用。

反之,词类活用也会因频率增加和范围变广而转化为兼类词。

因此,“考察一个词是兼类还是活用,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历史和特定的语言环境,只有把使用频率这个标准放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对同一时期的语法现象进行综合比较、辨析,才能得出较为可信的结论,以免人们从现代人的角度去看古文中的词语应用,犯以今律古的毛病。

四词类活用与兼类词的区别

了解了词类活用与兼类的联系,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两者的区别。

我们已经知道,词类活用是一个词在具体的句子中偶尔临时改变了自己本身的词性,“由于这种临时借用只是偶尔为之,活用义是临时加上的,跨类的语法特点和意义并不固定,所以它在古汉语书面语言中出现的颇率极低,辞书上一般也不收。

”词类活用后,词性临时改变了,所产生的新义与原来的本义有密切联系,非常灵活。

而兼类词是一个词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为大家所认可的具有几个跨类的词性,因此其出现的频率极高,而在辞书中也必然有属于这一词类的义项的记录。

通过分析,词类活用与兼类词的区别可以用下表显示出来。

不同点

类别

出现频率

充当词的种类

词类活用

偶尔

一类

兼类词

经常

两类或两类以上

图表很直观的显示了二者的区别,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两者在古汉语中出现频率和充当词类的数量的区别。

对于出现频率,必须要用统计的方法考察一个词在不同论著中出现的次数。

这里必须指出:

要考察某个词在某个时代的使用情况,不能只局限于一部作品的语言材料,而应该就那个时代的多部有代表性的文献来全面考察,这样才能得出更加科学、更加可靠的结论。

我们知道,词类活用是一个词在句子中偶尔的临时变化,在句中所充任的词类也就没有为人们广泛认同,因此其出现的频率往往是非常低的。

当然,活用的词从整体上来说,是常见的现象;但就某一具体的词来说,只是偶尔用作别类词。

如“目”字在《左传》中出现16次,用作动词只有1次,在《春秋》中出现5次,用作动词的情况一次也没有,在《论语》中出现2次,在《礼记》中出现15次,没有用作动词的情况。

很显然,“目”在《左传》中是属于词类活用,而不是兼类。

而兼类词所包含的几个词类可以说是其本身所具有的,因此在文献中其所包含的词类出现的次数是很多的。

有人统计:

“贼”在《孟子》中出现了20次,用作名词7次,用作动词11次。

“法”在《孟子》中出现8次,用作名词和动词各4次。

“城”在《左传》中出现50次,作动词28次。

“衣”在《孟子》中出现了18次,作动词10次;在《韩非子》中出现56次,用作动词的有31次;在《春秋》中出现29次(复合形式不计),用作动词14次。

另外,人们在考察相、雨、馆、友、蚕、巢、左、冠、门等词在《尚书》、《诗经》、《左传》等13部先秦典籍中的用例,也发现他们用作动词的比例最低也超过了百分之二十,而比例最高的“相”竟达到了百分之五十。

可以看出:

通过数字统计的方法,我们就能非常直观的分辨出一个词是属于兼类还是活用。

可以说,数字统计在理论上是区分两者最为有效和客观的方法。

运用量化分析来辨别词类活用与兼类固然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对运用频率进行统计,无疑是有意义和有价值的。

但是由于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文献著作特别多,同一个词在不同时期的各种古籍中的使用情况又不尽相同,加之古汉语的单音词成千上万,其词义系统又十分复杂。

所以要对它们的用法作全面分析统计,非少数人在短期内能够胜任。

因此很有必要利用一个词在句中固定充当词类的数量来进行区别。

我们知道,活用的词应该而且只能属于一类词。

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中明确指出词类活用是“词在句中的临时职务”或“修辞上的一种手段”,因此至始至终活用都只属于一种词类。

兼类则不同,兼类词的每一词类都具有各自完备的系统的语法特征,所以兼类词必然属于几种词类。

利用在句中充当词类的数量来区别活用与兼类,具体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来区别二者:

一是看辞书中是否记录,活用的词,它活用的这个义项,是临时赋予的,其意思主要根据语境来确定,因此辞典一般都不作为一个义项列出。

而兼类词则相反,由于它们经常用作几类词,因此它们所兼类的几个词类的义项,大都被辞书列为义项。

如“臣”字,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道:

“臣,牵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

”很显然,“象屈服之形”是名词一面的解释,“牵也,事君也”是动词一面的解释。

实际使用中,也是两者兼备,不分主次。

又如“兵”,《说文解字·

部》:

“兵,械也,从持斤,并力之貌。

”《说文解字·木部》又“械,……一曰持也”。

“兵”也兼有名词“兵器”与动词“持兵器”的词性,再如“言”,《王力古汉语字典》有这样两个义项:

(一)、动词。

说话,说。

《论语乡党》“食不言,寝不语”。

(二)、名词。

话,言论。

论语公冶长:

“听其言而观其行。

”由此可知,“臣”、“兵”、“言”在古代汉语中只能属于兼类词,把他们作为词类的活用显然是不正确的。

当然,我们也必须注意一个情形,那就是一个词在辞书中的各个义项并不一定全都是兼类,如:

“过”的常见义项有1、经过,动词;2、超过,动词;3犯过错,动词;4过错、错误,名词。

其中1义项是本义,其余的义项均为引申义。

在这四个义项中只有动词“犯过错”与名词“过错”才构成兼类关系。

第1、2动词义项与第4名词义项意义相去太远,则不能构成兼类关系。

二是看一个词在不同句中是否有读破的现象。

古代汉语里,有些词在其历史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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