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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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且总投资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镇(街道)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总投资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三边工程、坚持概算控制等,项目单位可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在不违反国家、省、市、区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进行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

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充分考虑自身财力和资金承受力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未经区政府批准,镇(街道)一律不得举债。

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镇(街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

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部门负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公务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住建、交通、水利、国资和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

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提出的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应当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中选取,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于每年9月底前经过内部会议研究后提出,报区发展改革部门。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筛选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立项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1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只提交项目简介。

城建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区域稳定或关系区域形象的临时性、紧急性项目,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项目可以容缺受理。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项目竣工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也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初步设计的编制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概算方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审查,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估算的差额必须小于10%。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及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初步设计方案总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规模10%以上的;

(二)项目总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估算的差额达到10%以上的;

(三)项目投资额调整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论证制度。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立项前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评估,必要时,要通过听证会、征询会、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居民安置等方面可能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结合区级财力及融资规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下一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区级财政预算,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制定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累计安排资金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和年度投资额;

(四)前期费用,包括用于项目规划选址、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和投资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安排续建扫尾项目,确保年度投资支出合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获批且总概算经核定后,方可列入新开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做出解释说明,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采取代建制,由区政府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计划下达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现场情况及资料保存记录,并立即报告设计单位,同时报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方案变更较大,累计预算金额变动占中标价10%以上或达到50万元以上,从而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的,经财政、审计部门复核,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

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在设计方案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已根据项目资金来源不同,由区财政部门(区级财政出资)或镇街(镇街级财政出资)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预算控制价,并经过区审计部门进行复核(总投资30万元-200万元项目仍需要编制预算控制价);

(二)已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四)已按照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五)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

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区级财政预算,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领建设资金。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镇(街道)级财政出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镇(街道)级财政负责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不能按照规定完成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解释后,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

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按资金申拨程序审核拨付,不得出现超拨资金等情况,具体如下:

1.关于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约定。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

2.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拨付应严格控制在合同价的75%以内;

3.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凭审计结果文书清算工程款项,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暂扣3%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

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能落实到位,出现项目停工和烂尾工程、拖欠工程款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区住建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区级财政出资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应当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镇(街道)出资的项目经镇(街道)审计并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未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再予以结清。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获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重点稽察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等。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概算,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写出责任报告。

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结论报告区政府。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调查属实的行政审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由区监察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的;

(八)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违规批准施工许可的;

(三)违法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和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威海市环翠区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威环政发〔2013〕14号

)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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