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征信制度问题及对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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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信制度问题及对策1

  中国征信制度问题及对策1

  中国征信体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且层次较低缺乏系统的征信法律法规

  我国的征信法律立法基本还属空白。

目前,社会各界对征信系统建设的需求强烈,普遍认为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重过高,严重危害我国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迫切需要人民银行建立征信系统。

但是,另一方面征信系统建设直接涉及到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而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制定《征信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影响了这两个系统的进一步建设和使用。

  立法分散,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规范征信领域专门的法律规范,分散地分布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办法和地方各级政府主导下的征信管理办法之中,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等,虽然有一定数量,但全部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层次较低,缺乏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刚性的全国性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力有限[4],不能满足我国整体征信业发展的需要。

  立法规范的范围较窄

  现有的直接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规定的内容往往局限于一个侧面,在信息有效公开共享与隐私保护的权衡方面、失信惩戒方面无保障可言。

虽然最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九个章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但过于原则化和笼统化,远未达到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二)征信机构市场竞争力较弱,协作机制缺失

  我国征信机构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地方、各行业征信系统、中资征信机构、中外合资征信机构和外资征信机构中国办事处并存和竞争的发展局面。

活跃在我国市场上的300多家征信机构,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当有限,可提供的增值服务还有待提升,以我国最大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例,止201*年末也只有1691万户客户信息,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动态存储着来自世界各国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几乎所有的世界500强企业都将之视为经营决策的可靠商业伙伴。

201*年7月11日,中国独立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发布首批50个典型国家的信用等级,表明中国争夺国际征信市场话语权迈出重要的一步,但我国征信产品在世界上的公信力还有待提升。

同时,因我国本土评级机构实力与资力不足,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实行的“战略进军”迅速控制了我国评级市场的2/3份额,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安全。

  同时,由于我国公共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定位不明晰,严重缺乏协作机制,因而信用信息形成了严重的条块分割。

首先,我国现有信用信息分散于银行、证券、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环保等企业或政府职能部门,且各部门在建设自身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统计分析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系统之间难以横向交流,最终导致信用信息的分割;其次,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出于自身经营管理、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造成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分割局面[5]。

再次,由于人行征信中心两大征信系统封闭运行,导致中央银行征信系统中丰

  富的基础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极低。

(三)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根据信用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尽管《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但该局仅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下的一个专业部门,它在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及各省、市级单位之间协调指导的有效性还十分乏力。

  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

  美国、日本的征信体系,行业协会在征信业监督管理中的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讲“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但并没有解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的牵头部门及实施规划。

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

  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得守信用者得到鼓励,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可以将信用交易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使失信个人求职、消费活动受阻[6]。

但我国长时间的信用环境空洞导致失信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戒,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四)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珍爱信用记录”已经成为“经济人”的一种习惯。

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信用文化建设水平低下的问题亟待解决。

  发达的征信市场、完善的征信体系,与一个国家的征信教育有较强的正相关性。

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完善征信体系的主要推动者征信专业人才也相当匮乏。

以我国征信业比较发达的上海为例,全市专门从事征信和信用评估的专业人员也不过千人,其中初级专业人员占有较大比例,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

培养高素质征信人才的大学教育,也只在近几年得到了探索式发展,从业资格管理从201*年才开始起步,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五)信用信息不能共享,影响系统效用的发挥,系统的功能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为了充实系统的内容,充分发挥系统的效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了需采集银行的信贷信用信息外,还需采集税务、工商、质监、公安以及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单位的非银行信用信息,以便于银行全面分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银行做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

但目前我国行业、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相互割据,不能共享,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使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刚投入运行不久,系统的功能不够完善,还存在诸如部分数据更新不够及时、信用信息记录不够全面、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时间过长、基层人行无接口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问题对策

  

(一)完善征信立法,使行业发展“有法可依”,加快征信法制建设

  “有法可依”是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影响深远,必须尽快完善征信法律体系。

一是要尽快颁布征信主体法,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弥补这一法律空白;二是逐步推进征信专业法的颁布,目前最重要的是借鉴美国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出台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在处理好信息公开共享与保护国家和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从法律层面引导我国信用信息的有效开放共享;三是升级我国现有征信管理相关法规层次,例如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升格为国务院法规,保证征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构建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

  征信体系的完善亟需建立全国性协调统一的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权威性不足的尴尬局面,成立专门的具有较高层次的“中国征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次要成立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的自律性监管职能,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再次,要运用市场的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征信行业的有序开展,构建我国“三位一体”的行业监管体系。

(三)加大市场培育力度,打造征信行业腾飞“坚实两翼”

  市场需求产生的源动力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途径。

我国需要从供需两个层面打造征信行业腾飞的坚实基础从市场供给层面,应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基础数据库和国务院各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大力推进征信机构结构优化,在信用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前提下,将人行征信中心“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身份瘦身,专门从事行业监管工作,重点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发展壮大,使其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内、国际竞争力的权威征信机构,以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和高品质的征信产品和增值服务;从市场需求层面,应营造政府、企业、个人全方位的征信产品需求网络,使信用产品的使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巨大的市场需求动力成为征信机构盈利和创新发展的坚实之翼。

  (四)强化征信教育宣传,培育行业发展“不竭动力”,为系统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良好、诚信的信用环境是促进征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提升的前提下,应加强征信教育和宣传工作。

要做好征信行业的教育工作,不但要从大学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和征信行业资格认证三个层次做好征信人才的培养,为征信体系优化提供根本动力,还要做好针对社会信用活动主体的参与者企业和个人做好教育工作,比如将征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以政府各职能机构为主要推动力量,组织银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进行宣传工作,常态化地组织“征信宣传周”或“征信宣传月”活动,打造征信宣传的长效机制,同时要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惩戒”的浓厚氛围,提升社会各阶层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培育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五)进一步改进系统,完善系统功能,提高系统效用以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一是要督促各商业银行总行提高数据导入的频率,及时更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二是要简化异议处理的程序,赋予人行地(市)中心支行异议处理权限,以缩短异议处理的时间。

三是为人行地(市)中心支行开辟接口,以便他们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更大地发挥系统的效用。

  政府应制定信用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尽快解决工商、税务、法院、劳动、保险、公积金中心等职能部门和邮政、通信、广电、电力、自来水厂等非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掌握的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问题,实行统一规范、统一技术标准,将散落在不同部门的信用信息有效地整合起来,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这两个系统的效用。

  扩展阅读探讨个人信用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探讨个人信用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一、银行个人信用问题据以研究的典型案例

  目前涉及银行个人信用评估问题的民事纠纷散见于名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中。

具体案例如

  201*年1月,北京市民包某从某银行贷款买房,约定银行每月从其储蓄存折中扣除按揭还贷款201*余元。

此后,包某一直按期还款。

201*年6月,包某收到其购房的房地产公司向其寄送的催款函,告知包某有逾期未向银行还款的情况。

经了解,由于201*年10月包某贷款的银行进行系统升级,使得包某还款账号发生变更,导致系统扣款未成功,从而发生贷款逾期。

该银行要求包某自行更改银行账号,但包某认为,银行进行系统升级是导致其账号发生变化的原因,理应由银行负责相关账户的变更,遂拒绝银行的要求。

201*年包某到另外一家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被银行拒绝;拟贷款买车,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也被银行以包某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为由拒绝其申请。

201*年3月,包某到人民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发现其前述购房按揭贷款因账号一直未变更导致贷款发生逾期的情况已被列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包某遂以个人信用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信用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其房贷银行向征信部门申请撤销其不良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9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包某败诉,包某随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某的账号变更是由于银行系统升级造成的,而该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对包某积极履行了告知义务,银行应承担未能及时扣款偿还贷款的主要责任;包某主张的有关个人信用受损的

  经济赔偿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并办理撤销包某有关“不良信用记录”。

  这是北京法院审结首例个人诉银行因个人信用评估问题引发的民事案件,从立案至审结均受到多家媒体关注,社会影响辐射面极大。

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尚未成熟建立的今天,其判决由于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在司法领域亦属具有开创性的新的典型案件,不仅关系到即将影响无数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的问题,凸显了我国社会改革发展中的多种矛盾和社会问题。

  该案直接指向了银行个人信用的征信问题,面对我国目前这方面法律尚不够健全和细致的情况,我国又非判例法国家,加之本案的上述特殊情况,既不能简单地照搬法条,也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原则,只能从实际出发,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相关法律确定责任主体。

该案的判决,虽就赔偿问题因于法无据尚不能予以支持。

但其判决内容无疑是在司法框架内就银行个人信用问题进行了大胆有益的探索。

特别是由金融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而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办理撤销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在以往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是从未有过的。

尽管目前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而要从总体上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二、个人信用的内涵

  从古至今,我国历来讲究个人信用。

中国人对于“信”的认识很深刻,这些我们可以从许多古文典籍中看到,《说文解字》对信的解释是,“信,诚也”。

《墨子经》云,“信,言合于意也。

”《白虎通情性》是这样写的,“信者,诚也。

专一不移也。

”涉及“信用”

  的言辞也有许多,“已诺不信则兵弱。

”(《荀子富国》);“小信未孚。

”(《左传庄公十年》);“此四君者,皆明智而忠信。

”(贾谊《过秦论》);“信义著于四海。

”(晋陈寿《三国志诸葛亮传》);“信义安所见。

”(《汉书李广苏建传》)。

在《论语》中,“子曰‘古者言之不出,耻躬之不逮也。

’”这句话翻译成现代话语,就是孔子说“古代人不轻易把话说出口,因为他们以自己做不到为可耻啊。

”孔子一贯主张谨言慎行,不轻易允诺,不轻易表态,如果做不到,就会失信于人,你的威信也就降低了。

所以孔子说,古人就不轻易说话,更不说随心所欲的话,因为他们以不能兑现允诺而感到耻辱。

这一思想虽然过了几千年,但是至今仍是可取的。

  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在1986年写道“任何人都可能制造货币,问题是如何让它为人所接受。

”在这句话中,明斯基是在重申货币是信用的基本尺度的经典命题。

我们也更能理解经营货币的银行为什么被解释为信用的中介。

但是,法学重视诚信研究而不是信用研究,而信用与诚信又不是同一意义,所以有必要先来对信用定义做一番了解。

韦伯词典认为,信用是以授信人(债权人)对于受信人(债务人)所作还款承诺和能力又没有信息为基础,决定是否同意产生授信人到受信人经济价值的转移。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信用被解释为“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能力和可靠性所持有肯定性意见的结果”。

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解释为,为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直接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

一方是否通过信贷与另一方做交易,取决于它对债务人的特点、偿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估计。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信用已经不仅仅是对人的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而为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一切民事行为确立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1999

  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更为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所谓信用,是指“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

”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

  联系到银行个人信用问题,信用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银行个人信用则应指银行对于个人经济评价的信赖性,个人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银行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

  三、银行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机制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机制保障。

  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开始起步的,随着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1999年上海组建成立了中国国内首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次年6月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初步建成,并诞生了中国大陆首份个人信用报告。

紧接着,北京、大连、广州等市也相继建立了当地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

201*年12月中旬全国统一在北京等

  七个城市试运行。

201*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201*年1月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也正式运行。

  据统计,截至2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4亿人。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大商业银行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主要记录了在录企业和个人在金融领域的信贷信息,以及在环保等方面遵纪守法的信息。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将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审办信贷业务必不可少的环节。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的逐步推进,除了上述信息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将来还可能记载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惟一的官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基于其数据征集的强制性和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对权威性,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申请信用卡、贷款等业务时,通常将该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是否同意客户业务申请的重要判断依据。

因此,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显得极为重要,一旦相关信息发生错误,实践中往往导致法律纠纷。

目前,各银行负责定期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有关个人信用信息,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时,如发生信息错误或缺漏,导致客户信用评级降低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征信系统201*年正式运行后,应用范围迅速扩大。

目前各金融机构大都制定了有关个人信用报告应用的统一标准,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业务操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表现为

  1、不区分违约原因机械执行评价标准。

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针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次数、逾期时间制定了拒贷标准,将逾期次数和时间作为信贷审查的决定条件之一,但对逾期原因却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如对贷款逾期和欠信用卡年费、贷款逾期1天和30天均同样对待,只要违约次数达到标准银行即予以拒贷。

  2、对客户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

部分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对客户逾期还款还息,没有尽到告知提醒义务,甚至有信贷人员口头承诺按月付息的借款可以在月底前还息或2个月归还一次利息,误导借款人形成了违约记录。

另外加息后,银行没有及时通知借款人,自动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也没有得到银行的及时提醒,而形成逾期。

客户往往认为是由于银行没有及时告知而造成自己出现违约记录,而要求对记录进行修改。

  3、审查个人贷款时没有综合分析客户资信实力。

部分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中执行标准过于严格,在未对个人综合实力进行认真分析的情况下,仅凭个人的轻微逾期记录,即拒绝个人的贷款申请。

  此外,由于公民个人一旦从银行借钱不还或透支,个人的“污点”将会进入全国联网的银行信息系统,随后会面临银行系统的“集体封杀”,因此,面对银行“黑名单”,许多消费者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一旦与银行产生纠纷,银行会不会以“黑名单”来迫使消费者签订“霸王条款”从审判实践看,由于个人信用评估不当导致个人起诉银行要求撤销不良信用记录、赔偿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生活中常常会碰到诸如明明是银行的操作失

  误,“不良记录”的烦恼却让客户来“扛”的案例。

面对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结合审判实际,我们以为,目前至少急需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企业和自然人的知情权个人信用档案直接影响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其合法权必须予以维护。

负责个人信用征信工作的银行应提高服务意识,充分尊重企业和自然人的知情权,把方案设计得完善一些,让他们方便获得告知且实际收到告知,同时也方便反馈信息,建立起良好的联系沟通渠道。

从而让个人做到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不给个人信用档案留下隐患。

  二是银行如何解决个人信用争议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难免会有人对信用记录有不同意见,有争议也很正常。

问题在于,对个人而言,争议面前有无争议解决平台,如果没有博弈平台参与博弈,则是不公平的。

  三是银行对个人信用进行征信时自身如何接受监督现实中,当事人如不服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认定,谁来钉下“最后一根钉子”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一论断已被古今中外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

作为被授权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银行,如何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同样是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

  四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条款,如果因为银行错误导致个人被列入“黑名单”,那么,个人在维权的同时,由此带来的损失谁来赔偿银行的侵权如何认定损失如何确认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和法律依据。

  四、银行个人信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信用程度不高

  我国刚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个人信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

从中国经济发展来看,新中国建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不要说个人信用问题,即便是最基本的商品货币关系都几乎被消灭;改革开放后到80年代末,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建立了基本的商品货币关系。

但是,很多产品的产、供、销还是在指令性计划下进行,因此,虽然也出现了一些信用问题,但仅局限于国有银行、企业之间,个人信用问题还谈不上;进入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个人信用问题才被提了出来,尤其是银行在进行贷款、投资时,对资产的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难以有效把握的情况下,个人信用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这时个人信用资源才有可能被大量开发利用。

  

(二)个人信用市场不发达

  个人信用市场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

目前中国的个人信用市场尚不完善。

一方面,个人信用市场需求严重不足。

主要表现为:

个人信用信息需求不足,由于竞争激烈再加之获取个人信用信息的成本较高,使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和实施风险管理时并不要求由公正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进行评分,提供信用报告。

另一方面,需求的严重不足导致了供给不是很活跃,主要表现为

(1)征信机构少。

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系统的收集记载,普通居民普遍缺乏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国征信行业还是一块有待开垦的“处女地”。

(2)信用工具品种单一、支付方式少,这与中国金融市场不发达也有很大关系。

  (三)个人信用信息不对称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个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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