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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青年骨干教师,特设立上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简称“阳光计划”)。

凡“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第二条“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阳光计划”分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两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20人。

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

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

第四条申报“阳光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

(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备硕士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

第五条“阳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六条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八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

评审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会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阳光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已有业绩、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经费与管理

第十条“阳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2/3,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1/3。

经批准的“阳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

第十一条“阳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

学校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阳光计划”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十三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

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研究中止,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撤消项目,并停止资助。

第十四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阳光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予以撤销项目,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申报资格。

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并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评议组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或不通过。

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凡“阳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或其他文字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

“YangGuang”projectsuportedbyShanghaiMunicipalEducationCommissionandShanghaiEducationDevelopmentFoundation。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阳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阳光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特设立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阳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凡经批准立项的“阳光计划”项目,在完成原定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主要以“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四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八条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

验收组成员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推荐产生。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阳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

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一般可延长1年。

延期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

2.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5份;

第十一条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阳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收到验收资料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按项目类别分组组织集中验收。

4.验收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二季度,具体安排将提前两周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

5.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6.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1个月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四章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

第十二条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验收通过,下拨尾款;验收不通过,停止下拨尾款,并核减所在学校当年申报名额。

第十三条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的,可申请按终止处置。

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第十条中第2项的相关材料一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

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复意见,办理结题手续。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1年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终止。

第十五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申请者: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09年制

“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

简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起止年月

年月至年月

申请金额

万元

密级

□机密□秘密□内部□一般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年月

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年限

学士授予单位、时间

硕士授予单位、时间

博士授予单位、时间

博士后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

党政职务

家庭电话

手机

E-Mail

包括申请者工作简历、教育经历(应注明学位论文名称及导师姓名与工作单位)、获得科研奖励、荣誉称号,发表的着作、论文名称(应注明出处)

主要研究内容及意义

(限100字)

一、立论依据

项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附主要参考文献。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本项目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步骤、可行性分析等。

3.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4.计划进度

三、研究基础

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工作成绩

四、预期研究成果

预期的研究成果、考核指标及提供成果的形式

五、经费预算

基金会资助金额

学校配套金额

其他经费

来源及金额

预算科目

金额(万元)

计算根据及理由

科研业务费

小型仪器设备费

图书资料费

其他费用

六、主要研究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

分工

签章

七、申请者承诺

我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

如果获得项目资助,我将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认真完成研究项目,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若填报失实和违反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签字:

八、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审查与保证

行政领导签章盖章

年月日

九、审核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盖章

年月日

20年度“阳光计划”项目汇总表

学校(全称):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申请人

出生年月(/年/月)

专业技术职务

党政职务

学位

最后学位授予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阳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学校名称:

(盖章)

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填表日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09年制

一、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

项目负责人姓名

性别

男/女

研究专长

最后学历

最后学位

最后学位

授予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

党政职务

部门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

电子信箱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经费

万元

完成时间

年月日

最终成果

□论文□专着□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其他

三、项目执行情况

立项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正常进行□提前完成□延期完成

项目执行情况:

(完成的最终成果是否与研究项目原定考核指标及成果形式一致)

四、项目成果目录(相关成果作为总结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发表刊物、出版单位、使用单位

时间

五、项目负责人承担本项目资助之后,获得的其他相关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批准单位

批准时间

第几承担人

预计完成时间

六、研究工作总结(可根据需要加页)

请按照下列提纲填写,要求简明扼要(限4000字)

1.预订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的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有何特色、有何突破、有何创新之处。

3.此项研究的实践意义和应用前景。

4.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续)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七、最终成果简介

(限1500字)

八、主要研究人员

姓名

性别

专业技术职务

研究专长

学历

学位

单位

主要参与的研究工作

签章

九、经费决算表

投入

基金会资助金额

(万元)

学校配套金额

(万元)

其他经费投入

(万元)

项目总经费

(万元)

支出

支出内容

预算金额(元)

执行金额(元)

科研业务费

小型仪器设备费

图书资料费

其他费用

支出合计

(元)

学校财务处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十、专家评议意见

评议意见:

1.是否完成《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2.成果内容和研究方法的重大创新性及其表现;

3.成果的重大学术价值、(预期的)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5.有何不足或欠缺,以及修改、提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等。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领域

签名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十二、审核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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