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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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精品

辽宁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精品

2020-12-12

【关键字】方案、建议、意见、情况、方法、条件、会议、质量、行动、计划、监控、监测、运行、地方、认识、问题、系统、机制、有效、主动、充分、平衡、开拓、加大、配合、整顿、执行、召开、提升、建设、建立、制定、提出、发现、掌握、措施、位置、突出、安全、稳定、力量、成果、精神、基础、环境、工程、倾向、职能、资源、重点、体系、能力、制度、办法、标准、规模、水平、主体、力度、设置、检验、化解、排查、分析、倾斜、形成、保护、整治、满足、严格、纠正、整合、规划、开展、管理、监督、坚持、保证、贯彻、优先、服务、支持、宣传、改善、分工、保障、巩固、加强、实现、提高、统筹、协调、健全、推进、实施、改进、规范、落实、有重点、针对性、重要性

一、总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2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在辽宁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对全省煤矿及上一级企业开展全面安全“体检”。

通过“体检”,摸清底数,查清问题,分类施策,保障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安全“体检”对象

辽宁省所有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

三、安全“体检”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要求,结合辽宁省煤矿实际情况,对正常生产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和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的停产煤矿以及煤矿上一级公司进行体检。

本次体检将国家煤矿安监局2017年度开展的“五项专项监察”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一并列入体检内容。

(一)正常生产煤矿。

1.证照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2.机构和人员情况。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

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要求,重新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通风系统情况。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6.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7.瓦斯防治情况。

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划分,无突出危险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开采区域煤量瓦斯抽采及矿井瓦斯抽采率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

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8.水害防治情况。

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按规定做到有掘必探;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9.防灭火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10.防尘管理情况。

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情况。

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支护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

12.机电运输情况。

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

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1.是否明确属地专人盯守或巡查的责任。

2.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5.是否纳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范围,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

6.恢复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复产复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三)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的停产煤矿。

1.是否明确企业负责人,市、县(区)地方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县(区)政府负责人。

2.是否明确矿井的封闭时间。

3.是否有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四)煤矿上一级公司。

1.机构和人员情况。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安排情况。

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省煤矿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在辽宁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辽宁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成立以辽宁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体检”领导小组,加强对“体检”专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组长:

商登莹(临时负责)

副组长:

秦宝书  张庆春  王献辉  郎耀云

成员:

宋殿卿胡占峰王俊贵王琪孟凡杰李长满邢永忠孟彬栗荣良杨良李忠林石红军  

 安全“体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辽宁煤矿安监局监察一处。

主  任:

宋殿卿(兼)  副主任:

栗荣良

工作人员: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李波  

电话:

邮箱:

辽宁煤矿安监局:

刘继文  

电话:

   邮箱:

(二)检查分组。

根据全省煤矿企业性质、类型、分布及灾害情况等,共分5个安全“体检”组,具体如下:

第一“体检”组

组 长:

秦宝书

副组长:

胡占峰  辖区煤监分局局长

成 员:

熊建亮梁海滨马骏齐红葛有理辖区分局3人 

联系人:

梁海滨  电话:

第二“体检”组

组 长:

张庆春

副组长:

宋殿卿  辖区煤监分局局长 

成 员:

陈雅轩孙者山金树明刘继文刘德军辖区分局3人

联系人:

刘继文  电话:

第三“体检”组

组 长:

王献辉 

副组长:

栗荣良

成 员:

张宏 李波 李伟  张冬 闫鹏宇 周春生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第四“体检”组

组 长:

郎耀云 

副组长:

杨 良

成 员:

梅树海赵春华李秀昆才超崔忠会宋英杰

联系人:

崔忠会  电话:

第五“体检”组

组 长:

孟 彬 

副组长:

李忠林  石红军

成 员:

郭子利 宦金忠 耿文涛  韩松

联系人:

耿文涛 电话:

(三)“体检”组工作分工。

1.辽宁煤矿安监局组织辖区监察分局负责辽宁省人民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意见拟保留的61家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其中第一“体检”组负责各产煤市拟保留的地方乡镇煤矿及上一级公司,第二“体检”组负责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2.辽宁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辽宁省人民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意见拟关闭退出的185家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

其中第三“体检”组负责南票煤电公司三家子矿、锦州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第四“体检”组负责抚顺市、阜新市、铁岭市;第五“体检”组负责本溪市、丹东市、辽阳市。

五、时间安排及聘请专家

(一)时间安排。

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从2017年3月份至12月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即“把脉初诊”阶段),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4月20日。

辽宁煤矿安监局、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制定《方案》;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对此项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开始进行自检自改,做好“把脉初诊”工作。

所有正常生产煤矿4月20日前、复产复工煤矿复产前完成自检工作,制定整改措施,提交自检自改报告,报安全“体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即“体检治疗”阶段),时间从4月21日至9月底。

各“体检”组按《方案》要求,对所负责的煤矿及上一级公司开展安全“体检”工作,对灾害严重的煤矿组织专家进行“会诊”。

“体检”结束后,形成专门的“体检”报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针对性对策建议。

第三阶段为巩固提高阶段(即“康复复诊”阶段),时间从10月份至12月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隐患突出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前两个阶段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通过体检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管监察部门改进监管监察执法机制运行情况。

(二)选聘专家。

针对辽宁省部分煤矿开采时间长,开采深度大,开采条件复杂,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等煤矿灾害严重的实际,辽宁煤矿安监局、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将根据煤矿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系统复杂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在充分调配监管监察力量的基础上,聘请部分专家参与对“体检”工作给予技术支持。

按照有关规定,拟聘请10名专家成立专家组(聘请专家所需费用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组织落实“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分为煤矿企业进行自检和“体检”组组织“体检”两阶段。

1.自检阶段要求。

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依据《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所列内容,由煤矿企业或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自检工作。

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要建立台账,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体检”工作中,对企业自检发现并落实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可不予处罚;发现煤矿企业自检不认真、走过场、自检报告严重失实的,要责成煤矿企业委托第三方重新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从严处罚。

在体检过程中发生地方煤矿矿主不配合或找不到矿主等情况的,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把辖区煤矿《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附件表1)填好,便于开展工作。

2.“体检”阶段要求。

各“体检”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重点优先安排原则,先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入手,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工作。

要坚持从严从实,做到图纸资料检查和作业现场检查、井上和井下检查并重,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二)坚持“体检”与严格执法相结合。

辽宁煤矿安监局、辽宁省安全监管局按照工作总体部署,把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与全省“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统筹安排,推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及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对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通报。

有关地方政府对重大隐患要依法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驻矿监管、专人盯守等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

各“体检”组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要进行“回头看”。

煤矿企业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整改指令,应当依法执行,并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

(三)用好“体检”成果。

通过全面安全“体检”,查清煤矿存在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做到摸清底数,查清问题,整改到位。

辽宁煤矿安监局、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根据此次“体检”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分类,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每个煤矿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

要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针对证照不全、长期停产停工、经批准进行隐患整改、正常生产等煤矿,实施分类监管监察,重点加强对小煤矿、开采时间长、单班下井人数多、灾害严重等煤矿的监管监察。

对无技术、无人员、无能力整治隐患以及灾害治理不力、无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建议地方政府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淘汰退出。

对于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安全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四)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各“体检”组于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工作开展情况报安全“体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第四、第五“体检”组由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

内容包括煤矿基本情况(含影像资料等)、体检报告及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煤矿企业安全“体检”情况表、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相关处理处罚决定、措施建议等,形成全面总结报告,12月10日前报安全“体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全“体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监察分局负责将有关内容按要求录入执法系统和监察执法基础数据库。

附件:

1.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2.煤矿企业安全“体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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