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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教材

1、土地利用管理:

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确定并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布局和方式,以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一种管理。

2、土地利用管理主要内容:

农用地(含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对各类土地开发利用保护进行的管理。

其目标是在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土地管理的运作受到社会制度,人口状况、经济制度与政策、科技水平、法制建设等诸多环境因素影响。

3、土地利用管理指导思想:

a.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分配,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结构;

b.体现公平和效益,兼顾生态,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c.具有瞻前性和科学性。

4、土地利用管理的原则:

a.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

b.坚持生态、经济、社会三效益统一的原则;

c.坚持依法、统一、科学地管理土地利用的原则。

5、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国家调整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的综合性措施。

所谓调整建设用地关系是指建设用地权属的确立与变更,以及理顺和协调在解决建设用地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建设用地权属的确立与变更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立与变更,一般是通过土地征用、划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来实现的。

而土地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是指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之间的关系、城镇与郊区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各部门之间的用地关系;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之间的关系;建设用地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等。

所谓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组织、利用、控制、监督。

建设用地的组织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布局、选址、规划以及设计方案的实施,参与组织指导工作;建设用地的利用则是指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开发以及再开发采取的引导和约束的措施;建设用地的控制是指对建设用地采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措施;建设用地的监督则是对建设用地的动态变化趋势的监测,以及对规划方案的实施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是国家对一切非农业用地的开发和再开发以及合理利用的控制、指导和监督。

6、建设用地管理原则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要对建设用地实行严格控制的管理方法。

A、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是指国家在管理建设用地上实行统一的法律和政策,由统一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采取统一的措施,制定统一的规划、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

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并成立了统一管理土地的部门,实行了城乡地政、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

目前,国家成立了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的职能。

B、规划总体控制的原则

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对建设用地的管理方式实行了重大改革,即以土地用途管制的方式代替了过去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并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宏观控制作用。

现行《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控制作用。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用途,应当首先通过程序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否则不能批准转为建设用地。

C、农业用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要求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

D、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建立。

建设用地的管理也从单一的资源管理向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模式转变。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一些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外,国有土地供应原则上都应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有偿使用将成为我国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制度。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不但可以增加国家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长的有效经济手段。

E、建设用地管理的内容

建设用地管理的内容按其工作过程和业务要求主要分为:

F、规划和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是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尤其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其次要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

G、供应管理

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过程。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大类:

有偿使用与行政划拨。

有偿方式又分为三种: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与土地使用权租赁。

出让可按形式不同分为拍卖、招标和协议出让。

H、征用管理

建设用地征用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用审批和农民安置补偿等。

I、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在城镇建设规划区以外,主要由乡(镇)集体和农民个人投资的各项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如乡镇企业用地、村镇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用地等。

7、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与政策

(1)、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

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证,再履行批准手续。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

由于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

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

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用地,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2)、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

(1)划拨方式供地。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包括:

①农民个人建房,但在两处建住宅是禁止的。

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可以使用本集体的或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③乡(镇)企业:

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村办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3)、根据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要的

(4)、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5)、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8、建设用地管理的审批制度:

新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建设用地预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建设用地的审查程序前置于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因此,今后建设用地审批将首先取决于土地供应的可行性审查。

(2)、强化农用地转用审批

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提出占用农用地的初步方案,占用耕地的,还应提出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承担占用农用地、补充耕地的相应义务。

(3)、规范土地征用审批权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同时提出征用土地的初步方案,承担补偿相关义务。

(4)、集中审批权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权上收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中省会城市等部分城市的审批权全部上收至国务院。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涉及农用地的,也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权同样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其中,部分城市的审批权在国务院。

(5)、完善报批手续

规划的“圈’内土地,必须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批次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统筹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必须先“批发“后“零售”,而“圈”外建设用地,仍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6)、实行项目用地审批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是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最后审批环节。

其中“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7)、明确供地方式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实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划拨使用等不同方式供地。

9、土地规划:

土地规划(tǔdìɡuīhuà)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

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

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10、土地的分类(见网页,已收藏)

11、土地规划的作用: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12、土地评价: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衡量一定地区土地的各种组成要素和基本条件的特点,对土地质量、潜力及其适宜用途比较鉴别,确定最有利的用途。

它是进行土地规划以及设计各种土地利用方案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工作。

很多国家对土地评价有各自的方法和指标系统。

为了达到某种形式的标准化,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多次召开国际会议进行讨论,于1976年公布了《土地评价纲要》。

土地评价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需要自然科学、社会经济科学和技术科学多学科的知识进行综合研究。

它可按不同的地区范围进行(如全世界、一国、一地区、一生产单位),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

土地评价的内容根据不同的目的而有所差别,有从某项生产出发对土地质量的评价,有关于土地生产潜力的评价,也有着重于对某项生产适合或限制程度的评价等。

13、质量评价:

土地质量是土地的一项复杂的综合属性,意味着土地满足不同用途的程度,或对某种特定用途的适宜性。

如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可以广泛运用的土地质量评价的主要指标为:

①与种植业生产有关的指标有:

作物产量、水源和土壤有效水分、营养源和营养物有效量、根层的氧气有效量、根系发育的地理条件的适应性、苗床和发芽条件、土地的耕作条件(适耕性)、土壤的盐化度和碱化度、土壤毒性(酸性过高)、与土地有关的病虫害、土壤抗蚀性能、洪泛灾害(包括频率及淹水历时)、气温类型、辐射能及光周期、影响植物生长的灾害性天气(风暴、霜、冰雹等)、空气湿度、作物成熟所需的干燥期。

②与牧业生产有关的指标有:

放牧草地的生产率、影响牲畜的灾害性天气、地方性虫害及流行病、牧草的营养价值、牧场的毒性(毒草)、植被抗拒退化性能、在放牧条件下土壤抗拒侵蚀的性能、水源距离及饮用水可获量、与根据地(定居点)的距离。

③与林业生产有关的指标有:

木材年平均增长量、本地树种的类型和数量、影响幼树生长的环境条件、病虫害、火灾危害。

④与采集副业有关的指标有:

树木品种、药用植物、果类、野味、山珍、与根据地(村庄)的距离。

⑤与农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指标有:

生产经营单位的可能规模、征用土地的便利条件、与市场及物质和劳动力供应有关的地理位置、由生产单位到田地或作业区的交通、影响道路修建和维护的地形因素(可进入性)、机械化的可能性和影响机械化的地形因素(可通行性)、自然植被、防止土壤侵蚀的措施。

14、潜力评价:

土地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预测土地的未来利用。

因此关于土地潜力的评价,是各国农业部门普遍重视的问题。

美国农业部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制订了一项有关土地潜力评价的方案,此后被介绍到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已成为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方案。

评价是在高水平管理制度下考虑土地的潜力,着重联系自然条件的局限性。

以英国土壤调查局修订后采用的方案为例,根据土地最有利的利用次序是栽种农作物、牧草、森林,从而考虑分为7个等级:

1级──最适于农作物生长,在利用上很少或没有自然局限性;2级──较适于农作物生长,土地在作物选择范围和阻碍耕作方面,局限性很小;3级──在作物选择范围和要求细致管理上,有中等程度的局限性;4级──在作物选择范围和要求细致管理上,有严重的局限性;5级──利用范围限于放牧、林业或旅游业;6级──利用范围限于粗放的放牧、林业或旅游业;7级──土地的局限性非常严重,很难整治。

以上是根据坡度、地形、地面组成物质、土壤的物理性质和肥力、气候和径流、土地侵蚀方式和程度、土地利用现状等一系列指标来衡量,每一指标根据适宜性而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给予一定分数,根据各项指标的总积分,可评定土地的潜力等级。

15、中国:

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地区进行宜农荒地资源的勘查,根据开发利用的难易程度,土壤肥力、物理性质和厚度,自然条件(日照、积温、无霜期、降水、地表径流、地下水源、坡度、地形、植被构成和覆盖度)等指标,判明农垦的潜力,从而划分宜农荒地为4等。

第1等土地本身质量好,开发容易,垦后能获高产;第2等农业利用受一定限制,需采取保护和改良措施,才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3等土壤肥力低,改良困难,需采取较复杂的工程措施才能开垦;第4等是严重积水沼泽地,土壤有效肥力低,难以开垦。

16、适宜性:

土地适宜性是指一定地段的土地对特定、持续的用途的适宜程度。

土地适宜性的差别取决于利用该地段所得效益与所需投资之间实际的或预测的相互作用,可以采用投入-产出的数量分析方法来估算。

有的用途不限于生产方面,例如旅游、自然保护等,除经济效益外,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土地的适宜性只有与特定用途相联系才有意义。

土地适宜性的评价是在土地潜力评价的基础上,联系某种具体生产对象的适生条件来进行。

根据特定用途的适宜性,可对一定地段的土地进行评价和分级,用质量和数量来表示。

考虑到土地适宜性是指持续不断的利用,要联系到未来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如大规模地清除植被、发展灌溉、平整和改造地块、新修道路、土壤侵蚀或环境退化等),以及从而形成的适宜性或限制性。

因此,土地适宜性的分级分为两种:

当前土地利用现状的适宜性分级和潜在的土地适宜性分级。

17、相关指标:

土地适宜性评价,经联合国粮农组织1977年协商讨论的结果,认为可以下列4方面的指标来表达:

①类(order)──反映适宜性的种类,一般以英文字母表示,分为适宜(S)、有条件的适宜(Sc)、不适宜(N)。

②级(class)──反映各类用途中的适宜程度,以数目字表示:

“1”为非常适宜,“2”为中等适宜,“3”为临界适宜。

如属不适宜类,则又可分为:

1──当前不适宜,2──永久不适宜。

③亚级(subclass)──反映各级内的不同限制性以及需要采取改良措施的种类,分为有关植物生长、有关牲畜发育、有关采集活动等三方面,以英文字母表示不同的限制因素。

④单元(unit)──反映亚级内需要加强管理的次要差别,如施用不同种类的化肥等,以括弧中的数目字表示。

例如“S2W⑹”这一字组表示:

属适宜类,第2级,限制因素为过于潮湿,属第6单元。

根据这种以字组方法表示一个地区不同地段的土地适宜性分级,可列出表格或画出分布图。

由于土地的质量可表现为正反两个方面,因此土地适宜性的评价也可根据土地限制性,即对某种土地用途产生不利影响的土地质量,进行限制程度的评价

18、土地储备: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19、土地储备概述: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20、产生发展:

(一)土地资源自身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矛盾是催生土地储备法律规范的沃土

土地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然而,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土地具有稀缺性。

所谓稀缺性,是指土地因其位置的固定性、面积的有限性而不可再生,不能为人类所无限度的利用的一种自然属性。

土地的稀缺性是相对于人类无限之需求而言的。

依西方经济学观点,一种资源的稀缺性乃是源于其不可再生性,

如土地、淡水、矿物、石油、天然气等;而人类由于自身的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并且这种消耗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而呈上升之势。

以中国为例,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耕地则以每年2.%的速度递减。

这样,土地资源自身的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间就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

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客观上要求在土地上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秩序性规范——法律规范,一方面以之确定土地权利之归属和流转,另一方面,据以规制各种对土地资源进行破坏与浪费的非理性行为,以期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开发与利用。

土地储备法律规范正是这种社会客观需要催生之必然结果。

(二)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产生的制度动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亚当.斯密语),为实现其自身利益之最大化倾力而为。

同样地,由于市场主体利益的非一致性,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难以形成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规模经济效应,相反,通常情况下都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甚至是无政府主义的不良后果。

为了矫正私利主体的各种非理性行为,国家(作为拥有至高无上权力之统治体)必须运用其认为可行的统治方法予以规制。

在长期的实践当中,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

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如价格、利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的调节,一方面使社会需求总量与供给总量趋于平衡,另一方面则使社会的供给与需求结构达到平衡,从而令资源配置趋于合理。

土地储备制度产生极为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动因即是:

顺应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用制度的法律化规制土地市场,使土地资源发挥尽可能大的效用。

(三)土地价值的可估算性及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诞生的现实动因

土地作为一种典型地不动产,总是固定在地球表面某一确定的经纬度上。

与地理学上的土地概念不同,法学上的土地是指能为人类所控制、利用并借以创造财富的陆地地表。

随之科技的进步,现代人对土地的利用越来越走向集约化,土地的价值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

相应的,人们对土地价值的评估和测算也日趋精密与完善。

正是土地价值的这种可估算性及人们利用土地创造财富的逐利心理,推动着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这一调整市场主体合理、有序利用土地的规范的产生。

21、法律原则:

(1)、合法运作原则

合法运作原则是指土地储备制度地运作必须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符合法律法规地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运行。

当前,由于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规范的缺位,各个实现土地储备制度的地方政府都是依照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运行;对于具体的制度及运作行为,尚有许多属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如储备中心的法律地位及职权职责、纳入储备的土地范围、储备土地的出让方式等。

因此,加快土地储备相关制度的立法,使其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有序运作无疑意义重大。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构建须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原则是指土地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合理、有效的流动和配备。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由于中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度,因此,现实可供自由配置的只能是土地他物权,即土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土地用益物权方面,应当重点抓土地用途管制和权利的自由流转,使土地效用达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土地担保物权方面,则着眼于担保主体及相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界清,以切实发挥土地在债权担保中的作用。

土地储备制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应当采用拍卖出让形式,减少、消灭协议出让方式,使土地使用权出让真正走向市场化、规范化。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在人类面临科技进步与生态环境恶化、贫富差距日益拉大这两大社会失衡的背景下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发展观,其核心思想在于要求人类以最高的智力水平和泛爱的责任感去准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在作出每一个行为与抉择时,不仅要考虑本代人的利益平衡,而且要考虑到代际人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在现在与将来的高效、持续发展。

土地储备制度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土地的收购、储备与使用权移转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长远规划与短期利用的矛盾,考虑基于土地的社会经济长远发展与资源消耗的协调,避免盲目放地等政府短期行为。

(4)、土地使用权竞争性出让原则

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之后,一方面需要进行土地的储备,以对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须对其储备的土地进行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

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应当坚持竞争性出让原则,严格控制非竞争性出让即协议出让的数量。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调节器,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各个主体通过竞争这一法则实现优胜劣汰。

因此,让资源同有优势﹑有实力的投资者配置﹐是市场经济的要义﹐让最有实力的开发商得到最好土地的最公平的方法即是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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