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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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连城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本县相关部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和完善本县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故。

(二)环境污染事故根据危害程度分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级,其认定参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按本预案执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跨县域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省、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指挥部)

1.指挥部成员组成情况

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公安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担任副指挥;成员由经贸局局长、畜牧水产局局长、卫生局局长、农业局局长、交通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广电局局长和监察局局长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工作。

2.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调度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做好污染事故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科学决策;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及有关公告。

(二)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和事故调查小组

1.关于应急处置小组

(1)成员组成情况

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公安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和事故发生地乡(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经贸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公安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和物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职责

开展现场应急抢险,抢救伤病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寻找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污染源、污染性质、范围和程度;根据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调运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和车辆;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必要时组织疏散人群和牲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取用水安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确保安定稳定;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关于应急监测小组

(1)成员组成情况

由县环保局指定一名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环保局监测站站长、卫生局防疫站站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环保局和县卫生防疫站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2)职责

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判断污染性质、范围和程度;掌握环境质量变化动态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置小组和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3.关于事故调查小组

(1)成员组成情况

由县环保局指定一名副局长担任组长;县安监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环保局、经贸局、安监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卫生局和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及有关乡(镇)负责人组成。

(2)职责

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寻找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污染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人;调查污染事故对人群健康的影响,污染造成的农、林、渔业损失及群众其他损失;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单位职责

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进行,各单位既分工负责、切实履职,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各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确定具体联络人,保证随时可以联络。

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政府办:

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协调,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发布有关公告;向县委及省、市政府报告;调度事故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包括武警战士)和车辆。

环保局:

强化日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重点危险源档案库和查询系统,督促县域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加大县域环境质量的监测力度;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管理;负责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接警,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按指挥部的要求,向省、市环保局报告;调查污染事故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判定污染种类,排查污染源,估算排污量及污染涉及范围;制订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已有污染;加强水源保护;事故处置完毕,对涉案人员立案查处,依法追索污染损失赔偿,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

安监局:

组织调查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污染波及范围;责令并指导肇事企业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消除或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参与其他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

畜牧水产局:

组织调查畜禽养殖污染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污染波及范围;责令并指导肇事者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消除或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调查污染事故造成的畜牧水产业损失情况。

经贸局:

督促县城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调运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物资(如漂白粉、石灰等)和工程机械(如装载机、铲车等);在水污染事故处置中协调相关电站开关闸口;参与相关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

公安局:

负责维持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秩序;划定警戒区域,组织疏散人群,实施交通管制;调度应急抢险所需干警(包括消防人员)及防护设备。

公安交警大队:

调查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和货物性质(氰化物、含氰废渣等),估算泄漏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调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转移货物,消除或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维护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秩序。

交通局:

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维护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秩序。

卫生局:

救治伤病人员;调查污染事故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卫生防疫站:

跟踪监测群众生活饮用水取水点水源水质;参与救治伤病人员。

水利局:

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开关相关的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或滞留在)安全区域;从上游紧急调用水源,稀释污染,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指导、协助流域有关村镇生活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向省市水利部门争取补助资金。

城乡规划建设局:

指导、协助流域有关村镇生活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通知供水企业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其他净水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农业局:

调查污染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调配事故处置所需农用物资。

林业局:

调查污染事故造成的林业损失情况;调配事故处置所需林业物资。

财政局:

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

广电局: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监察局:

负责监督各单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自来水公司:

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按要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其他净水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供电公司:

保障事故处置所需电力供应;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开关相关电站的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或滞留在)安全区域。

物资公司:

储备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如漂白粉、石灰、硫化钠等)。

武警中队、消防大队:

按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抢险。

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事故处置信息交流顺畅。

有关乡镇:

配合县直有关部门调查污染事故对本辖区造成的各种损失情况;调查污染事故对本辖区群众饮用水源的影响情况;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时,通知流域群众停止从河中取水、用水,启用备用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协助疏散人群和牲畜;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确保安定稳定;做好流域有关村镇生活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的相关工作。

五、监测预警

县环保局通过调查、登记,及时、准确掌握县域内存在风险的危险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重点危险源档案库和查询系统,督促县域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

同时,加大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力度,充分利用生物监测、电子监测、聘请群众监察员等手段,有效地利用环保“12369”举报电话,尽快获得事故发生的信息。

六、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办公室值班人员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故及其状况,同时予以初步核实。

核实后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处置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和事故调查小组立即赶赴现场。

对重、特大污染事故及跨县域的污染事故,由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和上级机关(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通报相关县(市)。

(二)快速出击

接到通知后,应急处置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和事故调查小组立即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调查、监测和处置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

到达现场后,应急处置小组和应急监测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1.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作战,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马上对现场进行控制:

开展紧急抢险,救治受伤人员;调查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判定污染种类,排查污染源,估算排污量及污染波及范围;采取关闭排污管阀门、封堵排污口、转移等措施控制污染源,消除(或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区域,组织疏散人群,实施交通管制。

(2)制定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调运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物资(如漂白粉、石灰等)、工程机械(如装载机、铲车)等及其他车辆;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如采用漂白粉处理含氰废水、石灰处理含铜等重金属废水等);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开关相关的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或滞留在)安全区域,从上游紧急调用水源,稀释污染,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加强水源保护,必要时通知下游取水点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其他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发布公告,通知流域群众停止取水、用水及在河中的其他活动,必要时疏散流域人群和牲畜;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确保安定稳定。

(3)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根据需要增派车辆和人员。

2.应急监测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制订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

(1)县环境监测站跟踪监测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在事故发生地及事故可能影响范围,布设监测点(断面),定期采样,判定污染影响范围;卫生防疫站跟踪监测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生活饮用水取水点水源水质。

(2)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应急处置小组和指挥部,为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依据。

必要时取得省、市监测部门及专家系统的支持。

(3)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环境质量恢复原状,掌握污染迁移速度和影响范围的动态变化,及时报应急处置小组和指挥部,使应急处置更具针对性。

(四)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污染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人;调查污染事故对人群健康的影响,污染造成的农、林、渔业损失及流域群众其他损失;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对涉案单位(人员)立案查处,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依法追索污染损失赔偿,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信息发布

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和应急处置小组的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在事故处置的不同阶段向社会发布公告。

(六)总结归纳

事故处置完毕,办公室对事故概况、现场调查检测和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与结论、事故处理经过、处理措施及效果、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并上报相关部门,对事故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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