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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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00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准确真实、查清底数、服务质量”原则,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

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

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

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

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⑴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⑵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⑶产生污染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⑷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⑸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⑹有色金属行业(铅、钼、汞、钒等)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包括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⑶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⑷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⑸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⑴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⑶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⑴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⑶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上下结合原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查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

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

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国家名录库为基础,经区普查办核实汇总后确定。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基于农业污染源名录库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农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

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住建、水利、卫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动源

利用公X、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

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X机场、铁路、交通、规划、住建、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时间为X年至X年,分普查准备、全面调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

(一)普查实施准备

1.建立普查机制

成立X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织编制普查工作方案,细化技术规定,制定普查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普查信息报送和公开、普查数据在线报送等机制;建设普查信息

系统,做好有关普查技术准备工作。

2.组建普查队伍

X年12月底前,组建由专职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的普查队伍。

普查员优先聘用基层人员,也可聘用满足普查工作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负责组织区级普查技术骨干参加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并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开展清查建库

对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实完善,确定名录库相关内容;同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任务。

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湖)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市普查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的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建立放射源数据名录库;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

(二)实施全面普查

1.开展入户调查

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2.汇总审核数据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区普查办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辖区普查信息数据库。

3.质量核查与评估

普查期间,区普查办釆取监督性监测、执法性监测、在线监测、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种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

(三)成果总结与发布

1.总结与验收

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区普查领导小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报送,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和建议等。

普查工作总结后,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X排部署,有序、逐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

2.成果发布

普查工作验收结束后,区普查办负责编制普查公报,经区

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

普查公报发布后,区普查办及时归纳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3.成果应用

根据国家和我省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指南,区普查办根据工作需求,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污染源普查属国家重大国情调查。

区普查领导小组要强化职责意识,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上报市普查办和区政府进行协调解决,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部门职责分工。

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制,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全区普查工作。

区发改局: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区经贸局:

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公XX分局:

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等数据;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普查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审核、X排和拨付,并

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X分局: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环境保护局:

牵头组织开展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负责拟定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定,组织普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提供工业、农村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名录,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普查工作的总结与验收,发布成果等;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普查,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集中污染处理设施普查信息,同时提供移动源中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并组织抽样调查;配合做好城镇污水、雨水管网等情况调查,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城管X分局:

负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普查,提供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普查信息。

区爱卫办:

负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普查,提供镇办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普查信息。

区卫计局:

负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普查,提供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普查信息。

区交通运输局:

会同公XX分局做好移动源普查工作;负责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本部门所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流量,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的调查统计。

区水利局:

负责组织生活污染源涉水部分的普查工作;提供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信息和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水文资料等,组织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工作,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及质量控制数据;提供农业污染源中水产养殖业调查数据,配合做好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区农业局:

负责组织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农业污染源中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普查信息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移动源中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区地税局:

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区国税局:

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调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区统计局:

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工业行业煤炭消耗数据以及生活污染源中的煤炭(含散煤)、燃气、生物质等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等工作。

区新闻中心:

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普查办:

协调指导X军分区组织实施驻X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X机场有限公司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中国铁路西X局集团有限公司X车务段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普查指导员和专家咨询补助等;普查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等;部分入户调查、核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所需经费;购置计算机、手机终端等数据采集及其他仪器设备,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成果开发、总结等。

区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编制本部门总体和年度普查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预算。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四)严格质量管理。

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

普查数据要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溯源,确保真实准确。

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订专门宣传方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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