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污水处理厂光伏电站项目EPC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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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德污水处理厂光伏电站项目EPC合同

合同编号:

 

衡水凯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51K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甲方:

衡水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

衡水市冀州区

签订日期:

2018年4月18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

衡水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衡水凯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51KW光伏发电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

工程完整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包括屋面荷载勘察、屋顶加固费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设备及材料的供货、运输、保管、保险、安装工程(包括组件支架安装、光伏组件安装、电缆敷设、监控计量系统等工作)、技术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试验等使整体项目具备并网条件的所有工作。

负责完成电网公司审批手续、质监、并网验收、竣工验收和售后维修服务。

工程附件包括:

主要设备清单、平面设计图、光伏组件功率质保书等要件。

2、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3)其他有关文件。

3、总承包合同总价:

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贰佰叁拾壹万陆仟陆佰元整(¥2316600元)。

4、安全目标: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5、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行业合格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6、工期目标:

乙方收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后,于2018年07月31日前完成本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及电网公司验收。

如预付款支付延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开始,合同各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项目质保期结束后,合同终止。

8、项目运营期:

项目竣工验收正式并网发电后25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衡水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杨村变电站以东、地址:

保定市恒源西路67号

郑昔线以南

开户银行: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保定市高科技开发区支行

帐号:

176********0197951帐号:

100800894271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2018年4月18日日期:

2018年4月18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及附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前言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合同:

编号为的衡水凯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51K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附件、变更、补充协议等文件及可能明确列入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补充文件。

2.甲方:

指衡水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3.乙方:

指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4.本项目:

衡水凯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51KW光伏发电项目,系统装机容量351KW。

5.项目经理:

指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6.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约定。

7.合同总价款:

指基于甲方与乙方双方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3条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项目总额。

8.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因甲方要求增加内容或者合同没有涉及到项目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式追加的合同价款。

9.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0.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小时或日或工作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5天,法定节假日不算工作日。

13.关键设备验收:

指关键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在乙方组织下,由甲方或监理方检查关键设备的外观、数量及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

本项目关键设备指光伏组件、光伏并网逆变器。

14.竣工验收:

由当地电网公司组织的符合本地区分布式光伏电站综合验收标准的验收。

15.不可抗力:

战争、动乱、空中大型飞行物坠落、特大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衡水凯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51KW光伏发电项目

1.2.工程地点:

衡水市冀州区

1.3.工程内容:

包含系统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安装施工、项目管理、并网调试、协助甲方完成电网公司并网验收、培训、移交生产、组件功率质保、工程和设备质量保证期限的服务过程有关事项。

1.4.光伏电站装机面积:

约2000平米。

1.5.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

351kW。

1.6.项目运营期:

竣工验收完成正式并网发电后25年。

1.7.承包范围

1.7.1.根据发包方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工程深化设计;

1.7.2.提供本工程建设所需全部设备和材料,并按国家及有关法规、标准进行施工。

包含多晶硅太阳电池组件的采购及安装,组件支架(含基础)的安装,光伏逆变器的采购及安装,汇流箱、配电箱(柜)的采购并安装,电缆安装,光伏电站系统的防雷接地等;

1.7.3.本工程的调试,试运行;

1.7.4.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运营管理人员培训及光伏电站的移交。

1.8.承包方式:

乙方承担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作,双方根据合同价款按第二条结算。

第二条付款方式和条件

2.1付款形式:

电汇

2.2本合同采用分期付款。

2.3本项目衡水凯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51KW光伏发电项目,合同总价款¥2316600元(大写:

贰佰叁拾壹万陆仟陆佰元整),其中设备费1700000元(大写:

壹佰柒拾万元整),光伏设备安装费616600元(大写:

陆拾壹万陆仟陆佰元整)。

2.3.1预付款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15%款项,共计:

¥347490元(大写:

叁拾肆万柒仟肆佰玖拾元整)。

2.3.2工程进度款

本项目关键设备(光伏组件和光伏并网逆变器)到场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45%款项,共计:

¥1042470元(大写:

壹佰零肆万贰仟肆佰柒拾元整)。

2.3.3验收款

项目施工完成,电力接入验收完成正式并网发电后,甲方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30%款项,共计:

¥694980元(大写:

陆拾玖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

2.3.4质保金

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10%,共计:

¥231660元(大写:

贰拾叁万壹仟陆佰陆拾元整),作为质保金。

质保金支付方式为:

各方按照本协议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并全部并网发电一年后,项目完全符合设计标准,达到各项技术指标,不存在任何设计和施工缺陷,系统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履行甲方提出的任何本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甲方支付剩余的质保金。

以上所有涉及到验收的项目,双方均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签字确定为准,日期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签署的日期次日起计算。

2.4本合同总价款为固定总价,包括全部工程直接费(含装置性材料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乙方缴纳的各种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市场行情变化、工程变更等任何原因而调整综合单价及固定总价。

2.5上述合同总价款包括所采用主材、设备、辅材等(以下简称标的物)价款,以及与标的物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卸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地点、交付、安装、调试和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公路、水路、铁路等何种运输方式,均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电厂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地点交货,且保持固定总价不变。

2.6上述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价格,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因执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要求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依照国家一般纳税人相应标准:

销售及加工17%,光伏设备安装11%。

第三条开工及工期延误

3.1开工:

乙方收到甲方开工申请批复后,且甲方执行2.3.1后,乙方组织进场施工。

3.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3.2.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过错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事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3.2.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设计的;

3.2.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2.4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经书面催告后15日后仍未提供相关书面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2.5其他非乙方过错导致的工期延误。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关键设备的验收

4.1甲方应在关键设备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委派人员进行设备验收,如过期不能安排人员参加验收,则认为设备到厂验收合格。

4.2甲方对乙方供应关键设备的验收仅限于对产品外观完整情况及产品型号的验收,验收结果双方签字确认。

4.3通过进场验收后的设备由乙方保管,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正式并网发电前,若发生产品破损、丢失等情况,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损失,在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保管权移交。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5.1.工程中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等,均由乙方进行采购,所安装的材料必须保证为合格产品,能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说明书,技术手册,且满足图纸设计参数需求。

5.2.该工程中所有设备、材料、成品工程的保护,在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甲方使用前,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维护责任及相关费用。

5.3.设备施工安装前,乙方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到位,货到现场后由甲方负责对设备进行清点确认检验,甲方只对设备的数量和包装完好性进行检查,不对其质量及其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负责。

5.4乙方应采用满足中国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的保护措施对标的物进行包装。

为确保标的物安全运抵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乙方应根据标的物的特性和具体需要进行包装。

5.5包装均应附随一份装箱单,详细、清晰地列出该包装箱内的标的物及相关单据(或文件)的名称、数量等。

5.6包装应保证标的物到交货地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包装不回收。

5.7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设备、合同设备资料及技术资料的交付。

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和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项目)安装进度、安装顺序及甲方生产运营的要求,并负责将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运输到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地点。

5.8乙方应在交货日期前三日内,将标的物在交付、仓储、初验、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注意事项、具体的到货日期以及甲方需提供的具体协助,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5.9乙方应将与标的物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名称和主要内容的描述后)连同标的物一起装箱交付甲方。

乙方应保证其提交的技术资料的完整、清晰和准确,以满足标的物的交付、安装、调试、运行、使用和维护(维修)的相关需要。

技术资料的迟延提供视同标的物的迟延交付。

5.10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并承担全部运输费用,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以到货通知单甲方签字认可的日期为准,合同设备运输到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地点后,合同设备卸车由乙方负责和组织,甲方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5.11如到货检验发现合同设备存在任何损坏、缺陷、短缺,乙方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因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代垫部分费用,经乙方确认后,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余额直接扣除该等费用,也可由乙方向甲方直接偿还。

第六条甲方和乙方双方权利与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6.1.2遵守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6.1.4负责办理正式项目建设许可,负责完成项目报备、并网及验收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并及时办理盖章手续,乙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协助;

6.1.5为乙方的施工提供必要的业主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协助乙方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6.1.6派驻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全面动态跟踪管理;

6.1.7组织材料进场的合格检验并对工程的重点部位进行抽查、抽检;

6.1.8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予以签认;

6.1.9配合业主(用电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

6.1.10协调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关系;

6.1.11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甲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工期顺延并对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报备,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完成三通一平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

6.2.2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2.3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期间每周五17:

30前,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本周施工进度报表及下周施工作业计划;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6.2.4按合同承包范围,依据施工图、说明书以及现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达到前款要求;

6.2.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做到现场文明施工并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和统一安排,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工程施工中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工程交工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6.2.6做好工程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2.7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1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6.2.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在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的费用。

6.2.9本工程所有设备材料均应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材料进场后需经甲方检验后方可安装,但甲方应在材料进场后2日内进行检验,否则视为甲方检验完毕且符合要求;但甲方仅对材料、设备的数量和外包装负责检验,对其质量及其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甲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6.2.10乙方负责工程验收后的保修,在保修期间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的返工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6.2.11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贰套竣工图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6.2.12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质量保修期内项目电站设备的维修工作,并承诺对工程实行终生维修,但质保期外项目设备的维修工作所产生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6.2.1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部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并网方案等电子版资料,并带领甲方相关人员熟悉项目备案和并网流程等项目审批工作。

6.2.14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就标的物的交付、安装、调试以及维修(护)服务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6.2.15在甲方未按本合同付款条件付清货款前,乙方拥有对合同设备的所有权。

第七条变更设计

7.1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甲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并赔偿由此带给乙方的损失。

由于甲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应变更合同金额。

7.2乙方变更设计

7.2.1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由乙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48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甲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出具书面文件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12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12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由非乙方过错造成的甲方要求停工,相应顺延工期,发生费用及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由乙方过错引起的质量问题,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有权要求返工、修改。

第十条安装调试与工程验收

10.1安装调试

10.1.1乙方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于2018年07月31日前完成本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及电网公司验收。

如预付款支付延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竣工验收完成正式并网发电,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10.1.2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过错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甲方设备、材料损坏,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

10.1.3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调试。

10.2工程验收

10.2.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12小时内、其它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12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12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0.2.2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2.3资料验收

工程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或合同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乙方应绘制竣工图一式2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

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后5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验收因乙方安装施工原因存在缺陷,则乙方应该按照甲方提出消缺单的内容,进行逐一消缺,直至验收通过。

10.2.4竣工验收

项目完全符合设计标准,达到本协议约定验收标准。

不存在任何设计和施工缺陷,系统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并通过电网公司最终并网验收。

第十一条质量要求和保修

11.1所有设备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11.2乙方就工程质量做出如下保证:

11.2.1所采用主材、设备、辅材等(以下简称标的物)质量标准由甲乙双方议定并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11.2.2标的物等处于全新状态,满足本合同项下对标的物质量、规格和相关技术参数的全部要求;

11.2.3标的物具有正常、安全和长期运行的可靠性;

11.3乙方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标的物制造商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类似证明文件),制造商对“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出具,不应视为对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免除。

11.4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更换质量不符要求或存在缺陷的标的物部件,则更换后的标的物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自该部件被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11.5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11.5.1本工程设计、施工符合行业标准,均有资质公司设计和施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河北省光伏发电系统验收标准。

11.5.2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11.6本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整体系统保修期5年,如光伏电站系统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故障报告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甲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11.7主要设备质保期如下:

11.7.1光伏组件:

质保期为产品质保10年,功率质保25年。

质保范围包括退赔故障组件及其在路途上的运输费用,也包括装卸货产生的费用或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提供质保期外的保障方案。

11.7.2逆变器:

质保期为5年,质保范围包括逆变器整件、大件、备件等因质量原因的免费维修、更换及其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提供质保期外的保障方案。

11.7.3支架系统:

质保期为5年,质保范围包括支架因质量原因的免费维修、更换或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提供质保期外的保障方案。

11.7.5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保修人员免费上门安装、调试、更换保修品,乙方承担保修人员的差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11.8.保修期内,乙方设备或施工部分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甲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协商解决),如在约定时间内乙方未派人上门维修,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甲方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11.9.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无偿更换或维修,直至合格,并按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11.10.甲方因自行运输、保管不当或未按说明书要求使用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材料费用,维修费用(含人工费)应当参照甲、乙双方协商的收费标准,由甲方承担。

11.1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光伏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乙方承担修复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1.12.保修期内,且不属于11.10、11.11中任何一种情况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时,系统所发生的一切维修维护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13.保修期外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对工程实行终生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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