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国土资源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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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土资源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评审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推进项目评审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和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项目评审是指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送审单位报审的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

包括项目立项评估、规划设计、实施方案、验收鉴定、成果奖励、预算等项目的技术性评审工作。

本办法评审组织单位是指以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名义组织评审的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业务科室或受委托组织评审的单位。

送审单位是指按要求需要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评审项目设定

第五条依照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设定评审项目。

评审项目必须具备充分的评审依据,由业务科室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调控科备案(见附件1)。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新增设的评审项目,须由业务科室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规划与调控科备案。

未经按规定审定和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项目评审。

第三章评审组织程序

第七条组织评审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符合有关要求:

(一)送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材料;

(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自收到送审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项目,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专家组。

经审批确定评审日期后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评审通知,告知送审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不予组织评审并告知送审单位;

(四)评审组织单位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送达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评审资料后,应对送审项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审查,并认真准备书面评审意见,提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五)在评审会上,评审专家组应对项目是否予以通过给出明确结论并形成评审意见书,评审专家组长应在评审意见书签字。

第八条确定评审专家组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符合有关要求:

(一)项目评审前,评审组织单位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填报《国土资源项目评审专家库使用申请表》(附件2);

(二)评审专家原则上从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评审专家库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下指定专家人数不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可邀请有关市局业务专家参与评审;

(三)项目评审次数及专家人数应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原则上每项评审不超过2次,每次专家组人数不超过5人,且为单数。

所有项目评审按照“一次评审、一次告知、一次补正”原则实行。

第九条出具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总体水平和作用;

(二)项目与合同(任务)规定指标、技术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相符情况;

(三)评审结论。

第十条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和不通过评审三种。

项目完成内容齐全、规范,研究深度和质量符合合同(任务)或规范(规程)要求的,应予通过评审;项目完成内容基本齐全、规范,研究深度和质量基本符合合同(任务)或规范(规程)要求,但仍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应予原则通过评审,并明确需修改完善的内容,要求修改完善后送交复核;项目完成内容不齐全、不规范,研究深度和质量未达到合同(任务)或规范(规程)要求的,不予通过评审。

第十一条如因质量等问题不能通过评审的项目,送审单位按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补正后,重新送审。

未按要求补正的,按评审不通过处理。

送审单位若不按专家组意见对项目报告出现的严重技术缺陷或行政偏差进行纠正而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合同或任务书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送审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质疑。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组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并将质疑解答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送审单位。

第四章职责分工与监督

第十三条评审活动的组织由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业务科室或由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

评审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对项目评审材料的初审、选取确定专家人选、材料送审、组织评审会等工作。

局机关业务科室对整个评审工作负有组织、监督、管理责任,并对评审工作的合法、廉洁、公正、公平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组织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将评审会通知、评审会签到表、国土资源项目评审专家库使用申请表(附件2)、国土资源项目评审情况汇总表(附表4)报送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调控科汇总后送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调控科负责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

(二)核查专家库人员情况,对不符合专家条件的进行调减并按程序增补,实施动态管理;

(三)每年对专家库使用情况进行分类总结,提出使用过程的问题和建议;

(四)对评审组织单位填报的《国土资源项目评审专家库使用申请表》(附件2)及选取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评审组织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准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评审组织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有关规定,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评审组织单位根据评审需要,需相关业务科室参加项目评审的,业务科室要派出科室领导或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并根据本科室职责提出意见供专家组参考。

第十七条送审单位或个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中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调控科要加强对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统筹管理;各评审组织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对违法违规组织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专家库是指由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建立并直接管理,参与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评审活动的国土资源专家数据库。

专家实行“统一条件、资源共享”原则,由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组成,局机关在职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含借用、挂职、学习等)不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由国土资源规划类、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类、地质环境类、建设用地审批类、地质勘查储量类、矿产资源开发类、土地整治类、执法监察类、信息化工程类、科技和重大课题类等分类库组成,各分类库按专业细分组别。

第二十条专家库名单审定和聘任程序要求:

(一)专家库专家由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邀请、单位推荐、专家个人申请三种方式提出,填写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3)、提供主要证明材料;

(二)评审项目业务的主管科室负责对申请或推荐加入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初审;

(三)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调控科对符合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局审定,网上公示7天;

(四)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对符合条件入选专家库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发文或在厅门户网上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做好续聘或更换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家入库条件:

(一)资历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有突出表现,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所属领域工作满2年;

4.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所属领域工作满5年。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技术和要求、发展状况,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领域或行业的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70周岁(广西优秀专家、国务院特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古生物化石保护专家或其他特殊领域专家除外),能胜任评审工作。

(五)在以往的项目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专家的权利:

1.依法依规从事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评审活动;

2.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对项目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3.按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规定标准,接受项目评审报酬;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义务:

1.专家组长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起草评审意见,专家组长及专家组成员对评审结论负责;

2.积极接受评审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各项评审工作。

运用科学方法和相关专业知识评审项目,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将项目评审涉密内容或评审情况泄露。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相关工作标准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客观评审,杜绝暗箱操作。

自觉接受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专家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专家组成员)评审费从项目经费中按预算支出,专家评审费每项不超过500元,且不得超过1000元/人*天;外省专家评审费发放按照自治区和桂林市惯例执行。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送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评审费发放人员范围严格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规范项目评审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党发〔2015〕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有关要求执行,对“38号文”规定不能领取评审费的人员违规领取评审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之前局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评审项目表

2.国土资源项目评审专家库使用申请表

3.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4.国土资源项目评审情况汇总表(第____季度)

附件1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评审项目表

序号

类别

主管

科室

评审项目

评审(委托)

组织单位

依据

1

国土资源规划类

规划与调控科

(1)国土资源五年规划实施评估

规划与调控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专项规划实施评估、修改、调整方案及报告评审

规划与调控科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项目验收及抽查评审

规划与调控科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矿产开发管理科

(4)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实施评估、修改、调整方案及报告评审

矿产开发管理科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类

土地利用管理科

(1)治自区、市、县土地利用节约集约评价、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节约集约评价

委托市信息中心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43号)

(2)镇基准地价更新项目评审

委托市信息中心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耕地保护科

(1)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评审、验收

耕地保护科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暑开展2012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补充完善与年度变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43号)

(2)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成果评审

耕地保护科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关于开展全区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4号)、《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与监测评价成果上报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5〕95号)规定: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资源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通过县级成果验收后编制的省级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2

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类

耕地保护科

(3)调整划定基本农田方案评审、成果验收

耕地保护科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4号)

(4)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验收

耕地保护科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规定: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

《关于开展全区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4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专题会议纪要第四十二期》(2014年7月15日)

3

地质环境类

地质环境管理科

(1)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三级评估

委托桂林地质环境监测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委托桂林地质环境监测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桂土资源发〔2013〕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100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3)部及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地质环境项目

委托桂林地质环境监测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广西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1〕3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桂土资源发〔2013〕71号)

4

建设用地审批类

规划与调控科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家论证评审

规划与调控科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32号)

耕地保护科

(1)土地复垦方案评审

联审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关于明确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组织审查单位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11〕884号)

矿产开发管理科

(1)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

委托广西310核地质大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委托广西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

委托广西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矿业权评估报告审查

矿产开发管理科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

6

矿产资源开发类

矿产开发管理科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

委托广西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

(2)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成果验收

矿产开发管理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

7

土地整治类

耕地保护科

(1)国家、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

耕地保护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中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自治区示范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广西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三级联合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8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10号)中规定:

整县推进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设计评审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市、县三级专家联合进行评审。

项目终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根据情

(2)国家、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竣工审查、验收评审

耕地保护科

(3)自治区投资土地开垦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竣工验收评审

耕地保护科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文):

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

8

执法监察类

执法监察科

(1)耕地破坏损毁鉴定

执法监察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破坏损毁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3号)

9

科技和重大课题类

(1)5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评审

财务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规定:

除按文件要求报财厅评审的预算,其余预算项目由财务处组织审查

附件2

国土资源项目评审专家库使用申请表

评审组织单位(盖章)

时间

地点

评审项目名称

送评单位

项目

所属

类别

()国土资源规划类

()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类

()地质环境类

()建设用地审批类

()地质勘查储量类

()矿产资源开发类

()土地整治类

()执法监察类

()科技和重大课题类

()信息化工程类

专家选取情况

序号

姓名

单位

评审费

序号

姓名

单位

评审费

1

6

2

7

3

8

4

9

5

专家组共_______人,其中市局_____人,外省_____人;评审费合计元。

评审管理

部门审核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名

出生年月

年月

技术职称/执业资格

专业研究方向

最高

学位

通信

地址

工作单位

联系

电话

邮箱

主要研究成果和业绩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附件4

国土资源项目评审情况汇总表(第_____季度)

评审组织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评审时间

评审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专家组人数

专家组构成

评审费金额

专家库

市局

外省

1

2

3

4

5

6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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