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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汇总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l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l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箅,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l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l2年。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营业税的特点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压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金融保险类;
2.科技信息类;
3.文化教育类;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5.医疗卫生类;
6.其他业务类。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负、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人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l0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lO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从2008年3月1日(含)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人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执行。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