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发电系统光伏组件销售代理合同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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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发电系统光伏组件销售代理合同范本模板

分布式发电系统光伏组件销售代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经销地域范围内经销甲方户用晶硅光伏组件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第1条 经销地域范围

1.1 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经销甲方产品的地域范围为:

    省    市    区

1.2 乙方为上述地域范围内甲方的独家代理销售商,乙方在经销范围内与用户建立30KW(含30KW)以下的销售关系,有权自主代理销售本协议约定的产品。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同地域范围内与其他用户建立30KW(含30KW)以上的销售关系。

1.3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销售管理制度,在上述地域范围以外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经销产品的销售行为,乙方如有超出约定范围销售的应提前与甲方进行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销售资格。

第2条 经销产品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的产品为甲方“            ”品牌的晶硅光伏组件,具体产品规格及型号,以甲方产品手册或产品宣传册的规定为准。

在不改变甲方产品功能、特性和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安装需要,可按照乙方提供的规格制作相应外观形状的电池组件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在            地区的独家经销,双方合作第一年,订单成交量至少800KW。

若乙方自签订本协议起6个月内与甲方订单成交数量总额低于400KW,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3条 协议期限

3.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续期的,应该在本协议期

3.3 满前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如甲方同意,双方应另行签订经销协议。

第4条 经销商资质

4.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并且应当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具备甲方经销商管理制度中所要求的经销商资质,这些资质根据本协议签订时现行有效的经销商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

4.1.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1.2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4.1.3 拥有相应的市场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

4.1.4 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和成熟销售渠道,拥有较好的营销管理及市场开拓能力。

 

4.1.5 认同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创造互信、共赢的合作平台。

4.2 乙方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丧失上述任何一项资质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限期补救,到期仍不能补救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并解除协议。

第5条 市场销售定价

5.1 根据市场需求,乙方组装相应的成套发电系统自行制定产品在市场的销售价格。

5.2 乙方有权对市场售价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调整,或者不定期发布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的促销优惠价格。

 

第6条 提货政策

6.1 提货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销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50%预付货款,50%余款发货前必须付清。

乙方在支付全款后,甲方应当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6.2 订货: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根据该合同的产品数量确认预期交货时间,在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后发货至乙方仓库。

6.3 订货计划:

甲方为乙方备货的必要前提是,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且乙方已支付定金。

若甲方在双方约定交货期后7个工作日内无法支付余款,甲方有权扣留定金作为赔偿。

为了提高备货效率,乙方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适时向甲方发送当季度或者下季度的订货计划。

此订货计划应当尽量贴近实际,不应与最终实际订货数量出入过大。

甲方只根据双方确认的销售合同进行相应的生产工作,为乙方提供备货服务。

6.4 物流配送:

若甲乙双方约定的销售单价包含了从甲方工厂到乙方仓库,则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货产品运输至乙方仓库,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在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情形下,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的5日内发出货物,并应在货物发出后及时通知乙方物流信息。

甲方默认通过公路运输的方式运输产品,如乙方要求以其他方式(如快递、空运、铁路运输等)运输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运费差价。

乙方对外销售的送货服务,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责配送。

6.5 验收:

乙方应在收货当日完成验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丢失现象,最迟须在货品到达3天内(以签收货运单之日起计)向甲方反馈,以便甲方及时处理。

3天内乙方未反馈任何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7条 安装及售后服务

7.1 甲方负责乙方对第三方客户所销售产品的安装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并网所需安装资质,如需甲方进行安装,则乙方应承担相应安装费用。

确保所售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7.2 乙方应当及时将销售安装情况与甲方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并提前与客户预约上门安装服务。

乙方应当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7.3 如因产品电池组件因素导致客户投诉的,乙方在接到客户售后投诉后,应当及时转告甲方,甲方将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处理。

乙方应协助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并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指示及时向客户发送备品备件或者退换货等。

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向客户退换货后,可以据实向甲方申请退换货。

7.4 乙方提供24小时售后热线电话服务。

客户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电话咨询售后事宜。

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填写完整客户登记表,并定期回访、服务安装客户,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维护甲乙双方产品及企业形象。

 

第8条 退换货政策

8.1 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换货外,甲方对于已销售给乙方的产品不接受乙方其他任何理由的退换货申请。

8.2 对于符合甲方质保政策的退换货申请,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质保政策的规定进行自行判断,必要时可对涉及的产品进行现场检测,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乙方对甲方针对退换货申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与甲方认定结论一致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对双方均由约束力的,则由甲方承担。

8.3 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品种、数量、金额退货,超出甲方确认范围的退货,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接收的退回货物属于甲方所有。

8.4 经甲方确认确实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回的存在有质量缺陷的产品后补发同等数量的相同规格且质量合格的产品给乙方作为补偿。

(            范围内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对退换产品进行处理和调换工作)

8.5 对于经甲方确认接受的退货,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退回的货物后为其更换相同或类似规格型号的货物,甲方更换的货物可以与乙方下一批计划发出的货物一同发出,或者在暂无计划发货的情况下,就集中退回的一批货物进行集中换货。

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包括乙方退货货物的运输费用和甲方发送换货的运输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9条 宣传、推广支持

9.1 乙方代理经销甲方生产的产品,在乙方经销范围内对于该产品的推广,如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等新兴媒体进行品牌宣传和广告投放,扩大品牌知名度,促进销售。

以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2 乙方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如需甲方协助,应向甲方提前申请,甲方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包括提供产品知识、技术指导、推广策划和宣传材料等。

 

第10条 培训与监督

10.1 为使乙方良好的经营销售,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经销产品的知识和产品优势的相关培训,培训由甲方免费提供,但乙方须承担前来培训人员的差旅费用。

10.2 在本协议期内,根据销售需要甲方应向乙方或其指定的管理职责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的产品知识培训,乙方自行承担前来培训人员的差旅费。

10.3 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应持续的对乙方提供必须的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0.4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前提下,乙方应遵循甲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技术指导。

10.5 乙方应当每个季度以书面工作的形式与甲方沟通经销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商业信息。

乙方提供上述商业信息不应侵犯第三方的商业机密,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具体销售合同(及其组成文件)等,甲方有权采取警告(限期改正)或解除本协议等措施(不分先后顺序,且可合并使用)。

11.2 针对较为常见的具体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相应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罚。

甲方有权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程度,采取前述11.1条的惩罚措施。

 

第12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12.1 乙方代理产品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因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关于品牌商标,在甲方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无偿使用,包括在销售展示和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甲方商标。

乙方如须在店面装修中使用甲方商标的,需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12.2 乙方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冒用甲方商标、对产品进行逆向分析,试图获取产品技术信息的行为,以及侵犯甲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等。

买方对其侵权行为负有赔偿责任。

12.3 乙方免于因甲方知识产权纠纷所引起的损失。

乙方因销售甲方产品而遭受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请求时,应及时转交卖方,并协助甲方处理与该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纠纷。

12.4 甲方对于乙方因以下行为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不承担责任:

12.4.1 乙方改造甲方交付的产品,从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

12.4.2 乙方在将甲方交付的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材料混合使用、销售时而引发的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

12.5 双方均应对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从对方获取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信息披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仅可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有义务促使其员工、管理人员、外部顾问或其他任何有必要接触该保密信息的人员、单位遵守与其相同的保密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应披露方的书面请求,接收方应立即返还或销毁从披露方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所有载有该保密信息的载体,并不得自行复制和保留副本。

12.6 任何一方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

 

第13条 协议的解除

13.1 甲、乙双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终止其合作资格。

如单方面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3.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丧失合作资格且限期未改正的;

13.1.2 违反相关规定且经合作方劝告不予改正或不予以确实答复的;

13.1.3 财务状况恶化致使不能正常经营的;

13.1.4 损害对方品牌形象、声誉的;

13.1.5 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

13.2 本协议到期前,合作方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经销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向合作方提出申请,不存在损害合作方品牌形象、声誉行为的,双方结清账款、并就后续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后,可以解除本协议,双方合作行为自动终止。

13.3 本协议解除后,如发现合作方在协议期内存在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的,受损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对方进行追偿。

 

第14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4.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14.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5条 通知与送达

15.1 本协议所述的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书面通讯,可通过快递邮件、挂号信或传真方式迅速传送给有关的一方。

上述通知或书面通讯,如以快递邮件送达,则以其送至快递服务公司之日后第4日,视为收悉之日;如以挂号信方式送达,则以其送至邮局之日后第8日,视为收悉之日;如以传真方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后的传真报告显示时间,视为收悉之日。

15.2 除非一方收到另一方更改送达地址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和书面通讯应送至双方下述指定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

第16条 生效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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