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防静电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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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防静电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防静电管理制度
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壹条为加强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于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于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名称
特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俩种之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和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进油管和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条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于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6.收油或注油操作时,应按规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装系数进行,防止超装。
第七条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壹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且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于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储罐,经壹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存设备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置时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2.不准使用俩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且和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于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于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储罐于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于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8.于检尺口、采样口和活动盖板之间应增加防静电的柔性材料,以防止产生火花;
9.检尺时,应沿检尺槽壁缓慢下尺。
第九条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于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条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于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壹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于0类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
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于106Ω·m左右为宜。
储罐梯子入口处,应于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或设静电消除器,作为手握接地体。
静电消除器应定期测试接地电阻,以保证其良好的接地性能。
第十三条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1.于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于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于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于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应用所采样的同类油品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于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于壹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俩种方法清洗。
第十五条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和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和大地接近同电位。
应做到:
1.于“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于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于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壹次测量,且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于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1)于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于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且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六条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1.凡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和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可不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于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均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3.管道系统中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壹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俩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第十八条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和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和接地体等处,应采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于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壹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于“端板”和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和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能够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于壹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于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和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连接端板材质应和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壹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于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俩处相连,于每壹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壹组独立的接地体,且和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和壹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
表4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表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壹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三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壹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
3.于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壹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于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于物料进出口附近;
5.储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和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俩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储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且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储罐的采样井应和罐体相跨接,于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于操作口的上风向,可于操作口俩侧各设壹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
8.轻质燃油储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第二十四条对可燃介质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和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于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m左右处,应和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4.于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于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mm)以便跨接连接;
6.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和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和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五条装卸栈台的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应连接成电气通路且接地,仍应构成接地网;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储罐至码头之间管线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防静电接地;
4.栈台至装卸油船之间和管线不作电气联结(包括跨接电缆),应于装油管线上设(105~108)Ω的绝缘法兰或装设绝缘管段;
5.于栈台梯子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
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罐(槽)车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和接地端子连接。
第二十六条移动设备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且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且确保达到良好情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Ω~200Ω的导电拖地带;
4.临时情况下汽车罐车充装易燃、可燃液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槽)车、储罐应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连接。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