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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投中鲁果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子公司及投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高中级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子公司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及国投集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事长不在此管理范围之内,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一)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

(二)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子公司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等。

第三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执行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领导与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意识。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求真务实,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得到员工公认。

5、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二)任职资格

1、具有累计5年以上经济管理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历。

2、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级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3、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与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4、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求真务实,团结合作,廉洁从业,得到员工公认。

5、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二)任职资格

1、具有累计3年以上经济管理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历。

2、担任中级管理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中级管理人员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级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3、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职称等证书。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七条子公司其内设机构设置、高中级管理人员职数,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职数一般为2-3人,中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职数一般为1人。

第八条子公司及其内设部门设置、高中级管理职数,由公司审批确定。

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履行法定程序。

第九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为半年。

第十条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3年,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四章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统一管理。

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其高中级管理人员经公司批准后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子公司主管以下人员由各用人单位管理,子公司主管管理人员任免、短期合同工转长期合同工由子公司董事长审批,事前报公司备案。

主管人员选拔任用由子公司组织开展,具体形式参照本制度第五章执行。

第五章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选拔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在沟通酝酿的基础上,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任用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时,采取聘任的方式。

第十四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选拔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就岗位需求、选拔方式、选拔范围等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经初步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能力素质测评;

(三)讨论决定;

(四)任前公示;

(五)办理任职。

第十七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办理任职。

第十八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六)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办理任职。

第十九条在公司内选拔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应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一般按照拟任职务与任职人选1:

2或1:

1的比例进行推荐,民主推荐结果根据参加推荐人员的类别分类计算,被推荐率未达到总推荐票数50%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个别特殊需要的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时,应当向参加推荐人员说明拟聘任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

第二十条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集体研究确定。

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一条选拔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考察一般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方式进行,并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一)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时,首先应对考察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考察人选所在单位职工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员工;人数低于10人的单位,应全员参加。

民主测评结果优秀良好率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按程序考察。

未达到三分之二的,经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继续考察。

(二)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公司考察组成员、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对考察人选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选拔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采取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轮岗。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对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素质、能力和业绩;对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

第二十六条对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采取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对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不定期考核,主要采取满意度测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称职3个等级,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4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调整、培养、使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激励监督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

第三十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按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格自律,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

凡因行为不当造成不良结果和影响的,一律按公司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应根据党和国家相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三十五条员工发现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有关机构或部门检举,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受理,并认真查处。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本人或所分管工作发生失泄密事件,造成损害的;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

(四)分管工作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

(五)以权谋私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个人私利的;

(六)因维稳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职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加强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于45岁以下的现任高中级管理人员,应在五年内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应具备的学历或证书)。

第三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交流制度。

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

第三十九条加强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后备队伍建设。

明确后备人员的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按照动态管理、备用结合、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后备队伍。

第四十条推选和确定子公司高中级管理后备人员,应当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由公司审定。

第九章退出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的退出,包括转岗、低聘、辞职、解聘(免职)等方式。

第四十二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转岗、低聘,转任低一级管理岗位或同职级专业岗位:

(一)在满意度测评中,满意及以上得票率少于总票数三分之二的;

(二)年度考核连续2年在本考核参照系中排名末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的,应责令辞职或予以解聘(免职):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四)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目标或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引咎辞职的。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可提出自愿辞职,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四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免职)后在子公司继续受聘岗位的,可受聘低二职级及以下管理岗位或专业岗位。

第四十七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未能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会批准后颁布实行,相应管理制度废止。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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