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全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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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全解
云机场昆长水发〔2012〕17号
关于下发《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
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驻场单位:
为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机场的生产和运输秩序,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结合实际,制定了《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7月15日经云南机场集团昆明新机场转场指挥部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代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
安全交通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高级顾问,领导,总助,总师,
总监,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
抄送: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航云南监管局,民用机场公安局,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百事特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空港华卓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空港飞机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云
南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经办单位:
安全保卫中心经办人:
郑丽佳电话:
7115435
云南机场集团昆明长水国际机场2012年2月9日印
附件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昆明长水机场航空器活动区(以下简称内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昆明长水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长水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场行驶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内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内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确保安全。
第四条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安全保卫中心航空安全护卫部(以下简称护卫部)是机场授权进行内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驻场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内场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工作环境。
护卫部和相关部门组成内场车辆检验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办),由检验办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进场进行机动车检验工作。
第五条除经护卫部特别许可外,非机动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内场。
第六条各驻场单位应制定车辆使用过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月应对本单位进入内场的生产保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在内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车辆
第七条凡在内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车辆行驶安全标准,须向护卫部申领内场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驻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驻场单位应当将特种车辆、设备在内场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护卫部备案。
需要入籍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机场中使用。
第八条需申领内场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护卫部提交车辆入籍书面申请,填写《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登记表》,并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凭证、机动车技术参数、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二、由护卫部和相关部门共同对车辆进行检验。
主要检验项目包括:
车辆行驶的安全技术状况,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车身喷涂单位名称、标识和统一安全标志,车顶需按要求统一涂成黄色等。
三、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检验合格的车辆由护卫部核发内场机动车牌证。
第九条取得内场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检验合格标志贴置于车辆指定位置;行驶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条悬挂内场号牌的机动车因报废、产权变更,使用单位应立即到护卫部办理有关手续。
一、发生车辆号牌丢失的,应立即向护卫部书面报告;行驶证丢失的,应在24小时内向护卫部书面报失。
二、按国家有关标准报废的车辆不得申领内场机动车号牌。
三、内场车辆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车辆应交回牌证。
第十一条悬挂内场号牌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车辆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应每年进行一次车辆检验,车辆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车辆检验。
二、行李、货物托盘和拖板、拖式电源车和气源车等的安全性能,由各使用部门负责进行安全检验,每年6月将检验情况报护卫部备案,护卫部将进行抽检。
三、未按要求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收回牌证,车辆不允许在控制区内行驶或停放。
第十二条未悬挂内场号牌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内场的,须经护卫部核准,发给有效通行证,并按指定道口通行。
第十三条在内场行驶的四轮电瓶车辆,须经护卫部按照机动车入籍标准进行审核办理,驾驶资格按照内场驾驶人入籍标准进行审核办理。
第十四条悬挂社会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需到护卫部审核办理控制区车辆通行证。
第十五条控制区车辆通行证件分为:
限期专用证件、临时专用证件和应急专用证件3种。
其中,限期专用证件、临时专用证件附带智能卡。
(一)限期专用证件:
有效期1年,纸质防伪塑封附带ID卡式证件。
正面有车辆类型及牌号、有效起止日期、可进入的控制区区域、准许通行的道口、车辆使用单位、证件编号、整车照片、防伪标识等内容,背面有持证须知、发证单位印章及准许驾驶该车辆的人员信息等内容。
此证件是民航内部单位确需经常进入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开展航空安全检查、公安执勤、医疗急救、设备维护以及运送机组、旅客、物资、垃圾和油料工作,且不便在控制区道口陆侧进行转运工作的机动车辆使用。
(二)临时专用证件:
有效期1月以内,纸质防伪塑封附带ID卡式证件。
正面有车辆类型及牌号、有效起止日期、可进入的控制区区域、准许通行的道口、车辆使用单位、证件编号、防伪标识、发证单位印章等内容,背面有持证须知、准许驾驶该车辆的人员及其准许陪伴驾驶的人员信息等内容。
此证件是确需临时进入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开展施工、设备维修、运送物资和保洁绿化等工作的机动车辆使用。
(三)应急专用证件:
纸质塑封,此证件主要是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使用。
其中,确因执行重要保障、医疗急救等紧急事件时,护卫部视情可启用专用引领标识。
引领标识仅限保障任务期间一次性使用,并应当由护卫部授权的人员全程引领陪伴和管理。
第十六条限期专用证件的办理:
(一)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办理由并如实审查、填写《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通行证申请表》,提供有效车辆行驶证、驾驶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和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复印件;
(二)申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三)将表格及有关附件统一交机场护卫部进行审核、审批办理;
(四)需续办证件的,如实审查、填写《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通行证补办、延期、变更申请表》,并提前10个工作日交机场护卫部审核、审批办理。
需补办、变更证件的,按初次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临时专用证件的办理:
(一)如实审查、填写《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车辆临时通行证申请表》,提供有效车辆行驶证、驾驶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和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复印件;
无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人员驾驶车辆的,申办单位应先为其办理人员引领通行证件,并指定具有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及相应准驾资质的驾驶人员负责驾驶或全程引领陪伴。
(二)申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三)将表格及有关附件统一交机场护卫部进行审核、审批办理;
(四)需补办、延期、变更证件的,如实填写《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车辆临时通行证补办、延期、变更申请表》,并提前3个工作日交机场护卫部审核、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应急专用证件应当提前印制,统一在护卫部存放管理,由护卫部视情决定启用并安排人员发放。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申领《中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内场驾驶证)的,须持有《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和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内场驾驶证准驾车型应与申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记录相符。
第二十条申领内场驾驶证的程序:
一、所在单位确定申领人员并负责审核。
二、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附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上报。
三、申办单位对申领人进行理论培训,培训合格后填写《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内场交通安全管理培训记录表》。
四、申办单位将上述材料报护卫部审核。
五、审核通过的由护卫部对申领人员进行考前内场交通安全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
六、理论考试合格者由护卫部组织进行内场驾驶实操培训并进行考核,并在《昆明长水机国际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人培训记录》上签署意见。
七、实操考核合格者,由护卫部审批颁发内场机动车驾驶证,该证仅限昆明机场使用,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到护卫部办理换证手续,未按时办理的予以注销。
二十
第二十一条申领内场驾驶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一、申领人内场交通安全知识的理论培训首先由申办单位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护卫部对申领人进行考试前的辅导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
培训内容: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内容。
二、护卫部负责内场机动车辆驾驶证申领人的理论考核。
初次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每次补考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工作日。
两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申办驾驶证。
三、理论考试合格者,需进行内场道路熟悉实操培训。
培训以跟班作业方式进行,实操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申领人在培训期间不得擅自在内场驾驶机动车。
培训内容如下:
(一)熟悉昆明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情况;
(二)熟悉航空器活动(滑入、推出)及停放情况;
(三)熟悉航空器活动区交通警示标志、行车路线、车辆停放位置;
(四)熟悉现场保障作业流程;
(五)熟悉实际操作中其他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未持有内场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内场驾驶机动车辆。
因应急救援、重要活动或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驾驶车辆进入内场的,须经护卫部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引导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内场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控制区安全管理的规定,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第二十四条内场驾驶人应在驾驶证审验时间内到护卫部进行内场驾驶证审验,未按时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内场驾驶证作废,不得在内场驾驶机动车。
年,有效期满前到机场护卫部办理换证手续,未按时办理的予以注
一第二十五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内场驾驶员,每年应当接受一次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考核方式由护卫部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
培训由内场驾驶员所在单位实施,原始培训记录(含培训签到表、培训评估、培训资料、个人培训档案等)由具体培训单位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未经护卫部批准,任何内场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上内场道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在内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二、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内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三、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内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四、携带内场驾驶证和行驶证。
五、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六、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患有妨碍安全驾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八、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九、持有其它机场颁发的内场驾驶证的驾驶人不得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内场驾驶机动车,需要按要求重新申领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内场驾驶证方可在内场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内场驾驶证的驾驶人,在调离内场机动车驾驶工作岗位时,原单位负责收回驾驶人的内场驾驶证,并交护卫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车辆行驶
第三十条车辆在内场行驶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执行国家警卫任务的警卫车队和执行机场紧急出动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外,其他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和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机场值勤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按指定道口进出内场,按规定线路行驶。
三、在机坪内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35公里,四轮电瓶车时速不超过20公里;车辆接近、靠接航空器作业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下穿通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在巡场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在滑行道、跑道上内场驾驶人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流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
四、行驶至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须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五、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
六、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机务接机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七、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或在跑道、滑行道作业时,须事先征得空管塔台的同意,并报昆明机场运行管理中心知晓,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
驶入跑道、滑行道作业的车辆应当配备能与空管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通讯设备。
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八、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等装置,应当保持齐全有效;挂车连接装置和制动装置应当齐全有效。
九、车辆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挂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禁止大小托盘混挂;拖挂的货物重量不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十、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它物品。
十一、车辆及拖挂托盘运送物品时,应绑扎并固定稳妥,防止遗落;运送易泼洒的物品时,必须密封运输。
十二、车辆在发动机未熄火的状态下,驾驶人应当随车等候。
无人看管的车辆,必须停入车位,并取下点火钥匙,锁门闭窗。
十三、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十四、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十五、当航空器正在被顶推出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十六、车辆所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三十一条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接近航空器提供地勤服务的作业保障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接近航空器或进入航空器停放区域(停机位外围红线内);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或被推离停机位时,车辆不得进入停机位。
三、准备为抵达航空器服务的车辆,须停放在作业等待区,航空器已加上轮挡及引擎关闭,机务工作人员设置警示锥后,方能接近航空器作业。
四、驾驶人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与航空器及临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从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六、车辆不得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并尽量避开井盖。
七、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作业保障车辆不得阻碍加油车前方的紧急通道。
八、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航空器后方穿过。
九、在停机位内的车辆须避让在航空器旁工作的地勤人员。
十、航空器准备顶推作业时,除航空器牵引车外,其它车辆均应远离停机位,停放在安全等待区域内。
十一、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第三十二条在机坪工作的车辆分为:
作业保障车辆保障设和其它工作车辆。
一、作业保障车辆是指直接为航空器及其所载旅客、货物提供地勤服务的车辆和设备。
主要包括:
客梯车、摆渡车(含要客车、头等舱和商务保障车)、救护车、警卫车、航空器加油车、牵引车、升降平台车、传送带车、电源车、气源车、配餐车、污水车、清水车、垃圾车以及行李、货物托盘和拖板、拖式电源车和气源车等被牵引的装置或车辆等。
二、其它工作车辆是指不需要靠接或接近航空器,也能开展工作的车辆。
第三十一条作业保障车辆应按操作规范作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近航空器时,应按须靠接航空器车辆优先的原则,从行车道距离航空器最近点,顺序接近航空器作业。
二、靠接航空器作业时,须有人指挥。
车辆与航空器处于靠接状态时,应当使用制动装置、轮挡、液压撑脚。
三、在航空器周围的车辆、设备应摆放规整,不得阻挡摆渡车、加油车的正常行驶。
四、准备提供作业保障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位置停放等待,不得提前接近航空器。
作业保障车辆等待区占用道路时,作业保障车辆须开启应急灯,驾驶人应随车等候。
作业保障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驶离航空器。
五、航空器滑出或被顶推出机位前,除飞机牵引车外的其它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应撤离至机位安全红线外。
六、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者机场地面工作人员应当安排专人引导。
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七、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推机棒、工作梯、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
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
八、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它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为航空器提供服务时,不得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
九、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十、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
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十一、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三十三条内场车辆、设备的停放规定:
一、车辆、设备的停放应当尽量避开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它各类井的井盖区域。
二、车辆和设备应当停放在机场指定的停车位和设备区,并且按照标明所示方向停放。
三、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消防设备以及应急逃生通道的使用。
四、车辆停放或等待作业时应停车入位,不得妨碍航空器滑行、停靠及内场道路的畅通和安全,保障设备应摆放在指定的区域内。
五、车辆或设备在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第三十四条在内场行驶的车辆,遇有运送旅客的摆渡车、执行公务的警务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警卫车队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警卫车队。
第三十五条在内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报告昆明长水机场运行管理中心;有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第三十六条车辆使用灯光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
三、飞机引导车灯光标志牌齐全、清晰、有效。
四、车辆在内场行驶时,必须昼夜开启黄色警示灯
五、夜间或能见度较低时,开防雾灯及近光灯、示宽灯、尾灯和其它特殊照明灯。
机坪内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七条持护卫部核发有效控制区车辆通行证件的其它机动车辆,在内场行驶时,须遵守上述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除运送机组车、航空配餐车、航材和需要维修的车辆外,其他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一律禁止驶出机场控制区。
确需驶出机场控制区进行维修的车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填写《昆明机场悬挂内场号牌车辆外出维修申请单》,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经护卫部道口执勤人员查验《昆明机场悬挂内场号牌车辆外出维修申请单》后,车辆由指定道口进出。
三、进入机场控制区前,驾驶人必须负责对所驾车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清除无关物品、异常物品和配件。
车辆驶出机场控制区后,由车辆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驾驶人负责车辆的安全监管并承担发生的后果。
第三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只能在靠候机楼或围界一侧道路的右侧行驶,禁止进入停机位外围的安全红线(机坪清扫和机务放油样的除外)。
二、非机动车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三、非机动车不准载人。
四、严禁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五、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第五章内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条机坪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标志设置由护卫部负责牵头设定,由安全运行保障部牵头划设。
第四十一条因施工、保障大型航空器等情况,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应有人指挥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内场交通标志、标线通行。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内场交通运行秩序的日常管理由护卫部负责,航空器地面运行安全管理由昆明机场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昆明长水机场安全服务管理部负责统一对机坪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
第四十四条护卫部和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负责内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各驻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护卫部执勤人员、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执勤民警、驻场武警部队执勤官兵有权对在内场工作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护卫部内场交通管理部门方可滞留违规驾驶人内场驾驶证、人员控制区通行证和内场车辆号牌、车辆通行证。
滞留的牌证统一交护卫部。
滞留牌证时,执勤人员应开具《滞留凭证》,当事人凭《滞留凭证》到护卫部接受处理。
第四十六条护卫部每季度定期组织驻场一线重要保障单位召开内场交通安全管理例会。
并且每半年向民航云南监督管理局上报昆明长水机场内场交通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车辆在内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和行人必须立即报告护卫部和昆明长水机场运行管理中心。
护卫部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知相关单位到场处理。
事故现场位于飞机滑行通道内或影响机场正常运营,确需移动现场的,应标注事故现场的车辆、人员、物品和痕迹的位置。
第四十八条在内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或与航空器发生碰撞,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护卫部内场交通管理人员在场情况下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四十九条车辆在内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内场交通事故达到《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的,按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