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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模板模板.docx

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模板模板

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模板

一、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人民币283.4万元。

二、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团体人身保险项目适用)/责任保险业务(医疗责任险)/车辆保险业务(车辆保险项目适用)/财产损失保险业务和责任保险业务(路险保险项目适用)的保险公司。

(三)本项目只接受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以上的保险机构投标。

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否。

(五)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是(√)否。

采购人需求

一、招标范围

(一)本项目采购的险种有:

国寿银龄安康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期限为:

自保单签发之日起一年。

(三)本项目投保人为广州市番禺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被保险人为广州市番禺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保险标的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及意外住院津贴。

(四)追溯期:

由投标人自行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并作为技术评分的考虑因素(可选)。

(五)本项目被保险人营业性质为(可选)。

(六)本项目被保险人人数为人。

保险期间人员调出调入,人数在5%以内增减变动的,保费不变(可选)。

(七)本项目投保车辆(船)共辆(可选)。

二、保险责任

(一)团体人身意外险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于发生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人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0.6万元,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致残,保险人按《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录B中表B.1)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不超过0.6万元。

2、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1)每日住院津贴:

保险人因遭遇意外,经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60元/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80天);

三、服务要求

(一)团体人身意外险项目:

1、中标供应商(以下称“中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按照本项目保险协议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未经投保人同意,中标保险人不得将本项目所载义务、责任分出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需在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中标保险人需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中标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需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需支付相应的差额。

6、中标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需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需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理由书。

四、付款方式

投保人将于本项目保险协议签订生效后30天内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

评标方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推荐提出最低报价(指修正、折扣后的价格,即评标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推荐提出次低报价(指修正、折扣后的价格,即评标价)的供应商作为候补中标供应商。

次低报价高于最低报价20%(含)以上的,不推荐为候补中标供应商。

如最低评标价不只一家的,由评委会抽签决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和候补中标供应商。

二、综合评分法

(一)综合评分权重

评分项目

技术评分

商务评分

价格评分

综合信用评价得分

分值

50分

25分

20分

5分

(二)技术评分

分值(50)

评审内容

评分细则

17

服务方案响应程度

优:

(90%≤得分≤100%);

良:

(70%≤得分<90%);

中:

(40%≤得分<70%);

差:

(得分<40%)。

10

服务整体运作流程的可行性与保障性

优:

(90%≤得分≤100%);

良:

(70%≤得分<90%);

中:

(40%≤得分<70%);

差:

(得分<40%)。

10

本项目服务人员的配备

优:

(90%≤得分≤100%);

良:

(70%≤得分<90%);

中:

(40%≤得分<70%);

差:

(得分<40%)。

5

理赔周期(即上一年度同类项目平均结案周期)

优:

(90%≤得分≤100%);

良:

(70%≤得分<90%);

中:

(40%≤得分<70%);

差:

(得分<40%)。

8

提供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及合理化建议

优:

(90%≤得分≤100%);

良:

(70%≤得分<90%);

中:

(40%≤得分<70%);

差:

(得分<40%)。

(三)商务评分

分值(25)

评审内容

评分细则

6

同类项目经验:

依据20年以来的单项合同不低于X万元的同类保险项目合同情况进行评审(分公司投标的,总公司业绩不可纳入评审)

每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得0.6分,最高得6分。

请投标人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7

履约能力、财务状况(依据20年度财务报表)

优:

(90%≤得分≤100%);

良:

(70%≤得分<90%);

中:

(40%≤得分<70%);

差:

(得分<40%)。

7

在广州地区的服务网点分布情况(综合考虑网点数量和分布区域)

优:

(90%≤得分≤100%);

良:

(70%≤得分<90%);

中:

(40%≤得分<70%);

差:

(得分<40%)。

5

企业信誉或奖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优:

(90%≤得分≤100%);

良:

(70%≤得分<90%);

中:

(40%≤得分<70%);

差:

(得分<40%)。

(四)价格评分

1、价格核准:

评委对有效投标人的详细报价进行复核,看其是否有计算错误或供货范围上的错误。

2、计算价格评分: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中,取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20分

(五)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评审

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投标人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得分×5%

注1: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

注2: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开标当天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分值为准(供应商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进行访问)。

(六)综合评分的计算

1、综合评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

2、各项得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将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综合评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评分相同,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综合评分相同,且评标价和技术评分均相同的,名次由评委会抽签决定。

合同格式

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团体人身意外险项目】

一、保险协议的构成

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保险对象

本保险对象(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为广州市番禺区户籍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即为甲方所属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人员调出调入,人数在5%以内增减变动的,保费不变。

甲方人员的调出及调入需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一)本协议所列各项保险的保险费为:

2834000元,甲方按实际提交人员名单数于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一次缴交总保费。

(二)保险理赔标准

本项目被保险人不分年龄、性别,理赔标准分为以下几种:

1.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乙方赔偿保险金人民币0.6万元;

2.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乙方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币0.6万元(理赔标准按附件1执行);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住院,乙方支付住院医疗津贴人民币60元/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80天);

四、保险责任

见招标文件采购人需求的规定。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甲方所属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甲方所属被保险人的;

(二)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三)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四)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自杀的;

(五)甲方所属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六)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的(因执行公务期间感染除外);

(七)甲方所属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而导致的残疾的(执行公务或政法部门组织的训练、比赛、表演活动除外);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的(执行公务除外);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的(执行公务除外)。

六、保险期限

(一)本保险项目的保险期为一年,时间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保险责任自2021年9月1日0:

00起至2022年8月31日24:

00止。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不能变更保险期间。

(三)本保险协议不办理退保。

七、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本协议时,乙方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协议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甲方所属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八、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在保险单上批注。

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本人,乙方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九、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乙方。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十、索赔手续

(一)提出申请

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甲方所属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户籍注消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乙方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保险金的核定和给付

(1)乙方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必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乙方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乙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例外事项

如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方所属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金;乙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理赔标准理赔。

(三)请求权利的消灭

受益人对乙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十一、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迅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乙方将按本协议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十二、协议内容变更

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由甲方和乙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并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三、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请选择):

1.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份,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十五、释义

(一)[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爱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三)[爱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1注: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四)[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五)[因公受伤]:

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因执行公务而受伤。

(六)[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七)[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八)[职业性疾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九)[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

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附件B.1: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附件B.2:

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

表1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

比例

 

1

2

3

4

5

6

7

8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9

1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11

12

13

14

15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16

17

18

19

20

21

22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23

24

25

26

27

28

29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指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注障碍的(注12);

20%

30

31

3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丧失的;

一足五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33

34

一拇指或一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3: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4: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5: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6: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运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7: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注8:

手指缺失是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注9:

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注10:

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远位指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11:

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注12:

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注13: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注14: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注15: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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