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各地支持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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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各地支持条件

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划分

第一部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表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第二部分各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划分标准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微企业。

其范围涉及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目前,按照不同的标准,部分省区市,包括我省的白银市开展了对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工作,但大多数地区没有开展认定,所以,也难以有科技型企业数量的统计数据。

为此,有园区提出了企业数10-30%的比例将发展为科技型企业的目标.一般来说,如果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

7%,那么科技型企业应该只占1-5%左右.现归纳总结了我国部分省市具有代表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划分办法:

一、甘肃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一)支持对象与具备条件

1、支持对象

(1)在甘肃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等业务。

2、申报科技小巨人应具备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3)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动植物新品种等,并具有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5)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近2年企业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初创期企业除外);

(6)企业应具有研发机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7)企业需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8)企业具有优秀的领军人才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和运营机制.

(二)支持方式与资助范围

1、支持方式:

(1)科技小巨人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2)科技小巨人项目实行分期拨款.立项后首次按资助总额的70%拨付,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

2、资助范围

围绕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对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3、实施周期

科技小巨人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质量等指标原则上应按满3年进行测算。

二、上海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支持对象与条件

1、支持对象

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1)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上海市扶持100万资金):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2)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上海市扶持150万资金):

1)企业研发人员:

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

1、资金来源:

(1)科技小巨人工程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一项主体工作,其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2)区县财政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2、支持方式:

(1)市政府以补贴资金与区县财政资金配套,资助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自主创新与发展。

(2)资助规定:

市、区(县)资金资助为1:

1配套。

并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3)资助范围:

是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可含多项内容,如产品研发、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4)实施周期: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天津滨海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支持对象

1、申报企业需要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2、企业申报项目应符合滨海新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现代都市农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

3、2011年2月1日前工商注册的企业须已经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2011年2月1日之后工商注册的需要尽快组织认定、并要求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认定。

4已经通过国家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优先列入支持范围;现代都市农业、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5、2010年以来通过科技招商落户或拟落户的重点项目单独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条件、程序按照《滨海新区2011年度重点科技招商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类别、支持方式

1、科技创业项目

科技创业项目支持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通过项目实施带动企业尽快步入发展正轨,增强创新能力,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要尽快达到认定条件.重点支持科技领军人才自带项目到新区创业、重大科技成果入区产业化等途径创立的科技型企业.

(1)支持方向和方式

1)支持方向为支持企业围绕关键技术开展攻关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参与国家863计划成果对接、中科院成果对接的项目支持金额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提高;政府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50%。

(2)申报条件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1000万元,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25%(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或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可直接列入支持范围。

在2010年度新区科技小巨人计划获得立项支持的初创期企业,2010年度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或2010年销售额增长率超过100%,可以继续申报2011年度科技小巨人计划项目.

2)在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激励机制。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

5)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即2008年7月1日之后工商注册)。

6)已经通过国家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7)参与国家863计划成果对接、中科院成果对接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2、成长助推项目

 成长助推项目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科技小巨人。

(1)支持方向和方式

1)支持方向为围绕关键技术开展攻关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成长Ⅰ期、Ⅱ期企业最高支持金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一般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30%、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2)申报条件

1)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分为成长Ⅰ期、Ⅱ期企业,营业收入与成长性要求分别为:

成长Ⅰ期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3000万元,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成长Ⅱ期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1亿元,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在2010年度新区科技小巨人计划获得立项支持的成长期企业,2010年度销售额突破1亿元或2010年销售额增长率超过50%,可以继续申报2011年度科技小巨人计划项目。

2)在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激励机制。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

5)企业需要有未来3—5年内发展规划。

6)已经通过国家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7)参与国家863计划成果对接、中科院成果对接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3、创新领军企业发展项目

创新领军企业发展项目支持处于壮大期的科技型企业尽快发展壮大,成为国内外知名的领军企业,围绕关键领域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支撑滨海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支持方向和方式

1)支持方向为围绕关键技术开展攻关、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

2)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最高金额为300万元,一般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30%、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2)申报条件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为1亿元—10亿元,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获得2010年度、2011年度新区自主创新重大项目支持企业以及获得2010年度科技小巨人计划创新领军企业项目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今年支持范围.

2)在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激励机制。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

5)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和行业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及产品,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

6)原则上要求有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计划,企业需要具备明确的发展规划,列入全市或新区上市后备企业的优先列入支持范围。

7)已经通过国家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8)参与国家863计划成果对接、中科院成果对接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四、合肥高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界定

(一)支持对象

根据企业目前的经营规模,分别按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三个年度,对销售收入有望超过1亿元、年增长35%以上的企业列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给予分类支持,实现园区亿元以上企业持续大幅增加的奋斗目标。

(二)入选培育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有扎实的产业化基础和条件,技术储备充足、市场潜力大。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五、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

(一)具备的条件:

1、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利税不低于6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2、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高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3、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一般应在2亿元—50亿元人民币,近3年企业有良好的成长性。

4、企业应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应拥有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农作物新品种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保健食品证书、新药证书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

5、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6、企业应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稳定的高端技术创新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7、列入省科技厅上市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者,优先认定支持。

(二)支持方式

1、经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视其是否已有省科技厅在研项目等情况,由省科技厅以项目形式,主要围绕重点新产品开发,酌情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培育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2、推荐申报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各州(市)应当先行立项支持。

认定后省科技厅资助资金与州(市)配套资金资助比例不高于5:

1。

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项目投入的20%。

六、莆田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

(一)支持方向

本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符合莆田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处于企业的初创和成长期,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好成长性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备条件

1、要求企业设有常年运行的研发机构等基础设施,应有研发计划;

2、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达10%以上。

同时,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5%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高于5000万元的企业,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4%以上。

企业近三年内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其技术处于国际水平。

第三部分2012年中国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报告

第九届中国(玉林)中小企业发展论坛23日在广西玉林召开,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玉林市政府联合发布《中国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报告(2012)》,指出当前我国企业面临比以往更复杂的局面,如外部发展环境有待改善,部分企业自身创新能力不强等,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正面临多重困境.

报告说,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已经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工商登记实有企业1253.1万户,个体工商户3756.5万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7%。

报告指出,受当前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影响,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确面临比以往更多的困难,尤其是中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主要表现为:

一是市场需求下行压力加大,企业订单不足。

从出口看,受外需疲软影响,以及中小微企业的综合成本上升,中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出口份额下降趋势已非常明显.从国内情况看,受钢铁、汽车、机车等行业需求减少影响,大企业将市场压力转嫁到与之配套的中小微企业身上。

二是在多年物价上涨的累积效应和多种因素叠加的影响下,企业成本价格大幅上升.以工业为例,2011年中小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长31.2%,其中小型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增长了37.6%。

2011年以来职工工资普遍增长较快,平均达到20%-30%,有的高达50%。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持续上调,相应社保支出负担也随之加大.

三是融资难没有得到明显缓解。

我国从2009年以来已连续三年加大了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放力度,但企业融资渠道缺乏、贷款规模和比重低等问题依然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年一季度仅有8.6%的有银行借款需求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从银行获得全部借款,比2011年又下降了1个百分点,反映融资难有所加剧。

四是企业税费负担仍然较重。

国家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实际执行效果不如预期,针对中小企业的全部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全国财政收入的1%,与企业所需支持相比明显不足。

此外,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大量微型企业尽管月收入低于起征点但仍须交税,无法享受此项政策。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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