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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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依据《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对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单位。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

对于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或常用设备,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要求

(1)统一固定资产编码。

(2)统一固定资产目录。

(3)统一固定资产折旧目录。

(4)统一固定资产卡片。

(5)统一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程序。

(6)统一固定资产报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任务

(1)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高速集团制定的管理制度,正确划分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范围,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3)定期分析、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4)搞好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5)按照规定,正确计提折旧,统筹使用。

(6)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7)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或常用设备,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高速集团制度的规定分为共为十一类:

第一类:

路产;

第二类:

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三类:

机械设备;

第四类:

运输设备;

第五类:

电子电器及通信设备;

第六类:

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第七类:

家具用具;

第八类:

厨房厨具;

第九类:

文体器械;

第十类:

图书及陈列品;

第十一类:

其他。

具体细目见高速集团《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更新、处置、清查、报废、清理、核算管理。

财务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及财务帐务处理,负责新购固定资产的批复,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和报废作价处理。

公司各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交付、转移、修理、报批等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计提及上交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

第十条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

(1)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竣工决算的同时交付使用资产。

工程、资产的管理、核算人员要做好交付资产的清查、盘点,编制“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属专项工程项目,(包括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核销的项目)在项目完工核销工程的同时,组织清查、盘点交接资产,编制“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送财务管理部审核,按资产用途报相对的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接受。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和“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编制“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汇总表”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资产用途分别上报公司企管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十一条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1)各单位之间调拨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经办,调出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报财务管理部和企管部审批,持手续办理资产实物交接并进行账务处理。

(2)各单位内部调拨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捐赠

第十二条各单位出借、出租固定资产需履行相关手续,按市场价收取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转让、捐赠,严格执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财务部门跟据批准文件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应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原则上不租用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1)公司统一安排的固定资产清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清查要求编制有关的清查表及盘盈、盘亏、报废等申报表并报相对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

(2)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随时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固定资产时,首先按照清查时点要求逐项清查,认真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据实向集团公司报告,并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要求上报公司批准。

(1)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盈申报单”、“固定资产盘亏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亏申报单”报集团公司。

经审查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2)公司企管部就其管理的资产申报的盘盈、盘亏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组织鉴定审查,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并组织汇总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已满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属于技术淘汰,设备陈旧,以及国家明文规定淘汰使用的设备,又无修理配件来源,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无技改、修复使用价值的;

(3)因生产工艺改变,并已丧失原有价值、又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4)由于生产建设、城市建设规划等原因必须拆除又无法再用的;

(5)无法修复的危房及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设备毁损严重,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6)设备腐蚀、磨损程度严重,虽可修复利用,但修复费用较大,利用价值低的;

(7)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本着严肃、慎重、认真负责的原则。

即使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报废条件,但在两年内进行过大修理的固定资产不准报废(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除外)。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企管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企管部审核报总会计师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通过清查,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报企管部和财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对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可先由生产部门鉴定拆除更新后补办报废手续。

补办报废手续时,须写出详细情况并附报生产部门拆除时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企管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各单位申请的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鉴定审查,然后由财务管理部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审批。

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办理注销固定资产手续,同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清理的范围:

经批准允许转让、捐赠、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立即注销,转入清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清理程序

(1)各单位要将应清理的固定资产,按资产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同时将卡片抽出单独保管。

(2)转让、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须持批准手续、明细表报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

(3)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须填报“固定资产清理申报单”,按资产用途报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产生处置方案,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毁损、报废的机动车辆、生产用大型设备、电视机、录放机、摄象机、照相机、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以及单台件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报废设备,由企管部统一处理并报财务管理部。

2、其他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处理并报财务管理部。

(4)各单位每半年将清理情况报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更新的依据和条件

各单位结合实际需要每年年初编制固定资产的更新计划,更新计划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更新的审批

(1)各单位对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需要更新的,编列年度更新计划逐级上报,经公司批准后,列入公司年度更新项目计划。

(2)各单位必须依据公司批准的年度更新项目计划购建固定资产。

对计划外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予结算、核销、转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审批权限:

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购置;5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由各权属单位自行购置。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修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修理的范围:

固定资产修理分为大修和日常维修,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因为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可以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修理费用根据金额及性质确定资本化或费用化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机动车辆在接近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时,严禁安排大修理。

第十二章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折旧的计提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1)所有在账的房屋和建筑物;

(2)生产和非生产用的各类机器设备、工器具等;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

(5)租出固定资产;

(6)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租赁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应视同提取的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在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以前,进行试车的固定资产;

(2)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道路、广场、地坪等。

(3)已满规定折旧年限,并已提足折旧(即净值等于原值5%)的固定资产及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折旧的计提

集团公司采用工作量法或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一)工作量法下提取折旧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二)平均年限法下提取折旧,折旧率采用分类折旧率。

全部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月初各类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见下表:

类别代码

设备类别

折旧年限

备注

01

路产

5-20年

02

房屋建筑物及构造物

10-20年

03

机械设备

3-10年

04

运输设备

4-10年

05

电子电器及通讯设备

3-10年

06

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皿、衡器

5年

07

家具用具

5年

08

厨房设备

5年

09

文体器械

5年

10

图书及陈列品

5年

11

其他

5-10年

具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高速集团《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

(三)固定资应当按月计提折旧,每月月末以前计提。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于下月开始停提折旧。

(四)待报废固定资产,按照公司当年的通知要求,累计折旧计算到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的时间,同时停提折旧,如果批准报废,则注销资产,转入清理库。

如果不同意报废,则按如下情况处理:

1、该项资产在报废申报时,是处在停用中(或属于不提折旧及已提足折旧的),则不再补提折旧,直接转回资产库。

2、该项资产在报废申报时则处在使用中(不含不提折旧及已提足折旧的),则对停提的月份进行补提折旧后,转回资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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