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华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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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华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茂新;
住所地:
万州区渝东步行街;
邮编:
404000。
乙方:
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茂君;
住所地:
万州区渝东大花园35#楼;
邮编:
404000;
资质等级:
一级;
证书编号:
建109040。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兴茂·盛世华都(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兴茂·盛世华都;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五,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二);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它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家政服务;
2、水电维修;
3、甲方委托的房屋租赁服务。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四)。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
1.0元/月.平方米(以物价局指导价为准);
商业物业:
4.0元/月.平方米(以物价局指导价为准);
写字楼:
4.0元/月.平方米(以物价局指导价为准);
停车位:
250元/个.月;(其中含车位物业管理费50元/个·月)(以物价局指导价为准)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其它不可预见费。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六条业主应于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20日前(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
2、梁平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和车库属于甲方所有、如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有优先使用权,按车库车位25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不负保管与保险责任,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实际代收车位月租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车库车位50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乙方不负保管与保险责任)。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车位5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乙方不负保管与保险责任)。
第八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代甲方收取经营费用,收费标准待定,双方费用分成比例待定。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楼道公共走廊、小区公共道路;
2、水井、电井、路灯、楼道照明;
3、公共娱乐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2、;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
2、;
第十二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甲方委托乙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六条乙方可采取规劝、整改、协商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甲方应于/(具体时间待定)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由物业管理企业装修物管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同上。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同上。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同上。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前3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政府部门代管。
第三十四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五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07年9月28日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数(单元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套内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库: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其他用房:
合计:
备注:
附件2:
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化面积:
平方米
2、道路面积:
平方米
3、化粪池:
座
4、污水检查井:
座
5、雨水检查井:
座
6、垃圾站:
个
7、公用垃圾桶:
个
8、配电室:
个
9、水泵:
个
10、热交换站:
个
11、空调冷却塔:
个
12、煤气调压站:
个
13、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4、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5、非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6、道路灯:
盏
17、庭院灯:
盏
18、电梯:
部
19、共用天线系统:
个
20、消防水池:
个
21、信报房(箱):
个
22、中央监控系统:
个
23、消防箱:
个
24、设备层:
平方米
25、人防层:
平方米
附件3: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对违反规划私自乱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建立设施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
2、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4、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公共场所、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次,每天做到日产日清;
2、及时清掏污水管,化粪池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清掏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对花卉、树木进行定期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1、做好车辆进出小区的管理;
六、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小区24小时执勤;
2、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2、告知装修人员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公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建立健全的小区业主档案;
2、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及设施设备资料;
3、管理与小区相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