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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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规定.doc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企业考勤管理,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制定《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集团公司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考勤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必须接受集团公司的考勤管理。

第四条各类假的界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当年退休的员工按月折算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内休完。

集团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

年休假的冲抵:

单位已批准同意的病假、事假,经员工本人申请可以与年休假相冲抵。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病假:

员工因病不能到岗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持合肥城建医院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病假审批手续。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在城建医院就诊的,由城建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在其它市级三甲以上医院(含市级三甲医院)就诊的,凭市级三甲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加盖医院医疗行政印章)、病历、疾病诊断书(含检查报告单、医疗影像资料)、医疗费用单据及员工卡到合肥城建医院开据病假证明(明确病假天数),并于次日将城建医院病假证明和本人请假条交至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休病假;在其它市级三甲以下医院就医的各类资料不作为员工办理病假手续依据。

2.重病、急病不能及时办理请病假手续者,应委托他人代办、48小时内凭有关材料补办请假手续。

3.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规定的3个月至24个月的病休时间为累计计算时间。

(四)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不能到岗工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请假条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五)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初次结婚,男:

25周岁以上;女:

23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23天。

2.员工请婚假,由本人持书面申请和结婚证经所在单位计生负责人审核,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婚假手续。

3.员工在领取结婚证1年内可以办理婚假手续;超过1年的,不享受婚假。

(六)丧假:

1.员工亲属死亡(指父、母、配偶、子女)需要员工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予3天丧假。

2.员工请丧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死亡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七)孕休假、产假、节育假:

1.已婚的公交营运驾驶员、营运车辆监票员和售票员女员工怀孕且坚持不间断工作至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孕休假。

外勤女员工办理孕休假须凭合肥城建医院开据的孕休证明,经所在单位计生负责人审核后,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孕休假手续。

2.女员工自生产之日起正常产假90天,难产(剖腹产)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另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3.女员工实行节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

给予3天假期。

(2)人工流产:

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孕13周以下,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给予14天假期,同时放置宫内节节育器的,给予增加2天假期;中期(孕13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给予30天假期。

(3)女员工办理节育假,须凭合肥城建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经所在单位计生负责人审核后,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节育假手续。

(八)工伤假:

按照工伤条例规定申报并经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需要治疗和休息时应由合肥城建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请工伤假。

2.员工因工负伤,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同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3日内由所在单位将书面材料送集团人力资源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时凭相关病假资料到合肥城建医院开据病假证明后方可休假。

3.员工工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人力资源部书面告知工伤假期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的,按照病假处理。

4.员工在工伤期内未康复的,凭相关病历、医学证明等材料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延长工伤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确认后,方可继续享受工伤假,工伤假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5.工伤治疗期终结后,员工无致残的应回原岗位工作;致残无法工作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是否回原岗位工作。

第五条其它界定

(一)迟到:

未经单位批准,没有在规定上岗时间前到达,而是晚于规定时间到达的。

(二)早退:

指在工作期间,未到规定的休息或结束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中途离岗:

指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又返回的。

(四)旷工:

指在工作期间,没有得到约定或法定的许可,擅自不到岗位,或者超过约定或法定时间未到岗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考勤:

1.在工作时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

2.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60分钟以上的;

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递交请假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或请假未批准的;

4.请假逾期的;

5.工伤休假到期未办理续假手续,不上岗的;

6.外借人员(协议)期满后,未回单位工作的;

7.员工内部调动时本人必须签收调动介绍信,超过调动介绍信规定的报到时限拒不报到的;

8.不服从调动、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上岗的;

9.骗取、伪造、涂改病假证明的;

10.已配发考勤设备的单位、部门,员工未按照要求使用考勤设备考勤的。

(五)待岗:

下列两种情况员工待岗:

1.因公交线路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企业暂无法安排上岗的员工需要待岗;

2.员工违反《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必须予以待岗处理。

待岗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向员工本人发放书面待岗通知,待岗员工本人必须签收,并按照待岗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做指定的工作。

第三章假期审批界定

第六条各单位和部门的审批权限:

病假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事假1周内不超过3天,1个月内不超过6天;员工事假超过所在单位(部门)审批权限,应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

工伤假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期限执行。

年休假、婚假、丧假、孕休假、产假均由所在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审批。

第四章各类假期及相关考勤工资待遇界定

第七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界定

(一)病假待遇:

员工请病假,每天扣款标准为:

本人月岗位工资×2.5%,全月病假发放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事假待遇:

员工请事假,每天扣款标准为:

本人月岗位工资÷21.75,全月事假停发工资,事假期间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婚假待遇:

基本工资+年功奖励+绩效工资;

营运驾驶员发放基本工资+年功奖励+考核工资。

(四)丧假待遇:

基本工资+年功奖励+绩效工资;

营运驾驶员发放基本工资+年功奖励+考核工资。

(五)孕休假待遇:

按照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六)产假待遇:

自生产之日起至产假期满其工资由社保部门支付;产假期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开具单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补交至计划财务部。

(七)节育假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假期的待遇:

基本工资+年功奖励+绩效工资;营运驾驶员发放基本工资+年功奖励+考核工资。

(2)人工流产假期的待遇:

工资由社保部门支付;假期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开具单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补交至计划财务部,或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八)工伤假待遇:

员工工伤认定前先按照病假待遇发放工资,工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按上一年度员工本人社保缴费基数发放工资并补齐停工留薪期工资。

(九)迟到、早退及中途离岗:

1.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在30分钟以内(含)每次扣罚本人月岗位工资×1%;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在60分钟以内(含)每次扣罚本人月岗位工资×2%;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在6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含)的,按照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在4小时以上的,按照旷工1天处理。

2.首、末班车未放每次扣本人月岗位工资×2%。

(十)旷工:

营运驾驶员岗位以所在线路的月岗位工资为基数,修理工岗位以集团公司确定的工资定额为基数,其它岗位为以员工本人月岗位工资为基数,旷工每天扣基数÷21.75×200%;当月旷工5天以上(含5天)的,扣全月工资。

(十一)待岗:

1.因公交线路调整等原因本企业暂无法安排上岗的员工,待岗期发放年功奖励+在岗津贴+合肥市最低工资。

2.因违反《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第十条规定,待岗期间按照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五章考勤管理流程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考勤员,原则上每一个站点(主站)、每一个班组都要设立考勤员,负责本线路、班组及部门的考勤。

第九条考勤记录是职工出勤的主要证据,必须坚持每天记录,营运驾驶员、修理工等岗位用考勤设备考勤的,必须在上岗前和下班后各采集一次;未设置考勤设备的,由考勤员采用考勤表公开、逐天考勤,准确记录出勤情况。

第十条每月末,考勤员应将当月出勤情况整理汇总,填写考勤表和劳动用工使用情况月报表,经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在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各类考勤原始资料和考勤报表由考勤员每月整理一次,形成工作台帐,保存2年以上。

员工考勤记录纳入企务公开内容,必须于次月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六章考勤待遇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不在岗员工的请假类别、详细时间上报集团公司对口职能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返回各单位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第十二条各单位依据集团人力资源部月审核的员工名单进行核算,并按照员工隶属关系上报,主动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杜绝互相推诿,防止漏报、多报、重复报。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受伤未能上岗,其工伤申报在市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待认定期间暂按病假处理(须有病假条并得到病假批准),待其工伤认定后补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工伤未认定的,按照员工病假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待遇执行。

第七章其它考勤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员工病假或待岗超过审批权限的,各基层单位(部门)应提前通知员工办理续假手续或上岗工作。

员工确因病请假超过一个月或待岗超过一个月的,应将人员关系转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员工调动时,由所在单位(部门)开具调动介绍信,注明:

员工工号、姓名、调动原因、联系方式、报到时限等,员工本人应签收调动介绍信并持调动介绍信按照时限报到。

第十五条员工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请假批准时一次性上缴到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必须在其上岗前一次性上缴到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十六条凡符合《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第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办人员应收集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内首页及本人页)、员工卡、工作服,上报解除劳动合同材料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特别是依据第十四条第九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上报详细考勤资料。

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在办理离司手续后到所在单位领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七条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未达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其驾照被公安交警部门扣超过一个月的应按规定转入待岗办,其安全教育学习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考勤执行过程中,凡“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损失证据确凿的”,按《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第十四条第十六项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经2012年2月10日集团公司二届四次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集团公司之前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合肥白马巴士有限公司、合肥市东祥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星辰巴士有限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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