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657153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

附件5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

第四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

企业经营、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及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

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质量安全体系、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证上岗等情况;

(五)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情况:

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从业行为进行管理考核情况;

(六)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

(七)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等情况;

(八)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黑白合同”、中标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建设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社会调查结果;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属联合体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比例计分。

(一)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4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和全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全国、全省和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

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三)被评为“标准清单”式样板工程的,每项加3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5分、3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表彰或在国家、省、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

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国家、山东省、市级QC活动评选中获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的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4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60分。

本市企业在境外市场所监理的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16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8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6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60分。

(七)工程监理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八)在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6分、3分。

(九)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在本市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以上的,按照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给予加分,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30分。

(十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监理企业,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二)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监理企业,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30分、40分和50分。

(十三)年度税收达到5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的监理企业,较上一年度税收同比增长达到10%、15%、20%、30%及以上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四)年度税收达到10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的监理企业,税收额度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25分、30分和40分。

(十五)外地监理企业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当年给予信用考核加40分。

(十六)年度完成外埠市场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七)年度完成外埠市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25分、30分和40分。

(十八)重视建设工地党建工作,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建设工地党建工作,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十九)其他加分项:

在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过程中,按照年内监理企业在《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中对施工企业所扣总分数以一定比例计入该监理企业年终市场主体考核结果中。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同体监理的;

(六)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七)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

(八)发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

(二)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三)监理取费明显低于行业收费水平,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五)企业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六)未按规定擅自撤场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七)监理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九)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在建设项目资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与登记的印章不符的;

(十一)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

(十二)两年内未在我市承揽监理业务的;

(十三)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等责任事件中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十五)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60天(含)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检查时办公场所为其他企业办公,未检查发现或发现未上报的;

(十六)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

(十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八)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

(十九)外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未按相关要求办理信用信息登记承揽业务的;

(二十)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投标时,因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等原因,导致所投标项目重新招标的;

(二)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或已缴纳投标保证金,未参与投标,影响正常开标的;

(三)投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六)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七)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严重质量缺陷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八)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

(十)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录资料的;

(十一)在确认工程量、办理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审定工程结算等计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

(十二)未履行监理职责,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

(十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停工的;

(十四)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

(十五)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六)现场功能性检测二次抽检仍不合格的;

(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八)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

(十九)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十)使用已废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十一)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十二)外地入青企业未按要求办理信息登记或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十三)一年内未在我市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十四)存在压低压价、恶性竞争的;

(二十五)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公告牌、参建单位主要信息公示栏、参建单位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未督查整改的且未上报的;

(二十六)所监理的项目竣工后出现多起上访且负有监理责任的;

(二十七)所用材料与送样材料不符或质量低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

(二十八)未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的;

(二十九)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基坑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十)深基坑支护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的;

(三十一)《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以上落实不到位的;

(三十二)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十四)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二)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

(三)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六)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七)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的;

(八)在确认工程量、办理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审定工程结算等计价业务活动中专业监理人员不到位的;

(九)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每人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十)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经核实确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

(十一)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十二)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十三)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四)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十五)未按规定办理总监兼任,任命总监代表的;

(十六)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无故不在现场的;

(十七)企业从业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章的;

(十九)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30天至45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十)施工现场农民工持证率不足50%,未督促、上报的;

(二十一)项目总监未在现场留存监理日记的;

(二十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二十三)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未及时制止的;

(二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二十五)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联合验收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擅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

(二十六)《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含5项)以内落实不到位的;

(二十七)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十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

(一)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土建、水、暖等专业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三)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四)投标时项目总监无故不参加项目总监答辩的;

(五)未及时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配齐现场管理人员的;

(六)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的;

(七)已接受行政处罚,但仍以各种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将分包企业信息及时录入到“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工程项目信息库的;

(九)项目总监对项目巡视次数不足或在项目现场日志、检查记录等资料不全的;

(十)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审查、添写和更新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的;

(十一)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的;

(十三)现场监理机构使用未办理《执业手册》的非实习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

(十四)未有效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各类隐患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

(十五)未按规定对竣工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贯标检查报告的;

(十六)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造成质量问题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七)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以下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

(一)监理人员调出后,无故扣押证件的;

(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三)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四)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五)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六)现场未留置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的,未留置监理人员劳动保险清单的,或退休返聘人员未出示退休复印件的,或现场监理人员未随身佩带监理工作证的;

(七)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八)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服装不统一、安全帽不统一,未佩戴统一配发的胸卡的;

(九)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

(十)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一)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二)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业务月报表,分支机构监理业务、人员组成情况季报表、项目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季报表的;

(十三)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与会议的;

(十四)未按规定执行质量月报制度,或月报内容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十五)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十六)已接受处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七)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资料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或不准确的;

(十八)施工现场每发现1人未按规定记录监理日记的;

(十九)未按规定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每缺一人扣2分;

(二十)中标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到位,监理企业未要求其整改或上报的;

(二十一)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未按相关要求将信息录入信用考核管理系统,导致企业无法进行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按无考核分数处理。

第十七条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半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半年后重新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登记。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一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一年后重新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登记,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争议无法解决的,监理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违规扣分与对监理企业违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