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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证券交易所工会红十字会行业协会妇联残疾人基金会,老太太的银元,老太太立遗嘱给小女孩银元,老太太儿子不干了,说动小女孩放弃银元。

老太太死后小女孩又要了,老太太遗嘱有效为赠与小女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无效遗产归小女孩,银元给小女孩的法定监护人,案例:

赠与瑕疵物的法律后果,1无偿给人修电脑,修坏了要赔的,只是比有偿的少2甲将旧电视机送给乙,几天后电视机爆炸

(1)若甲知道电视机有故障送给乙,甲需负责任

(2)若甲不知道电视机有故障送给乙,无需负责,乙找生产厂家或销售厂家赔偿。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

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

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为实践行为。

对于一些特殊的赠与合同,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属承诺合同。

辨析下列合同:

民间借贷:

无偿,双方,实践,不要式,双务商业借贷:

有偿,双方,诺成,要式,双务赠与合同:

无偿,双方,诺成,不要式,单务买卖合同:

有偿,双方,诺成,不要式,双务委托合同:

有偿/无偿,双方,诺成,要式/不要式双务,2011年退盐风波,高价盐可不可以退货,其实是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不妨从法律的角度解读一番。

众所周知,食盐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生活必需品,是国家专营专控产品,法律对生产经营主体、销售价格均有严格的强制性规定,不执行物价部门限价规定随行就市蓄意炒作哄抬物价的,有关部门可予以严厉制裁,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由于随意哄抬物价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侵害了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利益,其加价销售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食盐买卖合同也是无效民事合同。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于“不明真相”,误听了“谣盐”,一定程度上,疯狂抢购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消费者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法律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合同的后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当事人互相向对方返还取得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

据此不难明白,经营者擅自高价售盐的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经营者予以否认推诿的,消费者应凭购物小票、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主张权利,也可向有关物价、工商部门举报处理。

当然,产品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当时也是按正常价格而非高价出售的,消费者多买的食盐,一般不得要求退货。

如果经过执法部门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经营者必须限期追回,消费者可凭购物凭证无条件退货。

如果商家通过二次销售方式处理劣质退货,影响公众健康安全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1年退盐风波,后悔权保护处于信息弱势方的消费者,退盐属于这一范畴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法律明文规定的某类商品之后,依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实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消费者相对于商家来说缺乏知识、信息以及资源等因素,导致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后悔权,正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处于的弱势地位。

知名律师邱宝昌认为,“从理论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领域都可以推行后悔权制度,除非后悔权的行使需要支付过高的社会成本。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7年,媒体此前称该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有望增设制度,但仅限于网购领域。

从此次退盐风波本身来看,消费者之前的抢盐风潮主要是基于对核辐射谣言而产生的恐慌,是信息弱势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舆论的斥责。

从退盐的成本来看,退盐并不会产生过高的社会成本,从法理上讲,应该可以从商家那里得到退货。

2011退房风波,因降价退房或难获法律支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涉及到房地产的这部分内容强调:

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促进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贯彻落实。

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落实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要注意通过民事审判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熊律师说,所谓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突然间发生的情况转变,这是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的,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这条通知的出台,表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因市场风险提出的退房、终止按揭等是否属于“情事变更”的理解,是倾向于否定的,这意味着以后购房者难以因房价下跌而主张退房。

七种情形购房者可依法退房,购房者如果遇到以下七种情形,购房人有权依法要求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一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

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的,购房者有权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状况。

这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另外,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该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

三是开发商无证售房。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四是商品房发生质量问题。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五是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当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产生误差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六是开发商延期交房。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

七是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王海打假,王海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不能认定为欺诈所以不赔原因便是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诈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王海打假,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同时根据该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执行。

法院认定王海是知假买假,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因此王海便不属于消费者,既然王海并不是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馒头事件,馒头带烟头,要求赔偿首先,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买卖合同无精神损害,商誉损害,建筑工程案例,甲、乙签订工程合同,甲怀疑乙工程有问题,要求赔偿,后来发现没有,算不算胁迫?

不是胁迫,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消费者自制异物,矿泉水,消费者自己放苍蝇,要求赔偿。

还来鉴定苍蝇死的时间和水生产时间不符,消费者是犯罪。

遗产问题,老头先写了份遗嘱,把财产给小保姆。

后来改遗嘱,一半给孩子,一半给保姆,以公正方式变更(最高效力,公正遗嘱处分)老头死了孩子(法定继承人)默示表示:

表示接受遗产(含蓄接受)(除明文规定不能推定)保姆(非法定继承人)默示表示:

表示放弃遗产,房屋买卖中逃税问题,阴阳合同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房屋买卖中逃税问题,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9.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房屋买卖中逃税问题,1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1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1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1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1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案例:

花瓶的买卖,花瓶买卖看走眼10.2.1买下11.6.5知道12.2.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行为是否有效有效

(1)a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b误解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c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过失造成的d误解是误解人非故意行为

(2)知道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甲乙,甲给投资名义乙100万,过一段时间乙还给甲120万。

这是名为投资,实则企业间非法借贷,效力无效。

做法

(1)财产返还,甲还给乙120万,乙给甲财产

(2)甲赔偿乙损失(3)国家追缴20万(行政),销售员以救济名卖相机,价值6999卖9999买卖过程中有重大误解解决方案三种:

(1)可变更可撤销(不人性化)

(2)7/8折(最佳方案)(3)相互返还,销售员以救济名卖相机,价值6999卖9999买卖过程中有重大误解解决方案三种:

(1)可变更可撤销(不人性化)

(2)7/8折(最佳方案)(3)相互返还,老板、小秘、大奶,有一个小秘和老板在工作上擦出了火花,男的对女的说你三年内不结交异性,这套房子就归你了。

过了三年,小秘见转正无望,就结婚了,老板不干了要收回房子,问怎么判?

老板与小秘之间的协议无效,老板干涉了小秘的婚姻自由做法

(1)财产返还(房子、钱)还给老板

(2)赔偿损失,注意:

青春损失费不赔(3)国家追缴财产,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很难追缴,代理问题,画廊拜托老先生画一幅画,老先生同意了。

后来老先生因为忙而让高徒代笔,画好后盖章,画廊发现了这件事,老先生说高徒是他的代理人,问能不能代理?

不能,因为画与人本身的能力、知识水平、见解、思想状态有关,所以不能代理。

出版约稿、演唱会不能代理(和人本身有密切关系的不能代理)红木家具,订单太多能不能找别的厂生产?

一般可以,但是有特殊工艺的不可以找其他厂商代理。

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情况

(1)父母死亡或者身体有问题不能做法定代理人

(2)不服人民法院诉讼(没人监护或抢着监护)做法:

基层组织指定代理人

(1)经济能力(工作收入)

(2)孩子意愿(10岁以上)(3)脾气性格(4)身体状况(5)文化程度(6)不良嗜好情况有变时,指定后可变更一方抚养权,一方探视权,案例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

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

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

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

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

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

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

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

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

1.如何认定甲某的代理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

1.恶意通谋代理2.有权要求赔偿,因为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问题-转委托,小渔村捕鱼,甲周一、周三、周五乙周二、周四、周六周二乙去城镇卖鱼,车胎爆了,乙委托丙去卖鱼并给予报酬,丙技术不好,亏了1000元。

乙给了丙报酬,回去和甲讲,甲不想和他分担损失。

问怎么办?

代理+转委托乙如果爆胎委托丙时没有手机,属于紧急情况,转委托有效,乙和甲要共同承担损失如果有乙方法联系到甲而没用时乙对丙的行为负责,自己独自承担损失。

在同一件案子中,原告被告可以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这涉及到利益冲突,除非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否则同一律师所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双方委托。

当然,有的律师所由于律师比较多,审查时不够仔细,可能会导致这种状况发生,一般发现后应立即中止代理,正在开庭的,也应与仲裁沟通先中止审理,除非当事人同意继续代理,否则一般应与后接受委托的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转委托问题,A公司有货物托货车司机甲带到上海,甲生病了,托乙带到上海。

途中乙发生了车祸,在车祸中负全责,货物损失了10万,车子损失10万,问怎么处理?

A与甲之间是代理关系,甲与乙之间是转委托关系,转委托是否有效?

若有效,公司负责货物损失,(甲得了急病,痛的无法联系公司)若无效,行为人甲负责货物损失(甲有办法联系公司说明情况而没有说明),无权代理问题,王某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以A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合同。

5次供货A公司供了3次,后2次因为其他订单没供货,问怎么处理?

王某本来是无权代理A公司的,但是A公司后来追认,王某就有权代理。

关系是王某代理人,A公司被代理人。

A公司后面两次没有供货是违约行为。

表见代理案例:

电视买卖案,老太太买电视机,交钱给了坐在收银台的小姑娘,但是小姑娘不是商场工作人员,带着老太太钱走了,商场说没收到钱,不让老太太把电视机带走,怎么处理?

商场和老太太是买卖关系,小姑娘没有代理权,但是让老太太误认为收银员,老太太是善意且无过失,法律没规定消费者要核实收银员老太太可以可以拿走电视机,商场找小姑娘追回款项。

主物权、从物权,门窗随房屋转移买车时,备用车胎很好如果你事先不说,事后不能加价,一并转移,动物产权以交付为所有权,买包,合同签了,钱付了,包在卖方那儿,包还是卖方的,合同支债买方只能要求卖方交付,是债权,不然卖方负违约责任老年人财产放放好,不要轻易交出去交出去,除非合同无效,否则很难拿回。

物权法优先效力:

一房多卖问题,甲先以200万价格把房卖给乙,乙有房子的钥匙甲后来把房子以220万卖给丙,丙有产权,在房产中心过户登记。

问房子算谁的?

1.乙、丙合同均有效:

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乙合同支债,债权;丙合同:

物权3.并存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房子归丙4.乙只能找甲违约追偿。

看管物转卖问题,甲电视很好,出国时托朋友乙看管,丙看见了喜欢以6000买了下来,甲回国了,想要回电视机怎么办?

符合以下情况丙是善意第三人,电视机归丙1丙不知道乙不是权利人2.交易合法,合理兑价3.电视机已交付4.丙合法占有若电视机是送的,归还甲,不构成善意取得,债权的发生侵权行为,小偷偷东西没偷到,空房子,住了下来,后来弄了假证租给了一个小姑娘真正房东来了,怎么处理?

小偷的租房行为是侵权的,房东有权利让小姑娘离开签房租跟权利人签,家属也不行。

债权发生无因管理,王某走失了一头牛,李某捡到王某的牛,照料并且还生了头小牛,王某找到了牛,怎么处理?

管理人李某有权向受益人王某提出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即牛的抚养、照料费。

大牛、小牛归受益人王某所有。

案例甲于2001年月日借给乙万元钱,约定:

借期年,乙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息还清。

但借期届满后,乙未还款,甲也未向乙索取,原因是在2003年12月日甲被车撞昏,至2004年月日才恢复清醒。

恢复后甲即向乙催讨。

乙称:

从2001年12月31日至今已满年,诉讼时效已过,故拒绝还款。

问:

甲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001年1月1日借款,本来在2001年12月31号前还清。

诉讼时效2年,原本到2003年12月31号到期,但是甲被撞昏,属于不可抗力,诉讼时效在2003年12月1日中止。

2004年2月1日又继续计算,在2年之内,乙不能拒绝还款。

诉讼时效项链买卖,产品质量法:

2年民法通则:

一年法适用:

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故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结婚时男借女三万,3年后离婚,问能否追回这3万?

可以,婚姻关系,中止,继续算在2年之内,诉讼时效,2008年5月1日,甲还乙还款日期2009年10月1日,地震了,法院关门2个月2010年7月2日,甲就债权提起诉讼,问是否在诉讼时效内?

解:

诉讼时效起算日期:

2008年5月2日原本诉讼时效到2010年5月1日截止法院因地震关门属于不可抗力,顺延2个月,2010年7月1日截止,又因为是周六顺延到下个工作日所以诉讼时效没有,诉讼时效,1990年1月1日还款期1991年2月1日,请求宽限几天(中止)1992年3月1日拜访起诉(继续,未满两年)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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